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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8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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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董事长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铁道部提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铁道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
日起,%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投资规模 
&〃〃〃万美元及其以上项目,由铁道部转
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经审查符合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设立要求并批准立
项的,由铁道部核发《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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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者通过铁道部将合营合同和章程转报外经贸部审批。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
外经贸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凭《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在规定的期限内,
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四)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需要国内、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报铁道部
和外经贸部批准。
第九条铁道部根据铁路运输能力状况和铁路运输市场发展需要,审批立项及颁发
《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
得超过 
!〃年。出资建设或购买线路和站场设施的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合营期限可
适当延长。

合营期满后,中外合营双方经协商同意继续经营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成立后,其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须通过铁道部
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二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以自有及租用的货物列车经营大宗货物运、冷冻
和冷藏食品运输、罐状液体和气体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和其他货物运输,但关系中国国
家安全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经营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一)使用自有及租用的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租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机车、站场设
施和线路通过能力,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二)使用自有的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租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站场设施和线路
通过能力,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三)使用自有的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通过出资建设或购买铁路支线、尽头线和
站场设施,在自有线路或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线路上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第十四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之
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关第。凡与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按平等互
利、成本补偿、利润合理的原则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国家提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与其他运输企业以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
公司之间实行联合运输。联合运输各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与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联合
运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有关铁路运

输安全的各项规定,运输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接受铁道部及其授权的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从事货运业务必须服从全国路网的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货物运输价格及其管理办法,执行国家铁路运

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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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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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第二十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提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使用的重要运输单证和票据式样,应报铁道部

核备。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外经贸部和铁道部报告上

一年度运输经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体运行径路和货运产品;
(二)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三)承运的货运量(万吨、万吨公里)、集装箱数量(!〃#)、运输收入以及使用的机车

车辆和线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情况;
(四)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额和纳税额;
(五)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铁路货运业务。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铁道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铁路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铁路货运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

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合营铁路货运方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现行铁路运输管理体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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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 
!条为贯彻铁道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以下简称“无线列调”)技术标准,加

强铁路专用通信技术管理,把住设备源头质量,提高运用质量,充分发挥无线列调在提高

运输效率和保证行车安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 
〃条本办法中,无线列调系统设备主要包括: 


!#调度总机和分机。 


〃#固定(车站)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车载(机车)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便携(手持)式移动电台。 


&#漏泄同轴电缆及接续件。 


’#中继器等区间设备(含电源)。 


(#无线列调通信记录装置。 


)#根据需要,有必要进行入网管理和质量监督的其它重要部件或整件。 


*#加入无线列调系统的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道口无线预警、无线车次号传输等
系统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 
条上述各类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在取得“铁路列车无线调
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或(以下统称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
“许可证”)后,方可在铁路销售、使用或试用。

第 
%条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审查、颁发和管理。

第 
&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无线列调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进口和维护管理。

第二章入网基本条件

第 
’条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无线通信和铁道部有关无线列调系统及设备的技术条件。 


〃#无线列调设备的信道机应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

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属于设计及生产定型的产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现场试验的除

外),并经铁路进行试用后,未发现明显技术问题、设计缺陷,能够可靠运用的。 


%#生产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批量生产能力。 


&#生产企业具有完善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根据实际运用情况,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入网条件。

第 
(条凡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一律不受理其入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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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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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 
!条申办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程序,一般为提出申请、文件提报和审查、技术检
验、复核、颁证。

第 
〃条国内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可直接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入网申请。进口
设备应由国外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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