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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疑问120题-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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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转世的问题,要从逻辑推理和现实证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现介绍《因明逻辑》论证生命转世的方法。
  一、生命具有先行同质因,一切事物都是众缘合成的,事物形成的因缘是“因”,事物本身是“果”。事物从本质上分两类,一类是物质,一类是精神。物质实体都是物质的基本分子集聚的物质众缘和合体,精神意识是以极短的时分为单位的生灭连续不断的“意识的续流”,如河流、电流,前一刹那的意识是后一刹那意识的同质因,后一刹那意识是前一杀那意识的同质果。刹那意识,前后相续,因果接连不断,便形成了生命意识之流。瓜种生不出豌豆,石头变不成花草,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任何事物无因不生,异因也不生。人的意识,也是无因不生,非同质的异因物质也无法生出意识。意识和物质,虽然相依,却非同质。意识中生不出物质,物质中也生不出意识,因果同质性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从因果必然同质之理可以推出,人的意识的前因必然是意识而不是物质。既然人的意识的前因是同质的意识,人在母胎中形成时的第一刹那的意识的前因是从何而来呢?作为人的有形的物质肉体,其同质的物质因,来自父母的精血,与肉体相连而性质完全不同的意识,不会没有同质先前因,这先前因若不是前世的最后一刹那意识,还会有什么呢?
  二、续流先前因。意识不是物质分子集合体,而是先后相续不断的续流——意识流。既然意识是续流,不是突然生出,突然灭亡,而是一种与时间相同的无始无终的生灭连续过程,既然是前后相续的过程,怎么会没有先前之流和后续之流,只有现时之流呢?以现实的意识为例也能证明意识先后相续的道理。如识别作用和回忆都离不开先前意识,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也是先后意识连续不断的证明。意识续流的每一个阶段,都是总体意识续流的一个时段,现时生命,从生到死,这一时段也是生命自身总流转过程中的一个时段,并非全过程。
  三、习性规则。生命活动中的每一种重复的实践,会变成习性。这种习性,也称本能。牛犊和象仔刚生下几分钟就会寻找母乳吃奶,人和动物的异性相求,也不需要谁来教。这都叫作本能。这种本能习性,若无先前的实践活动,怎么会形成呢?机器人为什么没有本能?本能习性是实践中形成的,因此,幼儿和初生动物身上现出的本能习性,也必定有先前的实践活动。若有先前的实践活动,初生生命的先前实践活动,不在前世,又怎么可能在今世呢?
  四、前世回忆。“回忆”是指对过去经验的事件的回忆。没有经验过的事情不会有回忆。现实世界中有许多回忆起前世的儿童,有许多根据回忆认定前世住址、家庭、亲人的国内外事例,古今中外的传说记载,何止一二。即使是不承认定中回忆,也无法断然否定许多儿童凭回忆认定前世的实例。通过逻辑推理和现实事例,完全可以证明生命转世理论的正确性,能证明生命定有前世,也同样可以证明,生命定有后世。

  101、有人说:“天堂和地狱都是虚构的。”对这种说法如何看待?
  “天堂”和“地狱”之说,佛教中有两种说法。小乘佛教主地域说,大乘有“地狱”说,也有“心态”说。地域说认为,大地底下有地狱,须弥山有四天王天,须弥顶峰有三十三天,虚空中有四重欲界天和十八重色界和四重无色界,整个虚空中充满群星和悬浮的微尘似的无量世界。地狱非一处,天国也非一个,因众生的业缘,各得其所。大乘“心态说”认为,六道众未必是异地、异体。苦乐是思想意识的感受,六道虽同体而感受各异,同是人,因业力感受的差别,可以有六种心态,心中有乐无苦者为天,苦乐参半者为人,有苦无乐者为地狱生命,贪得无厌、处于饥饿状态者为饿鬼,心甘情愿情暴燥、好斗、好战者为阿修罗,智力低下者为畜牲。认为“天堂、地狱是虚构”的人,只是承认眼前事实的一种顺世派观点的拥护者,对这类人可以讲“心态说”。对持万物性空观的大乘佛教来说,承认天堂地狱的存在也是一种顺世权宜之说,在没有任何实有的情况下,虚设有何不可呢?有益的“虚设”比有害的“虚无”观,也许更高明。

