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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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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不是指每天的一切行为,许多人能够注意这些行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是容易被揭穿的。    
  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这种行为的性质。因此,一个人在公共场所鼓动人们起来造反,即犯亵渎君主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结合起来,并参与在行动中。这时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不法的行为。是在这种行为中使用了这些言语。言语只有在酝酿、伴随或起诉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    
  如果不是把言语看做死罪的一种特征而是以言语来定死罪的话,将会陷入一片混乱。    
  提奥多西乌斯、阿加底乌斯和火诺利乌斯诸位皇帝致函大法官署长官说:“如果有人说我们个人或我们政府的坏话,我不愿意对他进行惩罚,如果是出于轻率,就应该蔑视他;如果是由于精神失常,应该可怜他,如果是出于咒骂,应该宽恕他。因此,把事情放在一边不去管它,而将它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根据本人的言语进行判断并认真考虑提交审判还是不予理睬。”    
  第十三节    
  文字    
  文字比言谈具有更永久的价值。但是,字据不是因犯亵渎君主罪而写出来的话,则不能视为犯了亵渎君主罪。    
  但是,奥古斯都、提贝留斯却以文字加罪于人 '27' 。奥古斯都因某些攻击名人的字据将人治罪。提贝留斯则因他认为一些字据是为反对他而写的而将他人判罪。没有比这些使罗马的自由受到的打击更大的了。克雷母蒂乌斯·柯尔都斯因在他编写的史书中称卡西乌斯是最卑劣的罗马人 '28' 而受到指控。    
  在专制统治的国家中,人们不大懂得讽刺性文章。在这样的国家中,人们一方面由于沮丧,另一方面由于无知,不能也不愿意去写讽刺性的文章。在民主的国家中,不禁止讽刺性的文章,这和专制君主政体禁止讽刺文章的原因正好是相同的。因为讽刺性的文章通常是为反对有权势的人而写的,这在民主国家里迎合了作为统治者的人民的怨恨情绪。在君主国讽刺性文章被禁止,不过只是把它当做治安问题而不是当做犯罪来对待。讽刺能将一般的怨恨转变为娱乐,使不满意的人得到安慰,减少对官位的嫉妒,增加人民对痛苦的承受能力,使他们对所遭受的痛苦一笑了之。贵族政府是对讽刺性文章禁止最严的政府。在这样的国度里,官吏都是些道德低下的统治者,他们还没有能耐经得起咒骂。如果在君主国,有某种投射武器对准君主的话,君主的德行很高,投射武器是够不着他的。而贵族老爷是到处都会被箭射穿的。因此;组成贵族政府的十大官员对讽刺性文章的作者是要处死的。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对廉耻的破坏    
  世界上几乎所有民族都有保护廉耻的规矩。在惩罚犯罪时违背这些规矩是不合情理的,惩罚犯罪应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东方人把妇女放在受过训练的大象的身底下遭受一种骇人听闻的酷刑。这难道不是要人们用法律来对抗法律吗?    
