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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2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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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也。实,满也。扬,阳也。休,养也。言军士宜怒其气,塞满身中,使气息出外咆勃,如盛阳之气,生养万物也。“玉色”者,军尚严肃,故色不变动,常使如玉也。
 
  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谦自别於人而已。○别,彼列反,又如字。伯曰“天子之力臣”。伯,上公九命分陕者。○陕,失冉反。诸侯之於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其在边邑,曰“某屏之臣某”;其於敌以下,曰“寡人”。小国之君曰“孤”,摈者亦曰“孤”。边邑,谓九州之外。大国之君自称曰“寡人”,摈者曰“寡君”。○守,手又反。 
  '疏'“凡自”至“曰孤”。○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至士自称,及摈者,传辞之法也。各随文解之。○“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者,按《曲礼》下云“天子曰余一人”,予、余不同者,郑注《曲礼》云:“余、予古今字耳。”盖古称予,今称余,其义同。此云“自称”,《曲礼》注云“摈者辞”,则天子与臣下言,及遣摈者接诸侯,皆称“予一人”。言我於天下之内,但秪是一人而已。自谦退,言与馀人无异。若臣下称一人,则谓率土之内,唯有此一人,尊之也。○“伯曰天子之力臣”,按《曲礼》云“天子之吏”,不同者,此谓自称,谓身自称於诸侯也,言己是天子运力之臣;《曲礼》所云“谓二伯摈於天子,曰天子之吏,郑注《曲礼》云“摈者辞”,以此不同也。皇氏云:“所以不同者,殷、周之异。”不顾经文,缪为异说,其义非也。○“诸侯”至“曰孤”,明诸侯自称之号。○“诸侯之於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者,谓诸侯身对天子自称辞,故上文总以“自称”冠之。若诸侯上介致辞於天子之摈者,亦当然也。其天子之摈告天子,则曰“臣某”、“侯某”,故《曲礼》云:“诸侯之於天子曰臣某侯某。”郑注《曲礼》谓“啬夫承命”,“告天子辞”也。○“其在边邑,曰某屏之臣某”者,谓在九州之外,边鄙之邑,自称於天子,云“某屏之臣某”。若使上介告天子之摈,亦当然。其天子之摈告天子,则曰臣某子某、某男某,故《曲礼》云:“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注云“入天子之国曰子,男者亦曰男”是也。此与《曲礼》不同者,亦以自称及摈者不同,皇氏皆以为殷、周之异,其义非也。○“其於敌以下,曰寡人”者,谓诸侯於敌以下,自称“寡人”。言“以下”,通及民也。谨按《曲礼》云“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是也。○“小国之君曰孤,摈者亦曰孤”者,此谓夷狄子、男之君自称,及介传命云“某土之孤某”,故云“小国之君曰孤”。摈者告天子,亦应云“某孤”,故云“摈者亦曰孤”。其在国自称亦曰孤,故《曲礼》云“庶方小侯,於外曰子,自称曰孤”是也。○注“大国”至“寡君”。正义曰:按《春秋》,大夫出使之时,称己君为“寡君”,则知为君摈者,称己君为“寡君”也。
 
