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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的抉择-第8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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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一切都得归功于岭南学者这二十年来的不懈努力。当初为了让中原接受宪政的理念与契约思想,以陈子壮为首的岭南学派花了大量精力在古籍中寻找任何能用来将这些泊来思想与中华传统文化联系起来的蛛丝马迹。然而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陈子壮等人却越发坚信自己所走的道路并不是在追随外夷,而是在恢复华夏制度的本来面貌。面对日益变化着地世界,中原本身亦非没有对策,解决之道恰恰正在那些被人们丢弃了千年的诸子百家之中。这其中最为岭南派推崇的无疑就是道、法两家。

人道“道法不分”,黄老与法家历来都是以相辅相成的关系出现在政治舞台的。从春秋五霸,到战国七雄。再到秦汉两朝,每一方霸业兴起的背后无不闪烁着道家与法家的智慧。与儒家“寝兵”、“兼爱”,以仁德服天下地观点不同。无论是法家的“耕战”,还是黄老的“休养生息”,都是以“战”为核心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积聚实力打败自己地对手。因此在诸国纷争的乱世,黄老与法家才能显示出其出众的魅力。而一旦天下“归一”,王朝也就失去了争霸目标。黄老与法家也似失去养分的大树一般逐渐枯萎。毕竟这两派的诸多理论都是建立在竞争上的,没有竞争对象也就失去了意义。相反儒家中的学说却十分适合维持一个稳定无争的王朝。正因为如此,儒家才总是宣称中原是世界地中心,四夷臣服、万邦来朝,才会在群体上抵制外来的科学与文化。其目的不过是为了继续维持其在文化政治上的道统地位。因为如果这世上还有其他能与华夏文明相抗衡的文明或国家。那便意味着新一轮“争霸”的开始。儒家的地位亦将随之被撼动。

然而无论儒生们愿不愿,大航海时代的到来都已经打破了他们之前编织的天朝神话。中原不过地球地八十分之一,这世界上还存在着欧罗巴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这些文明每一个都拥有自己灿烂的历史,并且在现实中有与之对应的强国。于是新的一轮逐鹿也由此拉开了序幕。

在这样的背景下黄老与法家再次崛起于朝野也就显得不那么唐突了。事实上,而今兴威于中华朝道法相比古代的黄老与法家也有着诸多差异。像贸易自由之类概念,原本是法家极其抵制的观点。却在“工战”与“商战”的口号下被赋予了新地意义。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中华对贸易自由的理解,亦开始偏离了西方自由贸易的概念。但这一切都不会阻碍本土的道法家吸收西方的理论观点为已所用。

弘武十一年,在与西方理论完成第一轮磨合后。中华的道法学家开始正式向儒家的道统地位发起冲击。从而向世人证明了新学并非只会躲在女皇的裙子后狐假虎威。撇去“天学”的庇护新学照样可以引经据典同儒家正面展开论战。由于道法学家引用了大量先秦时代的著作与观点,因而欧洲人习惯性地将这场持续将近一个世纪的儒道之争称作“东方的文艺复兴”。不过中华的学者却对这种想当然的比喻嗤之以鼻。这一来是因为在中华的学者的眼中华夏的先秦时代远胜于欧洲的古罗马时代。二来则是欧洲的文艺复兴仅限于文化艺术,而中华的儒道之争则含盖了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哲学风俗等诸多方面。因此后世的中华学者更习惯地称这段时期为“诸学争鸣”。

无论是文艺复兴,还是诸学争鸣,这场运动的发起者们似乎都没预料到自己会给中华帝国乃至整个世界带来何等深远的影响。正如开弓没有回头箭,一些事情一旦开始就无法回头。不过人们亦无法说清这支“箭”究竟是什么时候射出去的。有人说是在陈子壮于岭南开设报馆之时,也有人说是在弘武帝出任南明首相之时,亦有说是在中华朝立国之后。当有一点却是大家公认的,那就是第一颗火花是在弘武十一年的夏天被擦亮的。

