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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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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令人惊奇。道德观念同我们的关系是过于密切的。这使组成这种观念的无数拼音观念混乱起来,而使几何学头脑——它希望测量人类感情的表现——所需要的边界线为之消失。如果人类事情的公正的观察家能了解到,人们为了自己的幸福和安全并不需要这机关多道德方面的清规戒律,那么他就会不再感到惊。名誉是复杂的观念之一,它不仅是由简单的观念组成的,而且也是由复杂的观念组成的。这咱观念给予人们的头脑的结婚登记是不同的。有时它显业出其中的某些因素,而有时又把它们抛掉。而留下的只是少数共同的东西。这正如代数上的几个复杂的数中有一个公约数一样。为了要为人们所创造的关于名誉的不同观念拆出这个公约数来。必须稍微回顾一下社会的起源。最初的法律和最初的权力。就是为了需要消除由所有人和每个人的自然专制主义中产生的祸害而出现的。这就是建立社会的目的。所有法典——连有害的也是这样——无论是真实的或者是为了摆样子都提出这一原有的目的。但是由于人们之间的更多的接近和认识上的进步,就产生了极其多种多样的相互关系和需要。而这是法律在当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规定下来的,满足这些需要也是每个个别法律无能为力的。从这个时候开始,社会舆论的专制就确立起来了,社会舆论是在法律不能保障从别人那里获得好处和防止自己遭到祸害的情况下,能作到这点唯一手段。这种社会舆论使聪明人和无知的人都受到折磨。因为就是它才把美德和假象当作是美德本身。而且在对它有利时,它会把恶棍变成是说教者。因此,为了不落到一般水准下面,受到人们的尊敬不仅是有益追求人们的尊敬。爱好虚荣的人是把人们的尊敬当作自己的功勋来乞求的,那么爱名誉的人也要求人们的爱敬。因为这是他所需要的。对于许多人来说。名誉是他们的生存条件。因为名誉是在社会建立后才产生的,并且没能成为议会契约的对象,所以它意味着突然返回到自然状态和使自己暂时摆脱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很好好地保护公民的那些法律的约束。
因此,在政治上极端自由的情况下和处在极端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名誉这一观念就会消失或者同其它观念完全融合在一起。在前一种情况下,这是因为在法律专制主义下追求别人的尊敬是多余的在后一种情况,这是因为人们的专制主义消灭公民的存在,并使每个人的生活都成为悲惨和毫无保障的,名誉是这样的君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这种制度下温和的专制主义在进行着统治。而名誉等于专制国家中的革命;一时地返回到原始状态和使统治者想起古代的平等。

十??? 关于决斗

在法律的无政府状态下,需要受到别人的尊敬。因而便产生了私人的决斗。人们认为,古代是没有决斗的。这可能是因为古代人不带武器集合在宇宙中,剧场中和朋友的家中是没有任何危险的。这也可能是因为决斗是当时争斗士——奴隶和受人们鄙视的人——为人民提供的一种觉的公共场面。如果自由民要组织决斗。他们是害怕把他们当作争斗士的。法律曾企图用死刑恐吓接受决斗挑战的人的方法来毁灭这种风俗。但这是没有用的。因为这种风欲是由于对某情况发生的恐惧而产生的。而某些害怕这种情况的程度比害怕陷入完全孤独状况——社会中的人不能忍受的状态。或者成为嘲笑和侮辱的对象,而不断地嘲笑和侮辱使他对刑罚不再发生恐惧。为什么决斗的风俗在平民中不象在上等人中那样流行呢?这不仅坚固耐用为平民没有武器,而且还因为平民不象他们那样需要别人的尊敬。面晕些上等人彼此之间是怀有很大的怀疑心和嫉妒心的。
有些作者曾指出,预防这种狡黠的最好手段是惩罚找到决斗借的首谋者,并且宣告那结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被迫地捍卫现行法律没有保障的东西,——自己的名誉——的人和应当向同胞们表明他害怕的不是某某人而只是法律的人无罪。重复其他作者已经讲过的东西并不是没有益处的。

