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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1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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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次出征时,诸国王往往要组建新的军队,动员原来的军队,招募新的人手;为了能获得更多的人手,他要花费很多,因此他们大肆掠取;他们通过分配土地和掠夺财物不断获取大量东西,又不断地把这些土地和战利品分出去;他们的辖地时而不断地扩大,时而不断地缩小;如果父亲想把一个王国交给他的儿子,就应同时把国库交给他:人们认为,君王的国库是君主国必不可少的东西;一个君王没有征得其他君王的同意,不得把国库里的东西分给外人,甚至也不能作为他女儿的嫁妆。所有这些做法都是不足为奇的。因为君主国是靠不断上紧的发条而发展的。    
  第五节  征服法兰克人    
  认为法兰克人是为了把高卢变成封地,才进入高卢,从而占据了这个地区的整个土地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之所以有人这样想是因为他们看到,在第二朝代的末期,几乎所有的土地都变成了封地、附属封地,或者是封地和附属封地的属地。这有一些特别的原因,我随后会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述。    
  从上述内容似乎得出了这样一个推论,即蛮族人为了到处建立封建领地的地役制度而制定了一项通用的规则。很显然这样的推论以及这个结论本身都是不正确的。在封地可以任意转换的时期,如果王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封地或是封地的属地的话,如果王国所有的人不是封臣就是隶属于封臣的奴隶的话,由于有财产的人往往也很有权势,所以那个不断分封土地的国王,也就是说,那位能够处置当时惟一财产的国王,不就具有了一种与土耳其东部地区的苏丹一样的专制权了吗?显然这一说法是违背历史事实的。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日耳曼人侵占了高卢。西哥特人占领了纳尔波内兹和几乎整个南部地区。勃艮第人则在东部地区定居下来。法兰克人占领了几乎所有的剩余地区。    
  毫无疑问,在占领期间这些蛮族把占领区原有民族的风俗、爱好和习惯保留了下来;因为占领者不能马上改变一个民族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模式。在日耳曼地区,日耳曼人很少耕种土地。按照塔西佗和恺撒的说法,他们主要过着游牧生活。所以蛮族人的法律条文几乎都是关于放牧的。在撰写法兰克人历史的罗利康就是一位牧羊人。    
  第七节  土地分割的不同方式    
  哥特人和勃艮第人以各种借口,侵入了罗马帝国腹地。罗马人为了终止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对罗马帝国的蹂躏,不得不承担他们的生活费用。一开始罗马人供给他们小麦,后来,罗乌人却更喜欢分给他们一些土地。罗马皇帝或代表皇帝的罗马官吏与他们签了一些分配国家土地的协议 '3' 。这些协议在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 '4' 的编年史里和法典中都能找到。    
  法兰克人没有采用这样的分配国家土地的计划,我们在《撒利克法》和《利普里安法》中没有发现这种土地分配法的任何痕迹。法兰克人征服了这些地方后就把他们想要的东西拿走了。除了制定了某些自己内部的分配关系之外,他们没制定其他任何法规。    
  因此,应当把勃艮第人、西哥特人在高卢的做法,西哥特人在西班牙的做法和奥古斯杜路斯和欧都阿塞的辅助军队在意大利的做法与法兰克人在高卢的做法、汪达尔人在非洲的做法区分开来。前者与当地原有的居民签订了一些协议,其结果和他们共同分配土地;而后者在此问题上则什么也没有做。    
  第八节  续前    
  为什么会产生蛮族人侵占了罗马人大片土地的看法呢?这是因为在西哥特和勃艮第的法律里发现这两个民族占据了三分之二的土地,但是他们仅仅是在指定的地区取得了三分之二的土地。    
