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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1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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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波神父滥用帝王的敕令,如同他滥用历史和蛮族人的法律一样。如果他曾认为法兰克人缴纳税赋,他就会把有关农奴的东西使用在自由人身上。当他要论述他们的士兵时,他就会把关系到自由人的东西使用到奴隶身上。    
  第十三节  法兰克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我本来想考证一下,被征服的罗马人和高卢人是否还在继续缴纳皇帝统治时期被强迫缴纳的赋税。但是为了进展得快一些,我只想讲一下:如果他们已经纳了税的话,这些赋税不久将会被免除,赋税将会由服兵役取代。我承认,我无法理解的一个现象是,法兰克人一开始对赋税是那么友善,忽然却又对赋税是那样的格格不入。    
  宽容路易有一道敕令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自由民的状况。有几批哥特人或伊柏立亚人逃离了牟尔人的压迫,被路易领地的人们所收留。与他们缔结的条约规定:他们应当像其他自由人一样,随同伯爵从军;在军队里,他们应遵照伯爵的命令站岗放哨和巡逻值勤;他们应当为国王的钦差和来往于朝廷的外国使节提供车马仪仗;除此之外,领主不能强迫他们负担其他赋役,他们享有同其他自由人一样的待遇。    
  虽然不能说这是第二朝代初期的新习惯;但这至少应该算是第一朝代中叶或末期的习惯。八六四年的一道敕令明确地说过,自由人要服兵役,要提供我们已经讲过的车马仪仗。这是一个古老的习惯;这些赋役对自由人来说是一种特别的负担,而具有封地的人们则被免除了这些赋役。下面我还将对此观点予以说明。    
  不仅如此,还有一项法规,允许自由人不缴纳赋税:凡拥有四所庄园 '12' 的人往往都有义务从军作战;仅有三所庄园的人就可以和仅有一所庄园的人联合起来,前者去服兵役,而后者则可以呆在家里,但必须替前者缴纳四分之一的赋税。如果把两个各拥有两所庄园的人联合起来,不去服兵役的一方将要为从军服兵役的一方承担二分之一的赋税。    
  此外,还有许多法律条文把封地的特权也赋予了拥有一定数量土地或辖区的自由人。我们稍后还将对此详细论述。这些土地不承担伯爵和国王的官吏所要求缴纳的赋税。因为这些条例特别列出了所有赋税,而没有提到贡赋,所以土地承担贡赋是显而易见的。    
  罗马的赋税制度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被废止是理所当然的。罗马的赋税法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艺术,它既没有进入这些头脑简单的民族的思想意识里,也没有进入他们的计划中。如果鞑靼人今天占领了欧洲,而我们想让他们弄明白我们的税务官是干什么的,这将是非常难办的事情。    
  《宽容路易传》的不知名作者在讲到查理曼设在阿规丹的伯爵和其他法兰克国家官吏时说,查理曼赋予了他们保卫疆界,军事指挥和管理国王辖地的权力。它让人们看到了第二朝代君王的收入状况:君王管理辖地,并由他的奴隶为他实现辖地的价值;但是特别税、人头税以及皇帝时代对自由人的财产和对自由人本身所征收的其他赋税,则变成了保卫疆界、参加战争的义务了。    
  这本史书还记述下面一段历史:宽容路易在德意志找到了他的父亲。他的父亲问他:作为一个国王,你怎么会如此贫穷?路易回答说他只是名义上的国王,他所有的辖地几乎全被领主们据为已有了。查理曼害怕这位年轻的君王索要他已经轻易赐给他人的东西会失掉人们对他的爱戴,于是就派了一批特派员前往,并且重新恢复了以前的状况。    
  主教们给秃头查理的兄弟路易写信说:为了不使你被迫在僧侣的宅地周围不停地游荡和用车子劳累他们的奴隶,请快去照管你的土地吧。他们还说:请赶快采取措施,以便使你有足够的收入维持生活并接待国外使节。可见当时国王的收入都来自他们的辖地。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蛮族人离开自己的国家后,就想用文字把他们的习惯记述下来。由于用罗马字母来书写日耳曼词语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人们就用拉丁文把这些法律写了出来。    