  102、真实存在都能看到,看不到的东西,怎能证明是存在的呢?
  真实存在用“看到”和“看不到”进行衡量是没有理性知识的一种粗浅的看法。如果根据这种观点,除了有形有色的物质以外,其余存在就该一律否定。以“看到”与“看不到”论存在与否,像抽象的规律、共性、思想观念、人的意识等属于精神范畴的存在,没有一样能看得到,从物质的角度讲,不可见光如红外线、紫外线、太阳七种光、宇宙射线等看不到,电磁场、量子场、粒子世界肉眼看不到,时空相隔的存在,如过去和未来世的事物,远距离的事物和隐蔽事物都看不到,四度以上高维空间也无法看到,但谁也无法否认以上事物的存在。然以佛法而论,存在分世俗智感知对象的存在和非世俗智感知对象的存在,有有形事物的存在和无形事物的存在,有物质的存在和精神意识的存在,有感觉经验的存在和非感觉经验的理性认识领域的存在。因此,不能把看得到和看不到当作存在与否的标准。《因明释量论》中说“未见未必不存在”,就是针对上述这种观点说的。

  103、“命由心造”这句话符合佛教的观点吗?
  这句话不完全符合佛教的观点。佛教认为人的身世命运是自己的业力形成的。“业”指身言意的行为动作,人的行为动作受思想意识的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讲,思想意识即“心”在造业上起主导作用。但“心”在造业过程中起动机的作用,在身业和言业上,若只有思想动机,没有身言实际行动,就构不成造业行为,如有杀人心和行淫心,不等于杀人、行淫,也构不成比丘的毁堕犯戒行为。“业”是“惑”与“行”结合形成的,虽有感(思想意识),若无行(实际行动)造不了业。如未破除思惑的登地菩萨,虽有思惑,但有真智护持,不产生造业的行为,故不会形成业力转世和堕落。“命由心造”,若只从字面含义理解,还会造成“心能改变现时命运”的误解,实际上光靠心想是改变不了命运的。若靠心的想象意念能改变命运的话,处在饥寒中的人,心想得到衣食就该得到衣食,穷人心想金钱就该得到金钱,这真能办得到吗?所以“命由心造”这句话,若无合理解释,就会变成空想主义的同义词。

  104、有人说:“一真法界,不与万物俱,万物生灭无常,一真法界,如如不动。”这话对吗?
  这种说法,与理不通。“一真法界”一词,指的是万物的“法性”。万物的“法性”,若不与万物同在(万物俱),怎么能称作万物的“法性”呢?具体地讲,“法性”是指“共性”。一切法具有的共性,每一法都该具有,若一法不具其共性,就不成其为一切法的“共性”。这一切法的“共性”,在佛教中被称作“法性”。“法性”是终极真理,无生无灭,遍及众生万物。“如如不动”是法性不变之义。“遍及一切”成为万物的法性,从具体的事物讲,人有人的法性,瓶有瓶的法性。若人无人的法性,就不能成为人,若瓶无瓶的法性,就不能成为瓶。“生灭无常”是具体存在的属性,不是抽象存在属性。人有生死指的是个体的“人”,具体的“人”。人的法性指的是一切人类,共性的人,抽象的人。作为共性的人,抽象的人,是一总体的抽象的存在,不生也不灭。又如瓶中的虚空,与瓶俱在,依瓶而有,瓶破,瓶中的虚空也不存在。法与法性的情况也同瓶与瓶的虚空一样,法与法性,相依并存,不一不异。“不一”是说,法与法性不是一个东西,法是现实实有,法性是本空。空有性质怎么会一样呢?“不异”是说,法与法性并非异体,法不离法性,法性不离法。如“色”是法,“色空”是色的法性。故“色不离空,空不离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真如法性的存在,只是与事物现象对立的存在,并非实有存在,故“空也空”。在大乘佛教中,“法界”无一例外都指“空性”,从究竟义上讲是“法性本空”。把“真如法界”看作与“万物”相离,相异的存在,是非常错误的,几乎可以说是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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