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1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无独有偶。5月21日17时,民警董永彬接陶金的班。18时,胡军的父亲与董永彬同吃同喝。22时,胡军的父亲又邀请董永彬外出吃饭。董永彬不加拒绝,擅离职守,把胡军留在病房。一小时后,董永彬回来,胡军已无影无踪。 

        董永彬、陶全身为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严重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为此,本溪市公安局决定对董永彬予以刑事拘留。日前,经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将董永彬逮捕。 


        这是写在汕尾市公安局便笺上的一份协议书,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甲方:余大饮 
        乙方:郭泽良(代表人:郭泽宣) 
        在公安局副局长杨独立主持下,双方经调解和充分协商,对处理余小玲死后引起的纠纷一事,同意做到: 
        一、甲方1月9日将余小玲尸体入棺并抬出高涛服装厂,由甲方自行组织埋葬,拆除挂在工厂内外的黑布、花圈等办理丧事物品,甲方不得在高涛服装厂内举行有关丧事的仪式。 

        二、乙方愿意付给甲方一次性各种费用计人民币14万元;甲方同意赔偿乙方被甲方损坏的财物价5000元。由杨独立同志监督付款,付款地点:汕尾市公安局。 

        三、甲乙双方保证以后不再节外生枝挑起事端以及提起诉讼。如有违者,挑起事端一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甲乙双方及见证人、监督人签字 
        1997年1月8日 
        协议书出笼有何背景?原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审计事务所职工余小玲于1997年二月5日吞服8支“鼠克氰”自杀,经汕尾市红十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余小玲生前与高涛服装公司经理郭泽良处过朋友,但已在自杀前4个月结束了恋爱关系。郭、余恋爱期间,双方并未按民俗定婚,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1月6日清晨6点,余小玲之父、汕尾市田乾镇政府民政助理余大钦纠集近百人强行撬开高涛服装公司大门,将余小玲尸体抬进公司并放在办公桌上。他们在厂房广告牌上挂上4个大花圈,在工厂招牌上披上黑纱,在房顶安上高音喇叭放哀乐。这伙人吃住在工厂,还肆意破坏办公用具和家具,工厂被迫停工。 

        事发当日,工厂所在地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组成了由管委会副主任曾庆闻为组长的专案组前去处理,将被围困、扣押的郭泽良之父及3名保安解救出来,但并未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勒令余大钦等人抬出尸体,撤离工厂。据红海湾派出所所长陈锦坤介绍,他们认为停尸闹丧、破坏财物是违法行为,余小玲之死与郭泽良无因果关系。但考虑到余大钦刚失去爱女,情绪激动可以理解,对群体事件不宜硬碰硬,只能慢慢降温。 

        尸体停放3天后,余大钦一方的“温度”未能降下来,郭泽良倒着急上火。停工一天,公司就损失几万元,他多次打电话向曾庆闻反映,要求尽快平息事件,恢复生产。考虑到安全因素,郭泽良派胞兄郭泽宣出面交涉。为了家人的安全,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郭泽宣违心地同意私了,请出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独立,由他主持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开始余大钦还坚持郭泽良要为死者披麻戴孝,在家中立“亡妻”牌位,这个无理要求被大家否决了。 

        郭泽良气愤地说,当时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不是自愿的,而是被勒索的结果。管委会及公安机关不及时采取措施,是纵容违法行为。该协议书是在市公安局个别领导主持下签署的,由郭家拿出14万元来“买”得余大钦等人搬出尸体,并写下“不得反悔”、“不得节外生枝”。由公安人员来对这样一份协议书“监督”实施并作“见证”,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公安人员的职责均不相符。 

        案发半年之后,在舆论的干预下,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对身为民政助理的余大钦做出撤销职务、免去股级待遇的处理。对14万元的返还问题,他们则表示无能为力,钱已进了余大钦腰包,让他吐出来谈何容易! 

