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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8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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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

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

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
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
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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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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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
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
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
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
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
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
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
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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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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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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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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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铁路施工
企业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
余处理意见的函》(财基字〔!〃〃〃〕#〃!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改善资产负债
结构,实现政企分开,提高管理水平。动用历年累计百含工资结余,组建职工持股会是形
成另一投资主体,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改革积极性,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
有效途径。

第三条凡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并经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铁路
施工企业,允许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权限按铁道部《关于积
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执行。

(铁政法%号)
第四条历年百含包干结余是指 
!〃〃&年底前形成的应付含量工资余额;此后形成的
百含包干结余作为应付工资。
第五条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

证同股同权同利,并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留足企业一年的工资总额,用于以丰补歉; 


%’将历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 


(’剩余部分由企业以职工持股会形式转作职工集体股权;同时,企业职工以现金或
银行存款按 
!:!比例配股。

第六条企业将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增加国家实收
资本。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是改制企业的一个投资主体,应依法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负责集体股及其配股资金的权益以及股息收入分配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将百含工资包干结余资金建立职工持股会,其前提是不能影响国有股
绝对控股地位,还有剩余部分留作应付工资。

第九条企业按规定将历年百含工资包干结余建立职工持股会,属于集体股权。职
工持股会不能用集体股权进行担保、抵押、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条企业职工配股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享受股东权益;配股资金可以一次或
分次到位;分次到位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 
()*,最后一次出资应当在职工同意配股之
日起二年内交清。职工配股资金与收益分配权挂钩,收益分配量化到个人。

第十一条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程、建筑总公司及其工程
局,铁路局(含通号总公司)所属工程公司,应将经过上级批准的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方
案报部财务司备案;并在年终由中介机构审计后,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实际操作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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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一、为在铁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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