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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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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归于失败,放弃了它的目标,不做任何有效的约定,心悦诚服地匍伏在一个卑劣无能的君主脚下。

    在使人类摆脱无限君主制无所不在的压迫方面,如果英国人所做的事情不过如此,那么他们造成的害处就要大于益处。他们违抗议会和法律,以狂热的造反精神处死了国王查理,弥尔顿为向世界证明其合理性所作的拉丁文小册子粗俗不堪;他们使世人相信共和主义者对自由和权威同样抱有敌意,而且他们并不自信。所有这一切,都使君主制获得了支持,增强了说服力,从而使复辟时代的到来摧毁了他们的一切成就。假如无可弥补这种政治上明确而一贯的缺陷无从弥补,英国也许会走上其他国家的道路。。

    有一个描述英国人厌恶思辨的古老笑话,说我们的全部哲学思想都包含在两句简短的问答中:“何为精神?没有物质(不必在乎)。何为物质?决非精神(无须操心)”,它在当时反映了一定的实情。传统是惟一得到公认的求助对象。爱国者总是习惯说,他们的立场是建立在老规矩上,不会改变英国的法律。为了增强自己的说服力,他们还编造了一个故事,说英国宪法源于特洛伊,罗马人允许它不加变动地保留下来。此类神话并没能阻止斯特拉福德(Strafford)的行为;先人的训示有时会提供与民众的事业相反的回答。在信仰这个最高问题上,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16世纪的做法如同15世纪的一样,都可以为不宽容提供有利的证据。在国王的命令下,国民在一代人之间便改变了四次信仰,其漫不经心的态度给劳德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果一个国家曾经依次禁止每一种宗教,制定出大不相同的刑事法规对付罗拉德派和阿里乌派,对付奥格斯堡和罗马,那么现在它给清教徒一点儿颜色瞧瞧,也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了。

    但是,信念更加坚强的时代已经来临。人们决意离开通向绞刑架和拷问台的老路,决意使祖先的智慧和国家的法律服从一个更高的不成文法。宗教自由在君士坦丁和瓦伦提尼安时代一直是伟大的基督徒作者的梦想,是一种在帝国从未完全实现并被蛮族粗暴打破了的梦想。因为蛮族发现,他们没有能力去统治信仰另一种宗教的文明人,于是用残酷的法律和比法律更加严酷的理论强行统一了信仰。但是从圣亚大纳西和圣安布罗斯到伊拉斯谟和摩尔,每时代都听到仁人志士保护良知自由的呼声,宗教改革前平静的时光,充满了这种自由将会获胜的期许。

    在随后发生的混乱年代,人们乐于通过特权和妥协的方式使自己得到宽容,却不愿扩大宽容原则的适用范围。索齐尼是根据政教应当分离的原则呼吁普遍宽容的第一人。但是索齐尼的学说软弱无力,因为他主张严格的消极服从。

    宗教自由是世俗自由的源泉,世俗自由是宗教自由的必要条件——这种思想是17世纪的创见。弥尔顿和泰勒,巴克斯特和洛克因为对不宽容做了不全面的抨击而声名卓著,但是在许多年以前,独立派的一些教徒便热情而真诚地坚持着这一原则,即惟有约束国家权力,教会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这种使自由成为神圣、将之归于上帝的伟大政治思想,教导人们尊重他人的自由如同自己的自由,保护自由要出于对正义和仁慈的热爱,而不是出于仅仅把它当作一种权利要求。这种思想在过去两个世纪的进步中,一直是那些伟大、美好的事物的灵魂。即使处在世俗激情的不利影响之下,宗教事业为使这个国家成为自由的先驱而做出的贡献,并不少于任何一种明确的政治思想。它曾是1641年运动的最深层次的潜流,1660年的反动时期并没有减损它的强大活力。

