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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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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当尊重臣民    
  君主对戏言应该极为慎重。戏言适中能取悦于人,因为它是接近和熟悉的途径。但是,尖刻的玩笑大可不必出自君主之口,因为君主远不可与臣民中的地位最低下者相比,惟有君主总能给人以致命的伤害。    
  君主更不应该对他的任何一个臣民进行明显的污辱。君主可以施行赦免、惩罚,但绝不可实行污辱。    
  如果君主污辱他的臣民的话,那要比土耳其人或俄罗斯人进行污辱时更甚,他们只是贬低人而不破坏他的名誉;然而我们的君主既贬低了人又破坏了他的名誉。    
  亚洲人有一种偏见,他们把君主的污辱看做是慈爱的表现。而我们的思想方法则认为,污辱对人是一种残忍的伤害,有一种终生不能雪耻的失望感。    
  君主们有了把荣誉看得比生命还宝贵的臣民,有了把荣誉当做忠诚和勇敢的动力的臣民,应该感到高兴。    
  我们还记得,有些君主因污辱臣民而招来的祸患:凯烈亚、太监纳尔塞斯和朱利安伯爵的报复;还有孟本西埃公爵夫人,因亨利三世揭露她秘密缺陷的某件怪事而被激怒反对亨利三世并使他终生不得安宁。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法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倾向、方法、道德等不同而使它们之间产生很大的差异。    
  在专制政府统治下,建立某种观念是有好处的。因此,中国人把君主看做人民之父。在阿拉伯帝国之初,君主曾是宣讲师。    
  有某种用来作为规范的圣书是很有必要的,如阿拉伯人的《可兰经》、波斯人的佐罗亚斯特的经典、印度人的《吠陀经》和中国人的经典著作。宗教法典补充民法之不足,并对专横统治予以限制。    
  遇到疑难案件,法官征询宗教牧师们的意见,这个做法不错。所以在土耳其,卡笛(法官)征求暮勒(法师)的意见。如果遇到判决死刑的案件,也许有一个好办法是由特殊法官——如果有这样的法官的话——征询总督的意见,这样,公民和教会的权力进一步通过政治权力得到调节和限制。    
  第三十节    
  续前    
  残暴的专制统治规定,父亲犯罪儿女妻室连坐。这些人并未犯罪就已经遭到了不幸,而君主还要在他自己与被告人之间出现一些哀求者来平息他的愤怒,来炫耀他的公平和正义。    
  马尔底维亚人有一个好习惯,当有某贵族失宠时,他就天天去朝见国王,一直到重新受到恩宠为止。他这样出现在宫廷就足以使国王息怒了。    
  在某些专制国家,把向国王为罪人求情看做是对国王的不尊重。这些国家的君主似乎在竭力把仁慈的品德抛弃。    
  波斯有一种很好的习俗,就是允许随意出国。与之相反,不许人们随意出国的习俗则来源于专制主义。在专制统治下,把臣民看做奴隶,出国者就被看做逃亡的奴隶。因而波斯人的习俗用来对付专制主义实在是太好了。专制统治下,由于害怕债务人逃走或隐匿而迫使帕夏 (高官)和勒索者停止或减轻对人民的迫害。       
  '1' 《政治学》第 2 卷第 8 章。     
  '2' 塔尔克维纽斯·普利斯库斯。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4 卷。     
  '3' 560 年。     
  '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2 卷第 12 章。     
  '5' 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7 卷。     
  '6' 拉丁文的意思是智慧女神的主意。     
  '7' 圣路易制定了极为严酷的法律,惩治立誓人。教皇认为有必要加以劝阻。于是,这位国君就不那么残酷了,法律也变得温和了。     
  '8' 布结烈尔神父。     
  '9' 尼塞达斯《马奴哀尔·孔尼奴斯传》第 4 卷。     
  '10' 同上。     
  '11' 梯奥非拉克都斯《玛乌列斯帝传》第 11 章。     
  '12' 普罗哥比乌斯《秘史》。     
  '13' 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 卷第 43 页。     
  '14' 巴多明神父的信,载《耶稣会士书简集》。     
  '15' 格拉蒂安、瓦连提尼耶诺斯和提奥多西乌斯三帝。     
