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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论 之作者及其翻译-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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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等所引用。『入法界品』的遍友(Vi'svamitra) 童子,也唱說這
四十二字母(裕7) 。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四分律』卷一一 (大
正二二.六三九上),也說:

      「字義者,二人共誦,不前不後,阿羅波遮那。」

    「阿羅波遮那」,是四十二字母的前五字,後來成為文殊的根本
咒。法藏部的化區,起初是在今孟買 (Bombay) 以北的 Sopara(Sur…
paraka)及北面的 Konkan地方,這也是南印度。『智論』對於南方的
古字義,引用南天竺的方言來解說,這不是西域人或北印度人所能做
到的,唯其作者與南印度有關,才能以方言來解說南印度古代傳來的
字母。所以 Lamotte以為『智論』作者偏好採用西北印資料,是西北
印人,與事實大有出入──所引「藏外資料」固不局限於西北印,而
普及全印;所引四十二字母更是南印文化的產物。如果我們不能找到
強有力的證據推翻古來的傳記,則『智論』作者是「案達羅(Andhra)
王朝時南印度人龍樹」之定說,仍應予以信賴。

    
    (裕1) Lamotte『《大智度論》之作者及其翻譯』(『諦觀』六二
          期頁一二八─一二九)。
    
    (裕2) 參看拙著『原始佛教拢渲伞唬撈呔湃て呔啪牛
    
    (裕3) Lamotte『《大智度論》之作者及其翻譯』(『諦觀』六二
          期頁一0九)。
    
    (裕4) 同上,頁一三0。
    
    (裕5) 同上,頁一三0─一三三。
    
    (裕6) 同上,頁一三二。
    
    (裕7) 『大方廣佛華嚴經』卷七六。(大正十.四一八上─下)。


                                54頁

七、『大智度論』與大乘經論

    龍樹(Nagarjuna)的『十住毗婆沙論』也是鳩摩羅什(Kumarajiva)
所譯出的,共十七卷。此論是『十地經』偈頌的解釋,只譯出初地與
二地;如果全部譯出,那也是一部大論。平川彰的「關於《十住毗婆
沙論》之著者』一文,提出『十住論』與『智論』的五種異義,以此
而對兩個是同一作者,保持「存疑」的態度(裕1)。如:
    1。『智論』卷三三說「十二部經」(大正二五.三0六下),而『
       十住論』卷九說「九部經法」(大正二六.六九中)。
    2。『智論』卷一0(大正二五.六一上)不同意「不可說法藏」,
      而『十住論』卷一(大正二六.七五中)及卷一五 (大正二六.
      一0七下)卻取「不可說法」。
    3。『智論』卷一三,在家五戒可以部分受持 (大正二五.一五八
       下),而『十住論』卷七卻說在家「應堅住五戒」 (大正二六
       .五六中)。
    4。『智論』卷一三的「過中不食」在八戒以外 (大正二五.一五
      九中─下),而『十住論』卷八卻把「非時食」列為第八(大正
      二六.六0上─中)。
    5。『智論』卷四六以「十善為總相戒」(大正二五.三九五中),
      卷一三別說在家出家戒法(大正二五.一六0下六一下),
      而『十住論』卷一四但以十善戒明三乘戒 (大正二.九七中─
      一00中)。
    這些異義,應從『智論』思想的特色去了解。『智論』是可以含
容不同說法的,而不是「非此不可」。如「阿毗曇門」、「空門」、
「□勒門」,偏執了就會多生諍論,如得般若,則「入三種法門無所
礙」,此如前所述。所以『智論』每有多樣性的思想。如五道與六道
,『智論』是同意六道的,卻又處處說五道。如第一結集,取說一切
有部(Sarvastivadin) 的「三藏」說,卻又說「四藏」與「雜藏」。
結集三藏,是依『十誦律』說,而結集緣起,卻依『根本說一切有部
毗奈耶雜事』說;而卷二所謂「千人」參加結集(大正二五.六七下)
,還不知是採取哪一部派的呢!
    十二部經中的優陀那(Udana),『智論』說是無問「自說」義(大
正二五.三0七上),但『智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0七中)又說:

      「抄集要偈。。。。。。,作無常品,。。。。。。作婆羅門品,亦名優陀
      那。」

    這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用法,有部一般是稱『法句』
(Dharm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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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為法優陀那(『法集要頌』)的。然而在『智論』中,又一再的引
用『法句』,如卷一(大正二五.五九下)等。這豈祇是『智論』,『
十住毗婆沙論』也有這種前後不統一的情形,如卷一五,明明說了九
部經的名字,又說:

      「諸佛所教法,所謂十二部經。」(大正二六.一0六上)。

    『智論』破犢子部(Vatsiputriya)的「不可說法藏」,又一再引
用「不可說法」,這些上來都已說到,此處不勞重贅。──然則平川
彰所述1。2。兩種異義,並不構成「兩論作者非同一人」之論證條件。
    第3。有關受持五戒的異義,依『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這是「
犍陀羅國論師」與「迦溼彌羅論師」,也就是有部西方系與主流系之
間的不同。如(大正二七.六四五下─六四六上)說:

      「健馱羅國諸論師言:唯受三師及律儀缺減,悉成近事。。。。。
      迦溼彌羅國諸論師言:無有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名為近事。」

    第4。非時食戒是近住 (upavasa)第八支,是有部舊說。但『大毗
婆沙論』卷二七(大正二七.六四七中)已說到:

      「問:此有九支,何以言八?答:二合為一,故說八支。。。。。
      離非時食,名為近住;離害生等,名近住支。

    「二合為一」,是指將「離塗飾香鬘」、「離歌舞倡伎」合為一
支,故說「八支」。但是論主已區分八戒的主體 (近住) 及支分 (近
住支) ,而突顯「離非時食」的重要了。同為說一切有部的『薩婆多
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0八下)更是明確說到:

      「問曰:夫以齋法過中不食,及有九法。何故八事得名?答曰
      :齋法以過中不食為體;以八事助成齋體,共相支持,名八支
      齋法。是故言八齋,不云九也。」

    然則第3。4。之異義,只是有部的異解,而作者在『智論』與『十
住論』中所取不同,只是造論的不同適應。在『智論』作者含容異說
的特色下,這不是什麼嚴重的對立。
    第5。「十善為總相戒」,是兩論所同。論義不同,只是解說的經
文不同而已。『智論』解釋的是『般若經』,是須菩提(Subhuti) 、
舍利弗('Sariputra)及釋尊等說的;是大乘而又「通教三乘」的,所
以不能不說到在家與出家的多種律義(samvara) ,進而說菩薩十善─
尸羅波羅蜜('silaparamita) 的殊勝。而『十住毗婆沙論』所解釋的
,是『十住經』,是「但為菩薩」說的。菩薩,不一定是人,不一定
在佛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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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有律儀戒) ,所以重在用心的差別,以此說明人天的十善行、二
乘的十善行與菩薩不共的十善──戒波羅密。經是應機而不同的,釋
經之論當然也有差別,這不能說是二論矛盾,更不能依此產生「二論
作者容或非一」的懷疑。
    其實只要熟悉印度論典,則同一作者在不同著作中有不同意見,
也不足為奇。像無著(Asanga)『攝大乘論』,是解釋『阿毗達磨大乘
經』的,這與同是他所造的『瑜伽師地論』或『大乘莊嚴經論』多有
異義,我們豈能因此而推翻三論同為無著所造之定論呢?

※               ※              ※                     ※


    『智論』引用了龍樹『中論』偈,有的標明出處,有的直引偈文
而未明出處。『智論』也引用了提婆(Aryadeva)的『四百論』 (漢譯
為『廣百論』) 。如卷一之「非二安耄чT」偈。(大正二五.六四中)
,卷二六之「若了知無我」偈(大正二五.二五四上),都出自『四百
論』的「破見品」。這一點,已為丹麥兩位學者 Chr。 Lindtner 與
Per Sorensen 所發現(裕2)。至於羅□羅(Rahulabhadra)所作的『讚
般若波羅蜜偈』,『智論』卷一八更是長篇加以引述 (大正二五.一
九0中─一九一上)。
    提婆是龍樹的弟子,羅□羅是龍樹的再傳弟子。如果『智論』是
龍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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