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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第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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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一)革命

    整个美国的经历表明:逃避历史。他们在崭新的地方起步,不受过去的政治和宗教的阻碍。1776年:英国历史上最悲伤的日子。在北美抽象的权利是义务,权利不再依附于实体法。美利坚:一开始他们是为保持作为英国人所享有的权利而奋斗,这一努力失败了,接着他们宣布了他们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这种事情从未像这样大规模地发生过,英国是千方百计地阻止这种事情在本国发生。

    美利坚肇始于一种抽象理念的习惯,如在罗德岛、宾夕法尼亚,这些理念来自宗教和清教徒的斗争。因此,他们已经不仅仅是要保存自然权利。人权产生于英国的宽容传统,它是传统和抽象之间的联系。

    美利坚殖民地的人民是自由的、繁荣的、安全的,赋税很轻微。从实际生活上讲,他们比任何其他人民都要富足。然而他们造反了。他们准备牺牲生命和财富。他们事业的正当性给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诉诸普遍的原则,并把它们应用到所有人身上。如果他们是正确的,那就该轮到其他国家整理本国秩序的时候了。

    美国革命:根本之点在于法律条文是反对他们的。同样,当时也不存在现实的压迫,它明确地诉诸于不成文法、非宪章性权利。这场革命也没有宗教上的动机,并且不存在为制造牺牲而具有的狂热和准备。革命的领导人以巨大努力使国家度过难关,要不是与法国的联盟,他们本来会失败的。

    美国革命的目的是那么微小,但美国人比任何国家的人民都更自由,虽然他们也拿起武器,为了理念而牺牲任何东西。

    美国革命:它是人类首次政治革命。只要自由运动是被一种宗教所引发,当宗教获救时,自由就遭忽视。只有当自由是行为的直接目标时,自由才是安全的。

    没有任何一场革命像美国革命一样很少是由于压迫所引起。从那以后,一个民族为自己作出判断的权利就不再遭到否定了。

    在美利坚,专制主义是错误的理念一开始就确立了。在那以前,这种理念一直被视为是对繁荣等有害的不合适宜的负担和障碍。自由是一个后天习得的特殊权利而不是一个天生的普世权力。

(二)宪法

    1776年美国人把线条砸烂以后,又把它们拼凑起来。在1787年他们出奇地保守,没有一条新原则,有的只是来自他们自己在殖民时代的经验,没有基本的、有特色的原则——除了最高法院、总统选举。

    美国人没有什么古老的、传统的、不相关的东西需要保存。他们的制度是为实际目标而精心设计的,它们是生活中的思想和意愿的结果,这些东西无法追溯到野蛮人或半神半人的昏暗时代。

    美国人忧患民主,为此他们精心设计出他们的宪法来防备民主的危害。

    美国人意识到民主可能是软弱的和不明智的,也可能是暴虐的和压迫性的。因此,他们找到了制约它的方法:这就是联邦制,它使得民主在哪儿也无法完全充分地彻底存在。他们剥夺了州政府过去享有的被列举的权力,剥夺了中央政府过去所享有的被保留的权力。正如古罗马人知道通过把君主制的权力分成不同部分它就会变得无害而有益一样,美国人则通过把民主分成两部分(联邦制)来解决这个更加艺术性的问题。

    联邦宪法是一种妥协的体制,没有任何一种观点或体制能占绝对优势。首先,对民主存在数不清的制衡,最后他们彼此都要为对方让道。其次,联邦制提供的制衡成了最高的保证。它是一个国家不能为所欲为的一种形态。

    美国对民主的制衡是什么?不是君主、贵族统治、现存教会、常备军、殖民帝国\世袭制、古代传统和习惯法,美国对民主的制衡有总统对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的否决权、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州对国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拒绝执行权。

    成文宪法——美国人之间的一份公约。因此,宪法不能像其他法律一样被他们所随意变更。所以他们对自己的权力设置了制约。

    美国宪法的伟大创新在于它对人民代表施加了制约机制。

    在英国,议会超越于法律之上;在美国,法律超越于国会之上。英国下议院比法官强大;美国,最高法院捍卫宪法,反对国会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案。

