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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辽新传-第10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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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侄子的女儿的老公的爸爸弟弟分别是谁?——司马懿,司马昭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侄子的女儿的老公的侄子是谁?——司马炎及其一干兄弟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是谁?——夏侯氏(史上无名)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是谁?——张飞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女婿是谁?——刘禅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女婿的女儿的老公是谁?——诸葛瞻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女婿的女儿的老公的爸爸是谁?——诸葛亮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大哥是谁?——刘备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大哥的儿子是谁?——封禅永理应该都算……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大哥的老婆是谁?——孙尚香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大哥的老婆的大哥是谁?——孙策(及糜国舅一干人等)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大哥的老婆的大哥的女婿是谁?——陆逊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大哥的老婆的大哥的老婆是谁?——大乔

曹操的长子的妹妹的老公的老爸的堂侄女的老公的大哥的老婆的大哥的老婆的妹妹的老公是谁?——周瑜

绕来绕去,原来都是一家人!

汉朝法律:官吏夜间禁入民宅,否则杀之无罪

“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作为保障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一项最低限度的指标,并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现代人权观确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种原始人权,是中西社会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则。只是到了近代以后,东西分流,西方式制度对于这种理念和法律更加发扬光大;东方式制度却将这种理念和法律摧残殆尽。经过对私有制的极端破坏,经过住宅的集体化(公家化),经过“文革”、“抄家”的狂飙,本来源远流长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已在我们的集体记忆中无迹可寻。

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举过一个案例:一名日本留美学生,在夜间误入私人住宅,在男主人发出警告后仍然向前“逼近”,被主人开枪打死。但地方法院判决开枪致人死地的被告无罪释放,引发日本社会的强烈抗议;经过长时间上诉,上诉法院最终确认被告“使用枪支不当”,但仍然只是一项轻罪。林达将这个案例作为引子,引出了关于美国人“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以及关于美国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讨论。

这个案例多年前给了我相当深刻的印象;但现在想来,林达对这一案例的理解,未免局限于现代人权语境和美国语境,而缺乏更广泛的历史追溯。以下针对林达的论说,尝试作一个补充和修正。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人而言,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三部曲,可以视作一部通俗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与其说我想批评它,不如说我是通过批评它以表示我的敬意。

西方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观

美国历史学家A·罗杰·埃克奇的《黑夜史》(路旦俊、赵奇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是关于西方中世纪社会生活史的佳作,正好为我们对“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溯源提供了一个历史参照。

埃克奇指出,在照明条件低劣的时代,古人对黑夜有着精神上本能的恐惧和行动上的客观困难,故对于夜间的犯罪行为异常敏感。中古拉丁语就直接用“夜游的人”一词特指夜间犯罪者,而英格兰1285年颁布的《温彻斯特条例》规定,可以在夜间逮捕一切可疑人物(页34);对于夜间犯罪行为,尤其是入室偷窃,当时的法律总是倾向于从严从重判决,甚至因此放宽在审讯罪犯时的用刑限制,“各种夜晚刑事案件中只有一种行为能得到宽大处理:杀死闯入民宅的人。无论是《十二表法》,还是7世纪中叶的《罗萨尔法令》或者1283年《布法西法令》,早期的法典都认同这一基本原则,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圣奥古斯丁和英格兰的法律。

白天构成杀人罪的行为(即使被害人是入室盗贼),到了夜间就成了正当防卫。1743年,日内瓦公诉人拒绝指控一位开枪打死夜盗的农民。除了引用摩西律法外,公诉人解释说,这位农民在晚上根本无法判断对方是想偷东西还是想杀人。”(页79-81)也因此,夜间被误杀是相当常见的危险,例如17世纪英国肯特郡开枪杀人案件中,多数都是家庭自卫过程中发生的,而在法庭上也都被判无罪(页87)。此外,类似的论述也见于法国让·韦尔东的《中世纪之夜》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页105-107)。

很明显,林达所举的那个案例,也可以纳入上述西方法律传统关于黑夜犯罪的范畴;也就是说,林达对这一案例的解读,仅仅强调了“私宅不受侵犯”的一面,而忽略了“对黑夜犯罪的正当防卫”的另一面。更重要的是,如果说,日本人被误杀一案体现了美国“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那么,这种“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也就不是美国的专利,在欧洲中世纪,乃至古罗马时代———现代人权观念尚未确定的旧时代———就已经出现了。

还有,跟“私宅不受侵犯”相关的所谓“家就是城堡”观念,在西方也是古已有之的。这在西方谚语中已有相当表现,如“Everyman’shouseshouldbeaperfectlysaferefuge(每一个人的房宅都应当成为绝对安全之地)”、“Everyman’shouseishiscastle(每个人的住宅就是自己的城堡)”、“Home(s)ofcitizensareinviolable(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之类(据孙笑侠编译《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页150)。埃克奇的《黑夜史》也提到:“人们常说‘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到了夜间这更为重要。这句话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6世纪,无论是茅草小屋还是砖瓦豪宅,这一说法都完全适用。……由一扇门和一块石头或木头所做的门槛,构成了这道神圣的界限。不管白天多么开放,到了夜间,门槛就成了不速之客难以逾越的界限。”(页84)早在1940年代,储安平在《英国采风录》一书也曾指出:“英人有言,每个人在其家庭之内,都是一个国王,他的寓所就是他的王国。大体说来,法律只是他房门口的卫兵,法律站在他的门口保护他,禁止任何人侵犯他在家庭的自由。……1936年秋冬,伦敦某报刊有一幅大照片,记爱德华八世访问康华尔矿区,站在一个贫妇家的门口,脱了帽子,鞠着躬,门里面则立着一个贫妇,照片下面刊载着‘MayIenter(我能进来么?)’三字。若以常情而论,当今太上,御驾光临,当然为那个贫妇毕生之荣,而使陋舍蓬荜大生光辉者,但英王虽身居至尊,亦不能冒昧闯入民家,故须先问‘我能进来么?’也。”

其实,由日本留学生被误杀一案所表现出来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不仅不是美国独有的,也不是现代独有的,甚至也不是西方独有的。

中国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观

对黑夜的恐惧和防卫心理,中西无异;同样,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中,也有着与西方雷同的制度———针对黑夜犯罪的判决从重规则。而且,这类观念和法律在中国的起源也相当古老。

考古学家陈公柔先生曾有《居延出土汉律散简释义》一文(收入《先秦两汉考古学论丛》,文物出版社,2005),其中分析了居延汉简中一则关于逮捕法例的条文:“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意思是说,禁止官吏夜间进入私宅逮捕犯罪嫌疑人,违反者一旦被私宅主人杀伤,则按照汉律的“毋故入人室”条例处理。什么是“毋故入人室”条例呢?陈先生指出,《周礼·秋官·朝士》注引郑司农之说:“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郑司农所说的“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云云,即指当时的汉律,也就是居延汉简所指的“毋(无)故入人室律”(另参张全民《〈周礼〉所见法制研究(刑法篇)》,法律出版社,2004,页187)。这就表示,汉代法律不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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