  罗马人有一个古老的习俗,禁止处死未到生育年龄的女子。提贝留斯找到一个“妙法”:先让刽子手对这些女子进行奸污,然后去处死 '29' 。这个阴险而残忍的暴君为了保留习惯法而破坏了道德。    
  当日本官吏让裸体妇女展现在公共场所并强迫她们学野兽爬行时,使廉耻为之战栗 '30' 。当他们强迫一个母亲……的时候,当他们强迫一个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再说下去了,使人的本性为之震惊。    
  第十五节    
  解放奴隶与控告主人    
  奥古斯都规定,阴谋反对他的那些人拥有的奴隶要公开出卖,以便这些奴隶能控告他们的主人 '31' 。人们丝毫不能忽视它会引起对重大犯罪的揭发意图。所以,在有奴隶存在的国家中,很自然奴隶可以作告发人,但是,奴隶不能作证人。    
  温德克斯揭露了为塔而坎的利益所进行的阴谋活动。但是,在控告布鲁图斯的子女的案件里,他却不是证人。对于一个曾对他们祖国尽力效劳的人给予自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人们给他自由不是为了让他给自己的祖国提供如此的服务。因此,塔西佗皇帝下令道,奴隶不得作控告他主人的证人,甚至在亵渎君主罪的案件中也是如此 '32' 。这条法律没有收入查士丁尼的法规汇编里。    
  第十六节    
  亵渎君主罪中的诬告    
  应当为罗马的皇帝们说句公道话,他们所制定的那些蹩脚的法律并不是他们首先杜撰出来的,而是西拉教他们不要惩罚诬告者,甚至进而要立即去奖赏诬告者。 '33'    
  第十七节    
  揭露阴谋    
  “如果你的兄弟,或你的儿子,或你的女儿,或你心爱的妻子,或你的好友偷偷地告诉你说,我们去找别的神吧,你就应该用石块击毙他。首先打他的是你的手,然后才是全体人民的手。”这条旧约圣经《申命记》中的戒律不能作为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因为它为各种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34' 。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揭露阴谋,违者处死,即使没有参与阴谋活动也是如此,这种惩罚之严酷与上边所说的法律差不了多少。如果在君主国家执行这种法律的话,就非常有必要加以限制。    
  这条法律仅仅适用于那些重大犯罪,尤其是亵渎君主罪。在这些国家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不要把这种犯罪的各种不同情况相混淆。    
  在日本,法律推翻了人类的一切理念,竟然将最普通犯罪也按知情不报罪论处。    
  有一个故事说 '35' ,有两位小姐关在布满钉子类尖物的柜子里,一直到死,一个因为奸情嫌疑,另一个则因对此未作举报。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亵渎君主罪严惩的危险性    
  一个共和国已经消灭了企图推翻它的势力的时候,就应该立即停止复仇、惩罚,甚至奖赏。如果大权不是落人某几个公民手中,就不能有严惩重罚,因此,也不会有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多宽恕比多惩罚好,少流放比多流放好,保留财产比没收财产好。在为共和国复仇的借口下将会建立起复仇者的专制统治。问题不在于消灭统治者,而是要摧毁这种统治本身。政府应尽快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这就是用法律保护一切,而不是拿起武器反对任何人。    
  希腊人对他们认为是暴君或者怀疑是暴君者施行了无限的报复。他们将这些人的子女处死 '36' ,有时甚至还要把亲戚中最亲近的五人处死 '37' 。他们曾将无数的家族驱逐出境。他们的共和国因而开始动摇了。被迫迁居者或被流放者的返回往往标志着政体的变更。    
  罗马人比较聪明。卡西乌斯图谋实行暴政而被判刑时,人们提出是否要处死其子女的问题,最后没有给他们任何处罚。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说 '38' :“那些在马尔斯战役和内战结束时企图改变这条法律并要取消被西拉非法流放的人们的子女的公职的人是确实有罪的。”    
  从马利乌斯和西拉的战争中我们看出,罗马人的灵魂逐渐堕落到何种地步。所发生的事情是如此的惨痛,使人不敢相信它还会重演。但是在三人统治时期,人们宁愿更残忍,但不显得不够残忍。人们痛心地看到用诡辩掩盖残忍。在阿庇安的著作 '39' 中可以找到关于流放的规定。你会认为他们除了共和国的利益外再没有别的目的,他们讲话多么冷静,他们会指出取得多少胜利,采取了多么好的措施,富人会感到有多么安全,穷人会觉得多么安宁,他们如何害怕公民的生命遭受危险,他们又如何想使士兵平安无恙,最后又使人们如何幸福美满。    
  当雷比达斯战胜西班牙的时候,罗马血流成河,他们却下令要人们玩乐,违者处以流放,真是荒谬至极。    
  第十九节    
  共和国为何停止实行自由    
  在非常崇尚自由的国家里,有这样的法规即它以牺牲个别人的自由而换取众人的自由。例如英国“议会论处罪人死刑案”就属于这类法律。它和雅典规定一个人 '40' 须经六千人一致同意才能定罪这类法律是相类似的,它和罗马人为惩处个别公民而制定的所谓“特殊法” '41' 相差不多。在罗马,这类法律是由人民大会制定的。不过无论人民制定这类法律的方式如何,西塞罗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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