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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实说谈保险-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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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代理人不了解客户的情况和需要,不理是否适合有效果,只顾将产品推销出去。 
  有些人说,他们已经有了退休金户口,有了房子,有了……不需要人寿保险了。他们或许是对的。但从上面的探讨中,他们应将问题从“是否需要人寿保险”转移到“人寿保险有什么好处和功能”来考虑,这样他们实时不能见仁也可见智。很多人只想到人寿保险对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的重要,但不了解在人生不同的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他们若能尽早多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肯定将来退休时经济上和身心上会过得好些,起码不必去老雇主前面示威。   
  已吃掉的炸鱼可以再蒸   
  问:有位保险代理人向我推销储蓄性人寿保险,说“将来可以从保单中把百分之九十的钱借出来,只留百分之十的钱在保单内。这保单将可以不必付钱而永久有效,请问这是真的吗?” 
  答:这是错误的。打个比方,你有一所价值十万元的房子,你把房子押给银行,借了九万元(假如银行愿意的话),以后你就什么也不理了。没多久,银行就会没收你的房子,把你赶出来。 
  不管名堂、花样、形式、结构如何,所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都有基本的原则,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保险费后,扣除一部分作赔偿和管理开支,剩下的用来投资,然后把一部分利润分给客户,在客户的保单内累积下来。当客户付出了相当多的保险费之后,保单内累积了不少的钱,到某一程度,如果这累积的钱所产生的利息或红利及其它形式的增值,可以足够应付管理和赔偿的开支,这样客户就可停付保险费,让保单自供自足维持下去。将来客户把百分之九十的累积金借了出来,剩下百分之十的累积金不够长期维持管理和赔偿开支,如果不还钱,保单入不敷出,因保单内累积资金被掏空,保单不久会失效。 
  如果你把保单内百分之九十的钱借出来(不是取出来),你就需要按时还所借的钱的利息,保单才可以维持有效。客户不断按期交付贷款的利息,不让贷款利滚利恶性膨胀。虽然只付贷款的利息,在字面上和技术上不是付保险费,但在本质上仍是要付钱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能无中生有、无本生利去维持保险。 
  假如客户在保单失效前或取消前死亡,保险公司当然会从赔偿金中扣除已借出或提走的钱。   
  人寿保险可救命?!   
  问:买了人寿保险后自杀,赔不赔? 
  答:美国大多数保险公司规定:买保险后两年内自杀不赔,两年后自杀会赔。有少数保险公司则定为一年。没有人生乐趣,有自杀意图的人,买了人寿保险要等两年后自杀才得到赔偿。两年后会发觉世界多美妙,人生有意义,将来有希望,生命多宝贵,忘记了死。 
  在美国五十州中,其中一个州,法例规定,买保险后,一年内自杀,也要赔!其理由很妙,你怎么知道投者在申请保险时有自杀意图,想占保险公司的便宜?如果你知道他有自杀意图,就不应卖保险给他。如果你不能证明他有自杀意图,就应赔钱给他的受益人。 
  当从一间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转换到另一间的人寿保险的时候,对“两年内自杀不赔”这一点要特别小心。一个人的情绪、精神和心理在受到困扰的时候,很难为别人所了解,很难用常理推论,只有当事人才能了解自己内心的世界。这样在一秒之间就会做出别人看来是傻事,但当事人自己却觉得是壮烈的行为。笔者曾认识一位随和乐观、有幸福家庭的好好先生,在买了保险一年又十一个月后突然自杀。 
  假如某甲在A公司买了三年的人寿保险,后来转换为B公司的人寿保险。半年后某甲自杀死了,B公司不会赔偿。因为某甲在A公司买了三年是不算数的,对B公司来说某甲只买了半年而已。在转换保险的时候,B公司的代理人如果没有向某甲解释清楚,两年内自杀不赔,某甲的家属就可能会控告B公司的代理人。曾有先例,有代理人因此而要自己出钱赔偿一百万元给客户的家属。那些惯于将别人的保险搞掉,没有出息的代理人请留意,若继续乱搞,很可能最后会害了自己。 
  同样道理,如果在某一家公司买了某一种人寿保险多年,后来在同一公司买了另一种新的人寿保险,两年内自杀不赔。这一点,保险公司是不会“优待老主顾”的。唯一的例外是从短期保平安纯寿险(TERMLIFE,亦称作定期寿险)转为同一公司的储蓄性或投资性的人寿保险。这两年内自杀不赔的条款是,以原有的纯寿险来作依据。这道理很简单,纯寿险的保险费很低(没有储蓄或投资成分),长期的储蓄性或投资性的人寿保险的保险费高很多,转换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开支,值得鼓励大家作这种转换。所以,两年内自杀不赔的限制是以原保单作依据。 
  虽然没有人作过正式的统计,但我很相信人寿保险“两年内自杀不赔”的规定,曾经救了一些想自杀的人的命。有人爬出窗口,想跳楼自杀,这时,警察、消防员和其他人试用“缓兵之计”,与之对话,消磨时间,最后拖延到他的自杀意念淡化,乖乖爬回屋内。同样道理,有人在生死之间徘徊,拿不定主意。但想到自己付了钱买了人寿保险不会赔偿,不免有些犹豫。就是这样犹豫一下,拖一拖,寻死的念头就冲淡了。这是大家预想不到的人寿保险的贡献。   
  意外保险(1)   
  问:什么是意外保险? 
