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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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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说没有人愿意借给别人钱是我搞错了。社会事物向前发展,总需要有人借给他人钱。于是高利贷产生了。然而它是伴随着我们早已认识到的历代都存在的骚乱出现的。    
  穆罕默德的法律把高利贷和有息贷款混淆了。在伊斯兰教的国家里,禁律越严厉,高利贷利率也就越高,因为放贷人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冒的风险取得补偿。    
  在这些东方国家里,大多数人没有任何保证。自己现在有钱和希望把借出去的钱收回来这两者之间毫无任何关联。人们所冒的债务人无力还债的风险越来越大,高利贷的利率也就越来越高。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高额利息贷款    
  海事上的高额利息贷款建立在以下两个原因的基础上:其一,航海要承担风险。正是这一原因人们才冒险把钱借出以期获得较大的回报。其二,贸易可以让借贷人极其方便地在较短的时间内做成数笔大买卖。而陆地上的高利贷则与此不同,由于没有以上两个原因中的任何一项为基础,高利贷被立法者所禁止。有的立法者较为明智,只是把其借贷利率规定在一个适当的限度之内。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    
  除了商贸借贷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借贷,就是通过民事契约借贷钱款。这种借贷方式的结果就是产生了借贷利息和高利贷。    
  罗马时代,平民的权利日渐增多。官吏们想方设法去讨好平民并制定了最令他们满意的法律条文。官吏们削减资本,调低利息,并禁止放贷人收利息。民事拘禁被取消了。当法官想取悦民心时,每次总是把废除债务作为一个讨论的话题。    
  这些由法律引起的,或者是由平民议会表决引发的没完没了的变化使得高额利息贷款在罗马出现了。债权人弄明白了平民既是他们的借贷人,又是他们的立法人,还是他们的法官。所以他们不再相信契约了。平民阶层就像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借贷人,只是利用高额利息引诱债权人给他们放贷。再加上法律只是偶尔露一下,而平民的抱怨却持续不断,债权人总是受到威胁。这一切都使得讲信用的借贷在罗马消失了,而可怕的,总是被摧毁而又总能再生的高利贷在罗马产生了 '25' 。罪恶总是产生于不能容忍的事物之中,极好的法律却产生了极坏的后果。债务人不仅要为借款支付利息,还要为这些违法行为可能遭受的惩罚付出费用。    
  第二十二节  续前    
  早期的罗马人没有规定利率的法律 '26' 。当平民与贵族就此问题发生争执时,甚至在圣山发生了暴乱的时候,人们也只是提出一方面要讲信用,另一方面要考虑契约的严肃性 '27' 。    
  人们还是按照私人契约来办事。我想当时最平常的年息也是百分之十二。我这样说是有理由的,按照罗马古代的用语,年息百分之六被称之为“半利”,而年息百分之三被称之为“三分之一利” '28' ,这样“全利”就应该是百分之十二了。    
  也许人们要问,在一个几乎不经商的民族中为什么会有这样高的借贷利息呢?我的回答是,由于这个民族经常是在领不到军饷的情况下上战场打仗,所以他们需要钱。还有由于经常进行十分幸运的远征,债务人总能十分轻松地偿还借款。、在有关发生争执的记述中可以看到,人们对放贷人的贪婪并未持否定态度,反而议论那些常发牢骚的借贷人,说如果他们的行为规矩一些的话是能够偿还债务的 '29' 。    
  于是人们就制定了仅对当时形势有影响的法律。比如规定,凡被招募参加全民应予支持的战争的债务人,债权人再也不能向他们讨债;凡是被监禁的人都将被释放出狱;极为赤贫的人将被安置到殖民地去,有些费用由国库支付。眼前的痛苦解除了,人民也就满意了。既然人民对下一步并未提出要求,当然元老院也就不会未雨绸缪了。    
  当元老院坚定不移地捍卫高利贷利益的时候,罗马人却崇尚贫困和俭朴,中庸之道也达到了极点。根据当时的宪法,国债均由主要公民承担,而平民则没有任何负担。怎样才能剥夺这些主要公民向债务人追讨欠款的权力而同时又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满足国家急迫的需求呢?    
