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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4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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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哭父之党於庙,母、妻之党於寝,师於庙门外,朋友於寝门外,所识於野张帷。此因五服闻丧而哭,列人恩诸所当哭者也。党,谓族类无服者也。逸《奔丧礼》曰:“哭父族与母党於庙,妻之党於寝,朋友於寝门外,壹哭而已,不踊。”言“壹哭而已”,则不为位矣。凡为位不奠。以其精神不在乎是。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此臣闻君丧而未奔,为位而哭尊卑日数之差也。士亦有属吏,贱,不得君臣之名。大夫哭诸侯,不敢拜宾。谓哭其旧君,不敢拜宾,辟为主。○辟音避。诸臣在他国,为位而哭,不敢拜宾。谓大夫、士使於列国。○使,色吏反。与诸侯为兄弟,亦为位而哭。族亲昏姻在异国者。凡为位者壹袒。谓於礼正,可为位而哭也。始闻丧,哭而袒,其明日则否。父母之丧,自若三袒也。 
  '疏'“哭父”至“壹袒”。○正义曰:此一节明无服之亲闻丧所哭之处。案《檀弓》云“师,吾哭诸寝”,与此异;“兄弟,吾哭诸庙”,与此同;“朋友,哭诸寝门外”,与此同。其不同者,熊氏云:“《檀弓》所云殷礼也。此所云周法也。”此“哭父党於庙”,而《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於侧室;若无殡,则在寝。与此不同者,异代礼也。此母党在寝,逸《奔丧礼》“母党在庙”者,皇氏云:“母存则哭於寝,母亡则哭於庙。”熊氏云:“哭於庙者,是亲母党;哭於寝者,盖慈母继母之党。”未知孰是,故两存之。沈氏云:“事由父者哭之庙,事由己者则哭之寝。”此“师於庙门外”者,是父之友与为师同,故“哭之庙”,义亦通也。○注“壹哭而已,则不为位矣”。○正义曰:此明诸哭者,本是无服,故但哭不为位。案《檀弓》云“申祥之哭言思”,与哭嫂同为位者,熊氏云:“异代礼也。”此文朋友丧,将欲奔,故先作一哭。若朋友已久,虽闻丧则不复哭,故《檀弓》云“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是也。○注“谓哭其旧君,不敢拜宾,辟为主”。○正义曰:知“哭旧君”者,以下文云“诸臣在他国,为位而哭”,是於他国为位而哭见事之君,则知此是哭诸旧君也。○注“族亲婚姻在异国者”。○正义曰:此谓与诸侯异姓之昏姻,又在他国,不与诸侯为臣,身又无服,故暂为位而哭。若与诸侯同姓,是五服之内,皆服斩也。故《小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也。若君之姑姊妹之女,来嫁於国中者,则有服。故《杂记》云:“诸侯之外宗犹内宗。”是有服也。○注“谓於”至“袒也”。○正义曰:此谓斩衰以下之丧,初闻丧应为位者。初哭一袒而已,又哭、三哭则不袒。为父母之丧,则又哭、三哭皆袒,前文所云者是也。
 
  所识者吊,先哭于家而后之墓,皆为之成踊,从主人北面而踊。从主人而踊,拾踊也。北面,自外来便也。主人墓左西面。○为,于伪反,下注“各为”同。拾,其劫反。便,婢面反。 
  '疏'“所识者”至“而踊”。○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所识者也。所识,谓与死者相识。今吊其家,后乃往墓,统於主人故也。“皆为之成踊”者,虽相识轻,亦为之成踊也,皆宾主治之。○“从主人北面而踊”者,主人在墓左西向,宾从外来,而北面踊便也。主人先踊,宾从之,故云“从主人北面而踊”也。
 
  凡丧,父在,父为主;与宾客为礼,宜使尊者。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各为其妻子之丧为主也。祔则宗子主之。○祔音附。亲同,长者主之;父母没,如昆弟之丧,宗子主之。○长,丁丈反。如,若也。不同,亲者主之。从父昆弟之后。 
  '疏'“凡丧”至“主之”。○正义曰:此一节论同居主丧之事。○“凡丧,父在,父为主”者,言子有妻、子丧,则其父为主。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不云主庶妇。若此所言,则亦主庶妇,是与《服问》违者。《服问》所言,通其命士以上,父子异宫,则庶子各自主其私丧。今此言是同宫者也。○“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者,谓各为其妻、子为丧主也。此言父没同居,各主之,当知父在同居,则父主之。○“亲同,长者主之”者,亲同,谓同三年期同父母者。若同父母丧者,则推长子为主。若昆弟丧,亦推长者为主也。○“不同,亲者主之”者,不同,谓从父昆弟,亲近自主之也。
 