        郭泽良不敢苟同,他认为对余大钦的处理过轻。既然公安局个别领导能出面监督付款,为何不能监督还款?难道法律治不了如此“刁民”?他表示,如果管委会不依法严肃处理此事件,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讨回公道和尊严。 


        粗暴执法。1993年8月8日晚11时许,河北高阳县西演镇玛钢厂临时工韩根元酒后骑自行车离厂。9日凌晨2时许,韩因醉酒误入该县贾家务村高某家没有院门的院内,被高某送到庞佐乡派出所。该所所长柴俊峰没有对韩做任何讯问,便命民警程秋立将其铐在院内树上。直至早上7时许,发现韩口吐白沫、呼吸异常、裤中有尿,处于昏迷状态,柴俊峰非但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反而让所里民警将韩“送走”。民警程秋立、姚军、曹峰、宋永志遂开车将韩拉出派出所,抛在高阳县至邻县肃宁县的一条乡间小路边。当天下午,过路农民发现暴露在野外的韩的尸体。晚11时,柴俊峰等在已确知韩根元身份的情况下,仍按无名尸雇人将韩掩埋。 

        参与出庭控诉的韩根元家属指出:案发后,一位住在派出所旁的人曾表示,那天夜里,他听到派出所有打人的声音。但现在,这个人又不肯为此作证了。1994年夏,经县检察院两办案人员协调,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收到县公安局转来的37000元“补偿费”。时隔不久,已被逮捕的柴俊峰便获准保外就医,随后“因病”取保候审。此后该案便再无下文。 

        1997年12月19日上午9时,一桩拖了4年多的人命案终于被艰难地推上法庭。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县检察院起诉该县公安局庞佐乡派出所原所长柴俊峰玩忽职守致韩根元死亡一案。 

        激烈的法庭辩论中,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尖锐地指出:柴俊峰身为派出所所长,在发现韩已处于昏迷状态后,明知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非但不采取送医院等急救措施,反而命人将韩“送走”抛掉,放任韩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间接)放意杀人罪;法医尸检已查明,韩根元因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左颞部颅骨骨折致血管破裂,引起该部位硬膜下巨大血肿,致使颅内压增高、脑疝形成而死亡。而种种证据表明,韩在被高送至派出所之前未受任何伤害。从韩被民警抛至野外时所处位置与事后农民发现韩尸体现场位置的一致也不难看出,韩自被抛扔后到尸体被发现,其根本没有挪动过。所以,韩在被送出派出所之前或途中就已死亡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而其头部的致命伤又从何而来?派出所能脱掉干系吗?因此,此案远非只是玩忽职守那么简单…… 


        在湖南省娄底地区双峰县永丰镇合资企业湖南巨鹰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大门边,有一块由地区监察局和招商局共同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标牌。这家受重点保护的企业,1998年4月13日晚却遭遇了一场由治安队员引起、派出所民警参加的殴打工人、毁坏财产的飞来横祸。 

        4月13日晚8点多钟,双峰县永丰镇派出所聘请的治安队员彭德和该镇谭山村谢勇志、李梅花来到巨鹰公司,自称是派出所民警。保安人员要求他们出示证件,被他们打了几记耳光踢了几脚。他们冲到工厂2号宿舍,踹开房门,对正在打扑克玩的4名工人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你们搞赌博,快把钱交出来。边说边对工人搜身,其中一名女工被他们借机模来摸去,敢怒不敢言。从4名工人身上总共才搜出30元钱。公司经理李毅过来制止,并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只有彭德一人拿出了派出所发给的治安队员证件。另两人拿不出证件,见势不妙翻墙逃跑。李毅当即用电话向派出所报案。 

        晚9点多,永丰镇派出所副所长胡伏秋带着本所民警和10多名治安队员分乘几辆警车,鸣着警笛赶到巨鹰公司。公司保安人员把门刚一打开,胡伏秋掏出手枪朝天鸣了两枪,然后气势汹汹地说:“我们是来执行公务的,所有人不许动,全部给我抓起来,我要整死你们,关你们公司的门。”在胡伏秋的指使下,治安队员手持铁棍大打出手,十多间宿舍房门和总务室门被踢烂。搜查完后,他们又转到仓库搜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