    什么是自由的人民?马萨诸塞的例子:平等的财富、教育、权力的分享、保护少数人、良好的法律、代议制、没有军队、没有特权、高水平的知识和教养。所有这些只能通过各阶层共同发展起来。

    美国:迄今为止世界上所能享受到最大自由的国家。但也有些不足之处:对多数缺乏实际的制衡、奴隶制的存在、非宗教化、民主的腐败。

(三)美国政治思想

    麦迪逊、亚当斯、富兰克林、杰斐逊、汉密尔顿等人在《独立宣言》中表达了建构一种新的政府理论的观点:在一个实践领域里由被统治者决定政府的大政方针。这种观点在英国过去没有产生过,它纯粹是革命理论,是卢梭和汤姆·潘恩的思想,它完全宣告了欧洲政治学在美洲的不适用。

    麦迪逊的伟大功绩:他不是一个擅长理论的人物。他是从实践思想的角度去评估什么样的事物有效。汉密尔顿、杰斐逊、甚至亚当斯都是些更加空谈理论的人。麦迪逊得出的每一种观点其理由皆来自生活而不是来自理论。

    杰斐逊希望个人尽可能少地放弃权力。首先,永远不要放弃变革他们的心灵和制度的权力;尽可能少地控制个人的意愿。因此,没有任何事物是长久不变的;就像国王能被废黜一样,宪法也能被解体。

    亚当斯家族牢固地坚持这么一种教条:一个国家不存在任何专制权力。 
 


宽容 
 
    只有宗教自由,才能避免迫害——自由才有保障。

    政教分离对自由来说是必要的。如果二者联合,国家是不宽容的;如果二者分离得过分,宗教就不宽容。它们之间相互影响是必要的。

    早期的基督教只要求一种自由——所有自由之母——宗教的自由。

    《南特敕令》标志着一个宽容、进步时代的到来,也就是说,在自由史上,它是所有现代历史的精髓。

    法律或习俗不可能主张宽容,因此,它引进了抽象权利的新因素。

    宗教自由并非与公民自由同步前进。

    如果强迫遵奉的话,迫害是不道德的,因为把迫害作为宗教动力的话,强迫性宗教就是无能的。但压迫性宗教却并非是无能的,相反,它比成功的并受到国家支持的宗教更加有效。每一种宗教也许都被真诚地信仰着,但那种剥夺别人合法自由的人却不是真诚的。因此,在自由与权力的斗争中就存在激情的暴力。

    强制性遵守与自由的本义相反,但自由对每一个现实国家来说则不是本质的。它是政治教化的最高成果,是政治德行的珍贵奖赏。它的特征标志和表现是自治;并且它只能是伴随着宗教强制,完全是自然而然并且不可避免的。

    在基督教的历史上,没有—个时代,宗教自由是一种创新。这从很早的时候起就是一个大家所熟悉的原则,然而它被故意排斥了。无所不胜的无知并没能保护迫害者,人们没有要求被宽容的权利,宽容是有条件的。如果他们是迫害者,只有当他们没有产生危害时才会受到宽容的对待;如果他们大到足以给他人造成麻烦、使他人生命不安全,他们就不应该是自由的。因此,人们被宽容不是由于他们是血肉之躯,而是因为他们对社会不构成危险。’

    没有人鼓吹绝对和普遍的宽容。古代迦南人把他们的子女处死以送给火神莫洛赫;墨西哥人在一次纯粹的节日上处死八万人作为对神的献祭;英国人在印度实行种族灭绝,所有这些行为都无权要求宽容。显然,所有这些都是道义上的舆论,与社会现实不一致,国家必须决定应从何处理出个头绪来。 
 

历史 
 
    历史不是一位主人而是一位老师,它充满了邪恶,它只对那些在历史中选择实例的自由人诉说它的真相。像实验科学一样——那里许多未成功的实验为新的发现铺平了道路。

    历史是对民族性格的形成产生最强烈影响的因素。

    人类怎样才能超越偏见、激情和利益呢?通过研究历史和对必要的个性的追求。

    抵制你的时代——把一只脚置身于自己的时代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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