  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丧,免袒,成踊。拜宾则尚左手。小功、緦麻不税者也,虽不服,犹免袒。“尚左手”,吉拜也。逸《奔丧礼》曰:“凡拜,吉、丧皆尚左手。”○税,吐外反。 
  '疏'“闻远”至“左手”。○正义曰:此一经论小功以下之丧,既除丧之后而始闻丧之节。○“免袒,成踊”者,小功以下,应除之后,服虽不税,而初闻丧,亦免袒而成其踊也,以本是五服之亲,为之变也。○“拜宾则尚左手”者,於时有宾来吊,拜宾之时,尚其左拜,谓左手在尚,从吉拜也。
 
  无服而为位者,唯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虽无服,犹吊服加麻。袒免,为位哭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公,於弟之妻则不能也。妇人降而无服,族姑、姊妹嫁者也。逸《奔丧礼》曰:“无服袒免为位者,唯嫂与叔。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嫂,悉早反。凡为,于伪反,下注同。 
  '疏'“无服”至“者麻”。○正义曰:此经论哭无服而为位,及吊服加麻也。○“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哭嫂与叔为位,并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於人,元是緦麻,今降而无服,亦当为位哭之,加吊服之麻,不为之袒免,故云“无服者麻”也。○注“虽无”至“者麻”。○正义曰:以经云“无服者麻”,既无服,又云“麻”,故知“吊服加麻”也。麻,谓緦之绖也。云“兄公,於弟之妻则不能也”者,兄公,谓夫之兄也,於弟之妻则不能为位哭之。然则弟妇於夫兄亦不能也。兄公於弟妻不服者,卑远之也,弟妻於兄公不服者,尊绝之也。《尔雅·释亲》云:“妇人谓夫之兄为兄公。”郭景纯云:“今俗呼兄锺,语之转耳。”今此《记》俗本皆女旁置公,转误也。皇氏并云:“妇人称夫之兄为‘公’者,须公平,尊称也。”云“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者,此是逸《奔丧礼》文。言“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男子,谓族伯叔、族兄弟之等,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无服,其族姑姊为族伯叔兄弟亦无服加麻,是男之於女,女之於男,皆无服而加麻,故云“凡为其男子服,妇人降而无服者麻”也。
 
  凡奔丧,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於士,袭而后拜之。主人袒,降哭,而大夫至,因拜之,不敢成己礼,乃礼尊者。或曰“大夫后至者,袒,拜之,为之成踊”。 
  '疏'“凡奔”至“拜之”。○正义曰:此经论奔丧,大夫、士来吊待之节。○“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者,谓大夫来至吊此奔丧之士,其奔丧者,先袒,拜之,成踊之后,然后袭衣。尊大夫,故先拜而后袭。“於士,袭而后拜之”者,谓士来吊此奔丧之人,其奔丧者,初亦袒,袭衣之后,乃始拜之。士卑,故先袭而后拜也。○注“主人”至“成踊”。○正义曰:此“主人”,谓奔丧者身是士,初来奔丧,主人括发於堂上,乃降堂而哭。於此时大夫至,囚拜之於东阶下,不敢成已踊及袭绖带之事,待拜后始成踊、袭绖带也。若士来吊,则降堂先成己礼,踊、袭绖带之后,乃拜之。士谓两士相敌。然则与两大夫相敌,则亦袭后乃拜之。云“或曰大夫后至者,袒,拜之,为之成踊”者,以此经“袒”云“袒,拜之,成踊”,其馀经本云“大夫后至,袒,拜之,为之成踊”,与此经文字多少不同,故云“或曰”。 

 
  


□《礼记正义》□注  汉·郑 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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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陆曰:“郑云:‘《问丧》者,善其问以知居丧之礼所由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问丧》者,以其记善问居丧之礼所由也。此於《别录》属《丧服》也。
 
  亲始死,(又鸟)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恻怛之心,痛疾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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