  答:我们华人对“意外”和“意外保险”这两个概念非常模糊,甚至误解。这除了因为从整体来说华人对保险认识和经验较差之外,加上英文译成中文以及华人与西方人观念上不同而引起的混淆。英语的意外(ACCIDENT)有较狭窄的含义,而华语的“意外”有较广的内容。例如说,我们昨天还与某某人谈笑风生,今天却传来了恶讯,得知他昨晚心脏病突发去世了。这件事对我们来说太意外了。是预想不到的事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在英文来说,则不属于ACCIDENT范畴。ACCIDENT是意外事故,不是意外事情。事故是指引起身体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因果是直接的,有实物接触的。意外事情,则不一定引起身体伤亡或财物的直接损失,即使有损失也是间接的。下面让我有几个例子说明。 
  一个平时看起来很健康的人,突然心脏病发作而去世。这是一件意外的事情(INCIDENT或EVENT),但不是一件意外事故(ACCIDENT)。某人在车祸中受伤死亡,这不单是意外事情(INCIDENT),而且是一件意外事故(ACCIDENT)。但是,假如某人驾车途中心脏病发作,汽车失去控制,撞到大树,驾车人死亡。调查报告指出,司机是死于心脏病发作,而不是车的碰撞。那么他的死亡在保险的意义上不属于意外事故死亡(ACCIDENT),也不属于意外受伤死亡(ACCIDENTALDEATH),而是属于病死(DI:EA:E或ILLNE::)。假如调查报告指出,他虽然因心脏病突发而造成汽车失事,但是死于碰撞而引起内伤死去,并不是死于心脏病发作,那么他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ACCIDENT)或意外受伤死亡(ACCIDENTALDEATH)。强盗抢钱开枪杀死人,对死者或其他人来说,都是很意外的事情,但在保险上,这不是意外事故死亡,或意外受伤死亡,这是谋杀。但如果贼人根本没有意向要杀人,只是用枪来恐吓事主。事主与之纠缠,手枪走火,引起受伤死亡,那么这是属于意外受伤死亡。即使死亡者是贼人本人,有法庭的判例,保险公司要对贼人的家属赔意外保险的福利。有些情况很容易判断属于那一类性质,有些情况则可能要开庭争论才能判断,保险公司的赔偿,往往是根据法庭裁定而处理。 
  我们搞清楚了“意外”的含意之后,再来看看,有哪些与意外有关的保险。从投保人与被保人的关系来说,有投保人自己买的保险,也有为他人(第三者)买的保险。从赔偿的项目来说,有人寿(生命)、治疗费用、收入损失、精神痛苦赔偿,或简单的一笔数目的赔偿。 
  从事故的原因或发生的场所来分别,则有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事故(例如食物中毒、电视机爆炸、阳台倒塌)、工业事故(例如工厂爆炸、毒气蔓延)、职责事故(例如手术时用错血型、建筑设计不良)以及经营或进行某些活动,因疏忽而引起的事故(例如斟茶烫伤客人,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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