  在征服战争及其这一战争发展过程的混乱中,大多数事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为了准确表达这些事物。应该使用古拉丁词语,因为这些词语与新习惯有密切的关系。所以,那些可以使人们想起罗马人使用的具有“年贡”这一层意思的古拉丁语概念,就被人们称之为“贡赋” '13' ;当事物与古拉丁语没有任何关系时,人们就尽可能地用罗马字母来书写日耳曼词语。于是“安全税金”这个词就被创造出来。在后面的章节里,我将要详细论述这种税金。    
  “贡”和“赋”这两个词的使用可以说是非常武断的。这就使得在第一和第二朝代时期,这些字的含义十分晦涩难懂:一些自成体系的当代著作者 '14' 在第一和第二朝代的古籍中发现了这个词。于是他们断定,当时被人们称为“年贡”的概念,准确地说就是罗马人的“贡赋”。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虽然我们第二朝代和第二朝代的国王们已经替代了罗马皇帝的位置,但却丝毫没有改变罗马皇帝的行政管理方式。由于某些偶然情况和某些变化使得第一朝代征收的某些捐税变成了其他的税赋,于是这些著作者就又得出了一个结论:这些税赋就是罗马人的“贡赋”。自从近代的法规颁布之后,这些著作者认识到王室的统辖权是绝对不能转让的。他们又说:既然这些税赋代表着罗马人的“贡赋”,而且它并不是王室统辖权的组成部分,那么这些税收就是对王室统辖权赤裸裸的僭越。他们的其他结论,我在这里就不再讲述了。    
  把我们现今所有的观念放到遥远的过去,这种做法就是产生无数错误的根源。我要对那些试图使所有的古世纪都近代化的人说一句埃及的神父曾经对梭伦说过的话:“啊!雅典人,你们只是一些小孩子。”    
  第十五节  只向奴隶征收“贡赋”而不向自由人征收    
  国王、僧侣和领主均向其管辖的奴隶征收规定的赋税。关于国王,维利思的敕令就可以证明;关于僧侣,可用蛮族人的法典加以证明;关于领主,可用上面讲过的查理曼所制定的法规加以证明。    
  这些税收曾被称之为“贡赋”。它是经济税,而不是财政税;仅仅是私人贡金,而不是公有税赋。    
  我认为那种被称为“贡赋”的东西实际上是向奴隶征收的税赋。我可以举马尔库尔富斯的一条法律程式为证。这条法律程式的内容是:凡没有在“贡赋缴纳者名册”上登记的自由人,国王允许其出家人教 '15' 。我还可以用查理曼给一个被派到萨克森地区的伯爵的委托令作为证据。该委托令要求让萨克森人脱离奴籍,因为他们已信奉了基督教。这真是一张“自由民证书”。这位君王恢复了萨克森人原有的国民自由,还免去了他们的“贡赋” '16' 。同样的人,当他是奴隶时就得缴纳“贡赋”,而变成自由民后就不必缴纳“贡赋”。    
  这位君王还曾经给被波兰西君主国所接纳的西班牙人一道有利的敕令:禁止伯爵向这些西班牙人索要任何“贡赋”和剥夺他们的土地。人们知道来到法兰西的外国人被视为奴隶。查理曼要求把这些外国人看成是自由人。他希望他们有地产,并禁止苛求他们缴纳贡赋。    
  秃头查理的一道敕令也同样对西班牙人有利。他希望人们对待这些西班牙人与对待其他法兰克人相同,禁止要求他们缴纳“贡赋”:自由人是不缴纳“贡赋”的。    
  《毕斯特敕令》第三十篇革除了一大弊端。这就是国王和教会的一些隶农把他们田庄的附属地卖给僧侣或与他们身份相同的人,仅给自己留下一间小茅屋。这样他们就可以避免缴纳贡赋。这道敕令让一切事情都恢复了原有的状态。由此可见,贡赋是奴隶的税赋。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这个君主国,没有普遍性的贡赋。在许多文献中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这一点。这道敕令说:“特此规定,凡过去所有合法征收国王贡赋的地区,现一律征收此贡赋。”这是什么意思呢?查理曼另一道命令他在各省的钦差精确查找过去国王辖地的所有贡赋的赦令又是什么意思呢?他的另外一道敕令处理了那些由被征收“贡赋”的人所缴纳的“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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