  上大夫曰“下臣”,摈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自名,摈者曰“寡大夫”。世子自名。摈者曰“寡君之適”。摈者之辞主,谓见於他国君。下大夫自名於他国君曰“外臣某”。○適,丁历反。见,贤遍反。公子曰“臣孽”。孽,当为枿,声之误。○孽音枿,五葛反,徐五列反。士曰“传遽之臣”,於大夫曰“外私”。传遽,以车马给使者也。士臣於大夫者曰“私人”。○传,陟恋反,注同。遽,其庶反。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私事使,谓以君命私行,非聘也。若鲁成公时,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之类。○使,色吏反,注同。公士摈,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也。谓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公士为宾,谓作介也。往,之也。○宾,必刃反,注同。 
  '疏'“上大”至“之適”。○正义曰:此一节明上下大夫、世子在己国,及出使往他国称谓之异。○“上大夫曰下臣”者,上大夫,卿也。自於己君之前称曰“下臣”。君前臣名,称“下臣某”也。○“摈者曰寡君之老”者,谓此上大夫出使他国,在於宾馆,主国致礼上大夫,设摈礼待之,此摈者称大夫为“寡君之老”。虽以“摈”为文,其实谓介接主君之时,辞亦当然。摈、介通也。“下大夫自名”者,谓对己,君称名而已,不敢称下臣,卑远於卿也。○“摈者曰寡大夫”者,谓下大夫出使,设摈者以待,主国此摈者称下大夫云“寡大夫”,不敢称“寡君之老”。○“世子自名”者,谓对己国之君称名。○“摈者曰寡君之適”,谓对他国之辞。○注“摈者”至“臣某”。○正义曰:“摈者之辞主“,谓见他国君,则是出使之臣,在客曰“介”,当云“介”,而云“摈”者,谓出使他国,在於宾馆,主国致礼,己为主人,故称“摈”也。且摈、介,散文则通也。云“下大夫自名於它国君曰外臣某”者,如郑此言,则下大夫自名,谓对己君也,则经云“上大夫曰下臣”,亦对己君也。故熊氏以为皆对己君。而皇氏云“对它国君”,违郑注意,其义非也。“公子曰臣孽”,称“臣”,谓对己君也。若对它国,当云“外臣”。注从枿者,枿是树生之馀,故《盘庚》云“若颠木之有由孽”是也。○“士曰”至“外私”。○遽,是促遽。士位卑,给车马役使,故称“传遽”,亦谓对己君也。皇氏以为“对它国君”,其义亦通。○“於大夫曰外私”者,凡大夫家臣称“私”。此士既不与大夫为臣,故对大夫称曰“外私”。○注“士臣”至“私人”。○正义曰:此下文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故知大夫之臣曰“私人”也。○“大夫”至“称名”。○“大夫私事使”者,谓非正聘之礼,谓以君之私事而出使。○“私人摈则称名”者,谓以己之属臣为摈相,虽是上大夫及下大夫摈者,则皆称大夫之名。以其非公事正聘,故降而称名也。○注“若鲁”至“之类”。○正义曰:按:成二年,晋及鲁、卫伐齐,使齐人归鲁汶阳之田。至成八年,齐人服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云“之类”者,若乞师、告籴,故云“之类”。○“公士”至“宾也”。○前经明大夫以君之私事出使,此经明大夫以国之公事出聘及私问也。“公士摈”者,谓正聘之时,则用公家之士为摈,不用私人也。“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者,若小聘使下大夫,摈者则称下大夫曰“寡大夫”。若大聘使上大夫,摈者则称上大夫曰“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也”者,覆明上正聘使公士为摈之事。往,谓之適也。言大夫正聘者,有所往之、適之时,必与公士为宾。宾,介也,言使公士作介也。○注“大聘”至“大夫”。○正义曰:按《聘礼》“及竟张旃”,《周礼》“孤卿建旃”,故知大聘使卿。《聘礼》又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按:大聘,大夫为上介,今云如其为“介”,故知“小聘”是大夫也。 

 
  


□《礼记正义》□注  汉·郑 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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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陆曰:‘郑云以其记诸侯朝周公於明堂所陈列之位。’”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明堂位》者,以具记诸侯朝周公於明堂之时,并陈列之位也。在国之阳,其制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此於《别录》属《明堂阴阳》。”按《异义》:今《戴礼说·盛德记》曰:“明堂者,自古有之。凡九室,室四户八牖,共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茅盖屋,上圆下方,所以朝诸侯。其外有水,名曰辟雍。”《明堂月令说》:“明堂高三丈,东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圆下方,四堂十二室,室四户八牖,其宫方三百步,在近郊三十里。”讲学大夫淳于登说云:“明堂在国之阳,三里之外,七里之内,丙巳之地,就阳位,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故称明堂。明堂,盛貌。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五精之神,太微之庭,中有五帝坐位。”古《周礼》、《孝经说》:“明堂,文王之庙。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盖之以茅。周公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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