  '16' 怀疑皇帝选择任用的人,就是渎职圣罪。     
  '17' 《朱利安法典》第 9 卷第 8 篇第 5 条。     
  '18' 《提奥多西乌斯法典》第 9 条,关于伪造货币。     
  '19' 见《朱利安法典》第 9 卷第 8 篇第 1 条。     
  '20' 《朱利安法典》最后一条“通奸”。     
  '21' 贝尔内《宗教改革史》。     
  '22' 普卢塔克《迪奥尼西乌斯传》。     
  '23' 思想应该与某种行动一致起来。     
  '24' 参见《朱利安法典》第 3 章第 7 条。     
  '25' 在 1740 年。     
  '26' 参见《朱利安法典》第 2 章第 7 条。     
  '27' 塔西佗《史记》第 1 卷第 72 章。     
  '28' 塔西佗《史记》第 4 卷第 34 章。     
  '29' 苏埃多尼斯《提贝留斯》第 61 章。     
  '30' 《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录》第 5 卷第 3 篇。     
  '31' 迪奥《希费林》第 55 卷第 5 章。     
  '32' 弗拉维乌斯·沃比库斯《塔西佗皇帝传》第 9 章。     
  '33' 参见塔西佗《史记》第 4 卷第 36 章。     
  '34' 参见《申命记》第 13 章第 6 、 7 、 8 、 9 节。     
  '35' 参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史航行辑录》第 5 卷第 2 篇第 423 页。     
  '36'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8 卷。     
  '37' 见西塞罗《论修辞学的发明》第 2 卷第 29 章。     
  '38' 参见《罗马古代史》第 8 卷第 547 页。     
  '39' 见《内战》第 4 卷。     
  '40' 规定不要专为某个人制定法律,除非 6000 人认同。     
  '41' 专为个别人制定的法律。见西塞罗《法律》第 3 卷第 19 章。     
  '42' 见腓罗斯特拉都斯《诡辩家》第 1 卷。     
  '43' 法规是给每个人的命令,见西塞罗《法律》。     
  '44' 根据雷米安法的规定。     
  '45' 见普卢塔克论文《如何从敌人那里获得好处》。     
  '46' 有些人靠出卖自己的子女来还债,见普卢塔克《梭伦传》。     
  '47'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 2 卷第 23 、 24 章。     
  '48'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6 卷。     
  '49' 见普卢塔克《夫里乌里斯·卡米露斯传》第 18 章。     
  '50' 见本书以下第 22 章第 22 节。     
  '51'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8 卷第 28 章。     
  '52' 罗马 465 年。     
  '53' 见《提奥多法典》第 6 条。     
  '54' 见《大俄罗斯的现状》 1717 年巴黎版第 173 页。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国库收入是由每个公民所提供的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组成的,用它来保证其余财产的安全或者说为了更好地享用这部分财产。要把国库收入(财政收入)计划制定好,就应该兼顾国家和公民两方面的需求。绝对不应该为了国家设想中需要而不考虑国民的实际需要而索取他们的财产。    
  设想中的需要是执政者感情欲望和虚弱的表现,是一种对离奇计划的诱惑力、是一种对虚荣的病态心理,从某种程度上对幻想的无力抗拒而产生出来的一种要求。那些精神恍惚,为国王掌管国家大事的人,常常把自己渺小灵魂的需要当做国家的需要。    
  没有什么能比决定从臣民手中拿走财产与留下财产的份额更能体现智慧与贤明的了。    
  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绝不是以国民能够缴纳多少为出发点,而是要从他们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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