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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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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国王的成年    
  不种地的蛮族没有确定的土地。正如我们前边所说的,他们与其说是受民法的支配,不如说是受国际法的约束。因此,他们几乎总是带着武器。塔西佗说: “ 日耳曼人 '19' 无论处理任何公事或私事,没有不带武器的。 ” 在议事时他们用武器作出某种动作表示他们的意见 '20' 。一旦能够扛起武器,就被介绍给议会,人们递给他们一枝标枪。从这时起他们告别了童年 '21' ,他们就成了家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成了共和国的一部分了。    
  东哥特的国王说 '22' : “ 当小鹰的羽毛和爪子长好后,老鹰就不再喂它们了,当小鹰能够自己觅食时,就不需要别人帮助了。如果我们军队中的青年人竟被认为年幼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和解决生活中遇到问题的话,那将是不光彩的。哥特人成年的条件要看品德。 ”    
  当柴尔德柏二世的叔父贡特兰宣布柴尔德柏二世已成年,并能够亲自掌管国事时,柴尔德柏二世十五岁。    
  人们从里普里安法兰克人的法律中知道,十五岁是具有携带武器资格和同时进人成年的年龄。该法律规定: “ 如果有一个里普里安法兰克人死亡或被杀害而留下一子时,他在满十五岁之前不得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亲自答复或为自己选定一个决斗人。 ” 要求他的思想已经相当成熟 ‘ ,才能在审判中为自己辩护;他的身体必须充分发育,才能在决斗中保护自己。勃艮第人在诉讼中也有决斗的习惯,他们也以十五岁为成年人的界限。    
  阿加提亚斯告诉我们,法兰克人的武器轻,所以他们可以定十五岁为成年。后来,武器重起来了,到查理曼时代已经非常重了。这从当时国王的敕令和小说中都可以见到。所以那些拥有封地而必须服兵役的人;到二十一岁才算成年。    
  第二十七节  续前    
  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去出席议会。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一部分,而不是共和国的一部分。这使得奥尔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格罗多米尔的孩子们没有被宣布称王。因为他们年幼,不能出席议会。他们虽然还不是国王,但是他们一旦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当时由他们的祖父格罗底尔德掌管国事 '23' 。后来他们的两个叔父格罗大利乌斯和柴尔德柏将这些孩子杀害,分割了他们的王国。因此,后来,未成年的王子父亲死后就立即被宣布为国王。    
  这样,贡多瓦尔德公爵救了柴尔德柏二世,使他免遭查尔柏立克的残害,他在五岁的时候就宣布为国王 '24' 。但是,在这种变化之后,人们仍然遵从民族原有的精神,因此,法案的通过不用未成年国王的名义。这样,法兰克人便产生了双重的行政管理,一是有关未成年国王的,一是有关王国的。在封地监督和监管是有区别的。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对待收养    
  像日耳曼人以接受武器作为成年的象征一样,有人被收养时,也是用授予武器的方式作为收养的象征。因此,贡特兰要宣布他的侄子柴尔德柏为成年人并收养他为义子时对他说: “ 我把这枝标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王国交给你的象征。 ” 又转向议会说: “ 你们瞧,我的儿子已经是成年人了,你们要服从他。 ” 东哥特王梯欧多立克想收养黑路里人的国王,写信对他说: “ 通过武器来收养,在我们民族中是件好事,因为只有勇敢的人才配做我们的孩子。这件文书产生了巨大的力量,使得那些被收养的人都宁死也不能忍受任何耻辱。因此,根据我们民族的习惯,因为你是一个成年人,我们送你这些盾牌、剑和马匹,收养你为义子。 ”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国王的残酷    
  在法兰克诸王中,不只是克罗维斯一人企图征服高卢。在此之前已经有他的一些亲属率领个别部族多次侵入这里。因为克罗维斯的功劳卓著,并且将许多职位赐给那些追随他的人,所以各部族的法兰克人都来投奔他,而其他首领觉得自己的力量太薄弱,抵挡不过他。克罗维斯制定了一个灭绝整个家族的计划,并且成功地实现了这个计划 '25' 。格列高里 · 德 · 都尔说,克罗维斯害怕法兰克人选择别人作首领。他的孩子和继承人们都尽其所能仿效这种做法 '26' 。因此,兄弟、伯叔、侄子,甚至连儿子、父亲都在不断地进行着残害他们整个家族的阴谋。法律不停地分割王国,而恐怖、野心和残忍却要把王国团结起来。    
  第三十节  法兰克人的国民议会    
  上边已经讲过,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享有很大的自由。日耳曼人就属这种情况,塔西佗说,他们只给他们的国王授予一种适中的权力 '27' 。恺撒说 '28' ,在和平时期,他们没有一般官吏。而在各个村落由他们的国王在那里审理案件。因此,在德意志的法兰克人是没有国王的。格列高里 · 德 · 都尔很好地证实了这一点。    
  塔西佗说 '29' : “ 君主们审议小事,国民审议大事。不过由国民审议的事也同时提交君主。 ” 他们在征服战争之后仍然保持这种做法。这在他们的所有著作中都可以见到。    
  塔西佗又说 '30' ,死罪可以提交议会审议。在征服战争结束之后仍然如此。重要封臣由议会裁定。    
  第三十一节  黎明时代神职人员的权力    
  在蛮族中,僧侣通常拥有权力,因为他们既要掌握宗教上的权力又有这些蛮族民众的迷信赋予他们的权力。因此,我们在塔西佗的著作里看到,在日耳曼民族中,僧侣受到极大信任,并且掌管了人民议会 '31' ,允许他们对人实行处罚、捆绑和殴打。他们这样做不是出于君主的命令,也不是为了惩罚,而是受神灵的启示 '32' ,总是和打仗的人在一起。    
  因此,在黎明时代之初,当我们看到主教作案件审理的仲裁人,如果他们出现在议会里,如果他们对国王所作出的决定有那么大的影响,如果他们拥有许多资产,我们是不应该感到惊奇的。         
  '1' 江南是旧省名,清初置,康熙后,改置江苏、安徽二省。     
  '2' 当宣布可汗时,全民呼喊道:“他的话就是法律。”     
  '3' 见第 17 章第 5 节。     
  '4' 因此,来利维斯征服伊斯巴汉后,杀死同血缘的王公是不足为奇的。     
  '5' 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62 卷。     
  '6'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6 章。     
  '7' 见《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10 章,和《巴威利法》第 10 部分第一、二章。     
  '8' 见马尔库富斯《法式书》第 2 卷。     
  '9' 法式书 55 ,载林登布洛的《选录》内。     
  '10' 撒克利土地,女子没有继承权,只有男性,儿子才有继承权。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67 卷第 6 章。     
  '11' 《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0 章。     
  '12'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8 卷第 18 、 20 章;第 9 卷第 16 、 20 章。     
  '13' 《撒利克法》第 47 部分。     
  '14' 《撒利克法》第 61 部分第 1 章。     
  '15'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8 章。     
  '16' 有少数人不是由于淫欲,而是出于虚荣而多婚。     
  '17'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9 章。     
  '18' 人口众多,但很少有通奸的事发生,见《日耳曼人的风俗》。     
  '19'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3 章。     
  '20'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1 章。     
  '21' 在那里这种标枪象征着青年人的一大荣幸,从此,他将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了。     
  '22' 见《东哥特史》第 1 卷。     
  '23'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3 卷。     
  '24'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5 卷第 1 章。     
  '25'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2 卷。     
  '26'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2 卷。     
  '27'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2 章。     
  '28' 见恺撒《高卢战争》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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