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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除心闇曼殊意光论(学习问答360则)-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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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次,执障情状,喻如中夜于室内觅柱,四方扪摩,忽然触得,此时心中必然认为此柱,非由分别心与他缘所起,乃由此柱自成其柱,次念又必然认为此即是柱(此即是柱之此,即为柱名之所在)。初认柱由自成,即是「实有」(藏语「顿诸」),次认此即是柱,即是「实执」(藏语「顿真」)。此皆指凡夫心境,圣者则不如是也。因为行者不能认识障体,故须取譬以明之。障空见者,为执实无明,破无明必先认识其障体之情状,即认识障体之真象,始于空见,不生颠倒。障体既明之后,再察看俱生我执,如其所执之状之我,究竟为有为无,而以理智抉择之,此为第一之扼要。 

  【第二五七则】 

  问:云何肯定其(所执之状之我)所属为一为异? 
  答:谓俱生我执所执自性成立之我,究属一蕴,抑属于异蕴,抑或一异均不属,于此应细观察。先试泛观一切有法,不属于一,即属于异,断无一异均属之理。例如单言柱,即是一,如言柱与瓶,即是异。一即非异,异即非一,对于此理,应先生起决定信。然后回观俱生我执所执之我,如系实有,则与蕴不是一体,必是异体。如一异均不在,必无此有法。于此生起决定,即得肯定其所属之第二扼要――决定了知二品之要。 

  【第二五八则】 

  问:应如何决定了知自性之我与蕴非一之理(即决定破除一品之要)? 
  答:谓自性之我与蕴非一。就一体方面推度,自性之我,如果与蕴属一体,则不能与身心分而为二。如果与身为一,而身即非一。粗略言之,身为地、水、火、风、空五大合成,则我应与五大皆一;就细分言之,骨肉等地大非是我,血液等水大非是我,温度等火大非是我,动摇等风大非是我,身内一切空隙等空大非是我(此处所为我,皆指自性成立者而言,非指普通所说之名言我。如误名言之我,亦属于无,则入断见)。五大俱不是我,则身与我非一,可决定矣。如必谓身与我是一,此身坏灭时(如被焚成灰时),我亦应随之而坏灭(我亦随身而成灰)。由此理故,反复推断,则我与身非一,益得决定,无可疑矣。又如谓我与心为一,心分六识,则我亦应当如心而有六我。如谓我为一,则六识亦应如我为一,而六识实非是一。如是思维,我与心非是一,益得决定矣。此即第三扼要――决定破除一品之要。 

  【第二五九则】 

  问:应如何决定了知自性之我与蕴非异之理(即决定破除异品之要)? 
  答:谓应知自性之我与蕴非异。就异体方面推度,自性之我,如果与蕴属异,则当如瓶与柱,各有其体,不相依倚。如是则应于身心之外,有我可得,而实不然。由此则知我与蕴非异,决定无疑。此为第四扼要――是为决定了知破除异品之要。 

  【第二六○则】 

  问:依四种扼要推思后,应如何修法? 
  答:如是依上四种扼要,反复推思,则知俱生我执所执之自性我,决定为无。当把握此无我之见,以为所缘,如修止法,远离沉掉,而专注修。 

  【第二六一则】 

  问:说一异二品有何过失? 
  答:一品之过。再细论之,如我与蕴为一,有三种障难: 
  一、我与蕴为一,则蕴与我应成为一体,则吾人分别心显现之境,应将与蕴显现为一,而无分别也。如无分别,则所谓取蕴舍蕴之我为无矣。如无取蕴舍蕴之我,则非内道,以内道均承认有取舍蕴之我故。且如此,则蕴成为非所取者,我亦成为非能取者,如是诸过以生。此第一障也。 
  二、俱生我执所执(或显现)之我与蕴为一,则自性我应当为一。因吾人分别心,如镜照物(分别心即俱生我执),对于自性之我及蕴同时显现。如自性我与蕴是一,则分别心中,应将我与蕴显现为一(蕴与我一,是事理上之一,分别心显现之一,是显现其为一。若显现与事理合,则自性必为一矣)。自性既是一,则我之支分与蕴之支分,亦应无丝毫分别。此二障也。 
  三、我与蕴如丝毫无别,则一补特伽罗与多我有相违过。何以故?以蕴五我应有五。如谓只有一我,则五蕴应无丝毫分别,而成为一,亦有相违过。此三障也。 
  又我与蕴既自性是一,则蕴刹那生灭,我亦应如蕴刹那生灭。如是今日之我生,昨日之我灭,明日之我生,今日之我灭,此理在一般所说名言之普通我,本亦无过。而在俱生我执所执之自性我,于此则生过矣。龙树说:「若我如五蕴,我即为生灭。」 
  又自性之我既与蕴同为刹那生灭,则行一刹那之我,与后一刹那之我,究为一为异?如先后刹那之我是一,则前一生之我,应与今生之我为一,如是则前一生之我为未死而取今蕴,即堕于常边矣。中观本颂说:「若天即是人,则堕于常边。」以上皆明蕴与自性我为一之过患,由是生起蕴与我非一之决定也。 
  异品之过。再细论之,如谓先后刹那之我非一是异,亦有三过: 
  一、由前生之我,与今生之我,其自性各别而推寻,则前生之我,今生之我,其根性亦应各别。根性既别,则忆念宿命之说,皆成虚语。亦即甲之不能忆乙,乙之不能忆甲,何有自忆某世为某,某世又为某之说。 
  二、由前生与今生之我,不相依靠之义而推寻,则自作善,不能自期福果,如是则成业果相失之过。且一切作业,皆等于无矣。如是则堕于断边。又未作业,亦可引果,又此生所得之果,非由前生之业所集。又甲人作业,乙人可受其果。何以故?俱不相依故。总上理由,皆明蕴与自性我为异之过患,由是生起蕴与我非异之决定也。 
  三、如我与蕴是异则我与蕴当为各别,而其自性亦应各别。自性各别,则我与蕴应不相连属,如马之与人。如是则蕴之生住异灭四相,于我之上,应当无有,我既无此四相,则我成为常我。如成常我,则俱生我执所执之处,应不可见矣。中观本颂说:「若我异五蕴,则非五蕴相。」不特此也,如我与蕴不相依而各别,则以蕴用为我想之心,不能生起。如不相依而亦能生起我想,则于瓶于柱,亦应生起我想。入中论说:「由此离蕴无有我,蕴外我想不能起。」 

  【第二六二则】 

  问:由四种扼要,及如我与蕴或一或异,均有过患,应生如何结论? 
  答:推尔详之,六识总摄于身心,身心总摄于蕴,蕴不过安立之假名。如我啊我啊之想所执自性之我如有,则亦应与蕴或一或异。若与蕴非一非异,则无有此我明矣。何以故?凡是有法,不在一,必在异故也。不然,则我非蕴,如果非蕴,则又成为无为法矣。中观本颂说:「若离身有我,是事则不然,无受而有我,而实不可得。」总如上说,我想于蕴既是非一亦非异,根据前文,应知所属理由,一异之外,别无有有法。今认我为有法,而不在一异之内,则自性之我,决定非有法矣。是为空见生起之初门。 

  【第二六三则】 

  问:初得空见之情状为何? 
  答:空见初起之心,喻如空室觅物,但闻人说,此中为无,尚不足信,必躬自检寻,见外上下及墙壁空隙,皆已觅遍,而实不可得。此时自心生起此中无物之决定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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