  贡德鲍在《勃艮第法》中说,在他的居住地,他的臣民接受了三分之二的土地。该法的补充条款第二条说,以后再来到这个国家的人,只能得到百分之五十的土地。所以并不是一开始就由罗马人和勃艮第人来分割所有的土地的。    
  在这两条法规的条文中人们发现了同样的表述。而这些表述是可以互为诠释的。既然人们认为上述的第二条法规并不是指所有土地的普遍分配,那么上述的第一条法律也就同样不具有这种意义了。    
  法兰克人的行动和勃艮第人的行动是一样的,非常温和适度。他们并没有在占领地掠夺罗马人。他们要这么多土地干什么呢?他们只是把适合自己需要的东西拿走,而把别的东西留了下来。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在土地分配领域里的合理实施    
  应该注意到,土地分配不是靠专制的精神而实施的,而是以为了满足居住在一个地区的两个民族的相互需求的意识为依据的。    
  《勃艮第法》规定,每个勃艮第人在罗马人家里应该作为贵客而受到款待。这与日耳曼人的习俗相一致。根据塔西佗的报告,这些日耳曼人是最好客的。    
  该法还规定,勃艮第人有三分之二的土地和三分之一的奴隶。该法符合这两个民族的特征,也适合他们谋生的方式。游牧的勃艮第人需要很多的土地,很少的奴隶;从事繁重的土地耕作劳动的罗马人则要求有较少的土地,大量的奴隶。森林方面被平分,因为双方对森林的需求是一样的。    
  在勃艮第人的法典中,人们可以看到每个罗马人的家中都要安排一个蛮族人 '5' ,可见,当时土地的分配并不普遍:让出土地与勃艮第人平分的罗马人的数量与仅仅接受土地的勃艮第人的数量是相等的。罗马人受到的损害降到了最低程度。作为武士、猎人和牧人的勃艮第人对接收荒芜的土地是不屑一顾的。罗马人则保留了最适合耕作的土地,而勃艮第的畜群则使罗马人的土地更加肥沃。    
  第十节  奴役    
  勃艮第人的法律说,勃艮第人在高卢定居后,接受了三分之二的土地和三分之一的奴隶。这就是说高卢的这个地区在勃艮第人进入前,就已经建立耕种的奴役制度。    
  《勃艮第法》规定了两个民族的行为规范,它清楚地把贵族、自由人和奴隶区分开来。可见,奴役制度并不是罗马人特有的;自由和贵族制度也不是蛮族人特有的。    
  该法还说,如果一个脱离奴籍的勃艮第人没有给他的主人一家数额的钱,也没有从一个罗马人那里得到第三份财产的话,他就往往被看成是他主人家的人。由于罗马业主不属于另一家的人,所以罗马业主是自由人。由于他的第三份财产就是自由的标记,所以他是自由人。    
  只要一翻开《撒利克法》和《利普里安法》,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兰克人对罗马人在生活上的奴役,并不比其他高卢的征服者多。    
  德·布兰维利埃伯爵未能阐述清楚他理论体系的重要地方。他不能证明法兰克人已经制定了一项使罗马人置于某种奴役之中的一般性法规。    
  由于他的著作写得没有一点艺术性,又因为他是贵族出身,他在著作中用古代贵族纯朴、坦率、天真的口吻讲话,所以,每个人都能辨别出他所说的大话和他所犯的错误。对此我就不再核对了。我只想说,他的兴致多于领悟,他的领悟多于知识。但是,他的学问是不可忽视的,因为他十分了解我们的历史和法律方面的许多重大事件。    
  德·布兰维利埃伯爵和杜波神父各有一套理论体系,一个像是在诅咒第三等级的平民,另一个像诅咒贵族。当太阳让费顿驾驶他的车时,曾对费顿说:“如果你升得太高的话,你将会把天堂烧掉;如果你降得太低的话,你将变成泥土。不要走得太靠右,以免掉入巨蛇星座;不要走得太靠左,以免走进祭坛星座。最好始终处在这两者中间。”    
  第十一节  续前    
  为什么会认为在征战时期曾经制定过这样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呢?这是因为在第三朝代初期,人们在法兰西看到了无数种奴役。由于没有意识到这些奴役制度引起的持续进步,所以在黑暗的年代,人们想象着一条根本就不存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规。    
  在第一朝代初期,无论是在法兰克人中间,还是在罗马人中间,均有无数的自由人。然而由于奴隶的数量与日俱增,所以到了第三朝代初期,所有的农民和几乎所有的城市贫民都沦为了奴隶 '6' 。而在第一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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