  塔西佗说《十二铜表法》规定了借贷年利息为百分之一 '30' 。显然他搞错了。他把另外一条法律——这条法律我稍后将要论述——当成《十二铜表法》了。如果说《十二铜表法》规定了借贷利息,那么后来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纠纷时,为什么不利用这条法律的权威性加以解决呢?在这部法典中,我们找不到关于有息借贷的任何痕迹。只要对古罗马历史稍加研究就可以看出,当时的十大执政官是绝对不会颁布这样的法律的。    
  《十二铜表法》颁布八十五年后,《利基尼安法》问世 '31' 。这是我们曾经谈论过的那些昙花一现的法律中的一种。这条法律规定,在偿还借款本金时,应扣除已付的利息,扣除利息后剩余的本金分三次平均清偿。    
  罗马398年,执政官杜爱利乌斯和梅涅尼乌斯制定了一条法律。这条法律把借贷年利息降为百分之一。塔西佗就是把这条法律同《十二铜表法》混淆了 '32' 。这是罗马人第一条用来规定借贷利息的法律。十年后 '33' 借贷利息被减掉一半 '34' 。再往后,人们取消了借贷利息 '35' 。如果我们相信狄特·李维所引用的几位作者的论述,借贷利息被取消发生在马尔蒂乌斯·路蒂利乌斯和塞尔维利乌斯执政时期,即罗马413年 '36' 。    
  这条法律所产生的结果如同所有那些列入了立法者过分要求的法律所产生的效果一样,即人们有了逃避这一法律的办法。因此必须制定许多别的法律来进一步肯定这条法律,修正这条法律,并使之不要过于严厉。人们一会儿把法律搁置一旁而遵从习惯,一会儿把习惯扔在一边而只认法律。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习惯总是轻易地占了上风。当一个人要借钱时,尽管这条法律是为了借贷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他还是发现了这条法律是他借贷的一个障碍:这条法律不仅反对它所要救助的人,也反对它要定罪的人,这条法律同时还反对它们本身。大法官桑普罗尼乌斯·阿赛路斯由于允许债务人按法律行事而被债权人杀死了 '37' 。因为他要人们记住过去的严刑厉法,而人们此时已经不能再忍受严刑厉法了。    
  现在让我们离开城市去看一看乡村领地吧。    
  我在别的地方说过,罗马的领地曾遭受过严酷的专制政体的蹂躏 '38' 。除此之外这些领地还遭受到可怕的高利贷的掠夺。    
  西塞罗说,沙拉密这座城市的人想在罗马借钱。可是由于《卡比尼法》 '39' ,他们办不到。应该研究以下这是个什么样的法律。    
  罗马禁止有息贷款。人们就想尽一切办法来逃避这条法律。当时罗马的法律对同盟人和拉丁人没有约束力。于是人们就利用同盟人和拉丁人,以他们的名义放贷。这样法律对债权人来讲形同虚设,老百姓并未摆脱高利贷的盘剥。    
  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于是护民官马尔库斯·桑普罗尼乌斯通过元老院授权,让平民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罗马人之间进行的有息借贷的法律同样也对同盟人和拉丁人有效 '40' 。    
  那个时代的同盟人指的是意大利人。而意大利人的疆域直至阿诺河和鲁宾根河,并非是罗马管辖的领地。    
  塔西佗说当时人们总是搞一些新的欺骗手段来躲避禁止有息借贷的法律。既然不能再利用同盟人的名义来放贷,那就找一个领地的人,以他的名义来放贷。这样做并不难。    
  必须制定新的法律来治理这一顽疾。卡比尼乌斯制定了用来制止选举中行贿受贿的法律。他清楚地意识到要想达到这一目的,最好的办法是抑制借贷。这两件事当然是有联系的。借贷利息总是在选举投票时上涨 '41' 。这是因为人们需要金钱去拉选票。我们看到《卡比尼法》使得桑普罗尼乌斯的元老院法令的执行范围一直延伸到各个领地。正是由于这条法律,沙拉密人、才无法在罗马借到钱。布鲁图斯使用假名按月利百分之四 '42' 给沙拉密人放贷 '43' 。他为此还获得了两项元老院法令,其中第一条宣称他的放贷并不被认为是欺骗法律的行为。而且宣称希里西亚的总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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