    辉格党的伟大作者柏克和麦考莱总是将英国革命的政治家称为现代自由理所当然的先辈。然而将一种政治传统归因于下列人物未免可耻:阿尔杰农·锡德尼,是法王雇佣的代理人;罗素勋爵(Lord Russell),他压制宗教宽容较绝对君主制有过之而无不及;沙夫茨伯里,双手沾满由于提图斯·欧茨的伪证所造成的无辜者的鲜血;哈利法克斯,他坚持必须支持这场阴谋,即使它子虚乌有;马尔伯勒,他将一次远征透露给法国人,致使战友阵亡;洛克,其自由观中最有精神价值的内容,也仅限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其中还包含着奴隶制和宗教迫害;甚至是艾迪生,他认为投票决定征税的权利除了他的国家外,不属于任何国家。笛福断言,从查理二世到乔治一世的时代,没有一个政客真正忠于两党之中任何一方的信仰;那些领头攻击后来的斯图亚特王朝的政治家,他们的荒谬行为使进步的事业延缓了一个世纪之久。

    人们怀疑存在着这样一个秘密协定:路易十四许诺,如果查理二世上台后铲除圣公会,他就保证出兵协助他摧毁英国议会。这时让步于公众的警觉就是必然的了。有人提议,无论詹姆斯何时继位,大部分王室特权和任命权必须让渡于议会。同时,对非国教教徒和天主教徒的限制应予废除。假如哈利法克斯以其卓越才能支持的《限权法案》(the Limitation Bill)获得通过,那么君主立宪政体在17世纪所取得的进步,会比它直到19世纪前期才能取得的实际进步还要大。但是,在奥兰治亲王的左右下,詹姆斯的敌人宁可要一个近乎专制的新教徒国王,也不要一个身为天主教徒的立宪君主。这个计划落空了。詹姆斯继承了王权,假如它掌握在一双更加谨慎的手里,实际上将更加不受控制。推翻盾姆斯的风暴在海外聚集起来了。

    1688年革命抑制了法国的优势,给予欧陆专制主义第一次真正的打击。在国内,它疏通言路,恢复正义,发展国力,最后通过《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将王权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但是它既没有引进也没有确立任何重要的原则;并且两党既然有可能合作,因此它也没有触及辉格党和托利党之间的重大问题。至于它所确立的国王的神圣权利,用笛福的话说,那是地产完全持有人的一种神圣权利。约翰·洛克这位中产阶级政府的哲学家的统治在70年里不断扩大。即使是休谟也没有超越他的观点,他在自由与财产的关系上所持的狭隘的唯物主义信念,甚至迷惑了福克斯(Fox)更开放的头脑。

    他主张,划分政府的各种权力,应当根据其性质,而不是根据阶级分化。这一思想为孟德斯鸠所接受、发展和完善,也使洛克成为英国制度长期统领外国的创始人。他的反抗理论,或者如他最后称谓的那样,诉诸上帝的理论,在世界史的一个重大转变的关头,支配了查塔姆的决断。我们的议会制度堪称一项发明,在若干强大的革命派系的操纵下,它迫使选民、诱导立法者投票反对自己的信念;对选民的胁迫,换来的是他们的代表的腐败。大约在1700年,那种为了将其永久根除才发动革命的状态,又以迂回的方式几乎恢复了原貌。欧洲似已无力成为自由国家的家园。那些曾长期尘封于孤独思想家的心灵和拉丁文卷册之中的朴素思想,即人类应当自理其事,国民为国家的行为向上帝负责的思想;是在美洲突然以一个用人权作为旗号的世界征服者的面貌,出现在它必定征服的世界面前。英国议会是否有宪法权利向殖民地征税,从法律上是很难说的。一般的意见倾向于当权的一方;这个世界相信,至高无上的应是合法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臣民的意志。几乎所有的作者都没有足够的勇气指出,在某些极端必要的情况下,即使合法的权力也可以反抗。然而,那些不是为了寻求财富,而是为了躲避其他英国人乐于接受的法律,才远走他乡的美洲殖民者,甚至对这样的现象也感到不安:康乃狄格州的“蓝色法律’’(the Blue Laws)禁止男人上教堂时和妻子的距离不足十英尺。所提议的征税额每年只有12000英镑,也许能够轻松上缴。但是,人们不同意爱德华一世及其枢密院在英国征税的理由,也就是不允许乔治三世及其议会在美洲征税的理由。这项争端涉及到一个原则,即控制政府的权利。此外它还包含着这样的结论:在一次可笑的选举中产生的议会,对没有选出代表的人民不享有正当的权利,它要求英国人民收回它的权力。我们最优秀的政治家看到,无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众的权利才是关键。查塔姆在最令人难以忘怀的议会演说中,劝告美洲要立场坚定。卡姆登勋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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