弘武十一年六月。国会在完成对外贸提案的审议之后,照例进入了司法提案的审议阶段。虽然中华朝在理论上继承了之前的《大明律》,但在现实生活中一套从《大明律》上脱胎迩来的《中华律》根本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中华帝国。因此每一届国会都会更新一部分法律。这些法律大多与经济生产活动有关。大多是由司法院从各省历年积累的判例中挑战比较普遍、比较迫切地问题,编撰成新的法案后交由国会审议。亦或是由国会议员根据情况直接向国会提案修改成订立某些法案。但不论是国会、还是司法院都很少会去修改《中华律》中刑事方面地内容。须知从《唐律》到《宋律》、《明律》,再到现今的《中华律》,律法的结构与基本内容却并没有发生过太大的变化。中华朝固然认为传统的律法在民事上存有严重的缺陷,却并不认为相关的刑法也需要修改。毕竟就《大明律》本身而言并没有凌迟之类地酷刑,其又比同一时期其他国家的法律要缜密系统得多。然而这一次新学一派却把矛头指向了沿用千年的刑律。

历来法家都是以“重刑峭法”闻名于世。可事实上奉行儒家的朝代在用刑上并不比奉行法家的朝代手软到哪儿去。儒家与法家地分歧更多是在伦常与律法的矛盾上。儒家认为封建伦常要高于国家的津法。因此在律法中儒家提倡“亲亲相隐”的原则。即子女不能告父母,妻子不能告丈夫。就算父母、丈夫真犯有大罪,子女、妻子大义灭亲告发这一家之长。也得先治子女不孝之罪与妻子不义之罪。到了明朝这种“亲亲相隐”甚至延伸到了长官与下属、官员与百姓。

法家当然也维护伦常。但法家认为朝延的律法高于伦常,因此将伦常观念限制在一定地限度之内,称“非公室告”。例如父亲偷儿子东西就是“非公室告”,官府对此不予受理。而要是这父亲偷了他人的财物就是属于“公室告”的罪行,作为儿子有义务揭发父亲地罪行。如果儿子隐瞒了父亲的罪行,就会被一同连坐问罪。相反,如果儿子告发了父亲的罪行,那他不仅不会被问罪,而且还能保住自己家庭的财产与荣誉。这便是法家提倡的“赏罚分明”原则。

在现实中,亲亲相隐原则其实早已被中华朝给忽略多年了。正如当年刘富秋状告县衙是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若是在前朝,无论刘富春是否有理,那都是得先挨一顿板子才能说话的。然而在《中华律》之中亲亲相隐原则却在不少律条的字里行间有明确的体现。因此新学一派就要求用“赏罚分明原则”替代“亲亲相隐原则”。并以此为由呼吁修改《中华律》中地部分内容。

这一提案一经提出,立刻就在朝野引起了轩然大波。虽说人们都知道亲亲相隐原则有许多荒谬的地方,但自汉宣帝刘询在法律中引入了儒家的“亲亲相隐”原则至今已有千年的历史,突然说要将其剔除,自然是让人觉得有些无所适从。而一些儒家学者则明确地指出,这是法定的余孽在寻衅滋事,存心要复辟残酷的秦法来鱼肉百姓。更声称歇秦就是任用法家,结果才会二世而亡的。因此现在声称要修法的人都是希望中华朝灭亡的贼子。

面对儒林保守势力一顶大过一顶的帽子,新学一系显得异常齐心。无论是奉行道法的,还是决心注重论语的,亦或是醉心西学的。在这件事上的态度出奇的一致。他们像当年的桑弘羊那样理直气壮地反驳儒生,称“是赵高亡秦而非商鞅!”并详细列举了从管仲到范蠡、从商鞅到桑弘羊,等等一系列道法两家的杰出政治家。期间自然也少不了用装神闹鬼之类的形容词来回敬对方扣过来的帽子。

由此单纯的修法提案讨论很快就上升到了儒与道法之间论战。一时间京量贩大小报纸上充斥着各方你来我往的口诛笔伐,直看得人眼花缭乱。或许是看惯了这样的热闹,寻常百姓对于士林的这些论战显得兴趣乏乏。相比之下普通民众更在意的是律法修改后他们能得到什么实际的实惠。就这一点上来说,能列举出诸多实际案例做证的新学一派显然要比高唱忠孝廉耻的保守派更为吸引人。当然,士林间的论战向来是不在乎民间白丁百姓的想法,他们真正关心的是皇帝与朝延的反应。一些保守人士甚至还连续写了数封请愿书上奏朝廷。希望女皇能出面给个公道。

然而正如先前几次规模较小的论战一样,女皇这一次又选择了以缄默来应对士林的争执。不仅是女皇,就连刚刚成立的内阁亦选择了置身事外。事实上,中华朝的官场向来就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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