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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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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
    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三
    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
例如“房屋”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组
合事物)抑仅是“一个荫蔽”(实现或形式);线是“二的长度”抑只是“二”;动物
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动物”这名称原
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
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
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魂”与“成为魂”是相同的,但“成为人”
与“人”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魂”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
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
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
如此;
    譬如门槛其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
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
之类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物质。假如这正是
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
于生成过程之中。这已在别处说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
“个体”,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至于可灭坏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
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的形式〉是不能离
开个体而独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
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
们说“什么”是不能为之制作定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所能为之界说的
只是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什么是银”,所能答复的只是
说“这象锡”。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
或可理知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
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然要举出物质,另一部分举出形式。
    这也是明显的,假如本体的某一义就是数,则这些本体就应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
不象有些人所说是诸单位+的集体。因为一个数就类于一个定义,(一)定义是可区分
的,可区分为不再可区分的部分(凡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尽的),而数也具有同样性质。
(二)数或增或减了一个部分,即便所增减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个原数而是另一不同
数了。照样,定义与怎是若有所增减也就不是原定义了。(三)数必须是由以成为一个
整数的事物,假如这是整一。这些思想家们说不上凭什么使列数各为整一。假若这不是
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
    或者这是整一,我们该说明何以能因多为一。相似地定义是整一,而他们也说不上
定义何以能成整一。这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为同样的理由可以应用,照我们已说明的
意义,本体之为一,这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些单位或点;每一本体各是一个完全的
实现,各有确定的本性。(四)数不容许增减,本体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质的本体才容
许增减。这里对于所谓本体的生成与灭坏——怎样才可能生灭,怎样又不能——以及把
事物简化为数的论述,到此暂止。

章四
    关于物质本体我们必不可忘记,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
物为它们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仍还得各有它
的切身物质,例如粘液,有甜质或脂肪,胆液有苦质或其它物质,虽则这些实际也许出
于相同的原始物质。又,当一物质是另一事物的物质时,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几种物质;
例如脂肪若出于甜质,粘液就出于脂肪或甜质;经将胆液分析为原始物质时这也将见到
胆液所由来的几种物质。一物为另一物所由来,其义有二,或因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此
物在先一阶段,或因为将另一物分析时得知此物为其组合的原始成分。
    物质虽只一种,如动因有异就可产生不同事物;例如木材可以为箱亦可为床。但有
些不同事物,其物质必须不同;例如锯不能用木材来制成,这也不是动因所能为之措手;
动因无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锯。但不同物质若在事实上,造出了相同的事物,则这
制造技术,即动因,必然相同;物质与动因倘两都不同,则产品必然相异。
    原因本有几项不同命意,当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得说明所有各种可能的原因。
例如什么是人的物因?我们该说是月经。什么是他的动因?该是种子。本因〈式因〉呢?
他的怎是。极因呢?他的终身。但是末两因也许相同。——这就是我们所必须陈述的诸
近因。什么是物因?我们不可列举火或土,应该举出的是这事物最切身的物质。
    假如我们所要考询的原因,就是那么四项,那么于自然间可生成本体,若作正确研
究,我们就可照这样进行。但对于自然间那些永存本体,这就应作别论。因为,有些也
许没有物质,或者不象大地上那一类的物质,而只是象能在宇宙空间运动的那样一类物
质。那些存在于自然间而并非本体的事物也没有物质;它们的底层则是本体。例如什么
是月蚀的原因?什么是蚀的物质?没有物质;受蚀的是月亮。什么是掩灭光的动因?地
球。极因也许是没有的。本因便是定义的公式,定义公式若不包含原因,这就只是一个
模糊的公式。例如,何谓月蚀?“褫夺了光”。但我们若再加上“被地球在中间遮住”,
这就成为包含了原因的公式。睡眠的例就不清楚是怎样的本原召致这样的演变,我们该
说是这动物在睡眠?是的,但这动物的睡眠起始于那部分?心脏或其它部分?其次,什
么能使它产生睡眠?其所感受又何如——这是那某一部分机能入睡,而不是整个动物入
睡么?我们该说“睡眠是如此如此的失去动作能力”?是的,但这又由何种作用致使这
一部分睡眠机能如此如此地失去动作能力呢?

章五
    因为有些事物如“点”,假使它们也算作存在,它们的在或不在是没有来踪去迹的;
形式亦然(假使现存一切事物必是从某事物来而成为某事物,则所成为存在的并不是
“白”而是那木材成为“白的”),不是一切对反都能互变互生,而“一个黑脸变为一
个白脸”与“黑变白”其实义不同。也不是一切事物都具有物质,只有那些生成而互变
的事物具有物质。
    那些从未参加于变化过程的事物,或存或亡,它们都不具有物质。
    问题的一个疑难是在每一事物之物质与其对反状态如何相关。例如一个身体假使潜
在地健康,而疾病为健康的对反,那么是否这身体是潜在地又有健康而又有病呢?又水
是否潜在地是酒而又是醋呢?我们答复这都是物质,其一本于正面状态与正面形式则为
健康,另一则褫夺而灭坏了正面状态就成为与健康本性相反的疾病。这可有些费解,何
以酒不算是醋的物质,也不是潜在的醋(虽则醋是由酒制成的)。一个活人又何以不说
是一个潜在的死人。事实上,它们都不是的。这里,酒的腐坏是偶然的;而那成为一个
尸体的物质原本潜在于动物的物质之中,由于那物质的腐坏这才变为死人,而醋的物质
实在是水。所以象由书得夜一样,由动物得尸体,由酒得醋。一切事物如果互变若此者,
必须还归于它们的物质;
    例如若要从尸体产生一动物,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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