十一??? 关于社会治安

最后,第三种罪是扰乱社会治安和公民的个人安宁,如在进行交易和公民来往的公共街道上吵嚷和打架,容易煽动起好奇的人群的欲望的狂热宣传(听众愈多愈是容易煽动)。明确而双合理的道理无论什么时候都不会对人数众多的群众起作腹面是宣教者的模糊不表的和难以猜测的激愤,对于这些群众的影响却是比较强烈的。
夜晚街上有公共负担的照明,在城市各街坊中没有卫兵,在公共保管的宇宙的沉寂和神圣般的寂静中进行关于宗教的真挚、正派的谈话,在群众会上、议会中或在君主陛下驾临的地方发表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演说。所有这些都是预防人民的热情有可怕的增长的有效手段。对人民的热情进行监视,是法国人称为警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但是,如果这种权力当局任意横行,面晃是按照所有的公民手中都有的法律的规定办事,那么这将为总在政治自由的边界上兜圈子的专制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对于每个公民都应当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他是罪的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罪的这个一般原则,绝不容许有任何例外。如果某个国家需要有书报检查官或者任意横行的权力当局,那么这是由于它的机构软弱无力造成的,而不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机构应有属性。对自己的命运缺乏信心,使暗中进行的暴政遭受到的损失比公开庄严地进行的暴政要遭受的损失还大。后一种暴政与其说使人们受到屈辱还不如说使人们感到愤怒,真正的暴君总是从社会的舆论所控制的地方开始着手。由于这个原因。只有在真理的灿烂光辉下或在欲望的火焰中或在不知道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发出光彩的勇敢精神,就变得软弱无力了。
但是,哪些地刑罚才是同这些犯罪行为相均衡的呢?死刑对于安全和社会秩序来说,是否真正有益和必要的呢?拷打和折磨是否是正义的和是否能达到法律所预期的目的呢?怎样才能很好地预防犯罪呢?同样的刑罚,在不同的时间是否带来同样的益处呢?刑罚对习俗有什么影响呢?所有这些问题,都应当得到几何学上的确切解决,而一切模糊不清的诡辩、引诱人的口材和胆怯的怀疑,在它的面前都是软弱无力的。如果我除了第一个把其他民族敢于写出来并开始执行的东西很清楚地介绍给意大利以外没有别的功劳,那我会认为我自己是幸福的。但是,如果我在捍卫人们和无故的真理的权利时,竟能够拯救了暴政或如此无情的愚昧无知的一个不幸的牺牲者,使他钟爱痛苦和消除临死前的忧愁,那么,一个无辜的人的祝福和因快乐流出的眼泪,就会是在人们的鄙视中给我的安慰。

十二??? 刑罚的目的

只是研究前面已变到的真理,就能明显看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的。政治的机体——糨不仅不按照欲望办事,而且还缓和个别人的欲望——能不能为这种毫不需要的残忍性和仇恨、盲目信仰、软弱的暴君的工具提供一个藏身处呢?难道不幸的人呻吟能使过去已发生的事情变成没发生的吗?因此,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因此,应当采用的只是这样的刑罚,即在保持刑罚同犯罪行为相均衡的猎枪扌,它给人们的精神上的影响是最强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的身体受到痛苦是最少的。

十三??? 关于证人

确切地规定证人和有罪证据的可靠性,对于任何好的立法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一切有理智的人,即一切具有连贯地进行思维的能力并具有其他人相同的感觉的人,都可以当证人。
(可靠性的真正标准不是别的,只是这个人是否愿意说真话。因此认为妇女软弱的见解是荒唐的,把作为公民的死亡和自然的死亡等同想来是幼稚的,以没有任何撒谎打算的人有污名作为借口,是没有意义的。)
证人的可靠性因此应当根据他同被告人是敌人关系,还是朋友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减少。只有一个证人是不够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在肯定什么,而另一个人在否决它,那么谁讲的都不是可靠的。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认为自己是无罪的。犯罪行为愈是骇人听闻或者是难以置信。例如妖术和无目的的残忍,证人的可靠性就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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