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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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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说:“这个案子事实很清楚,你们把几个证据迅速弄来,我马上处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话说清楚,我也有难处,案子一到手,就有很多人来找我,不过我还是要帮忙的……”常马上从他的话中悟出了“奥秘”。 

        8月12日,常纪标又赶到洛阳,得知那位法官已提升为副院长,常比自己当了院长还高兴,当他找到这位副院长时,对方说:这个案子,一则洛南淀粉厂对我意见很大,二则行政压力很大,上上下下的领导都来说情,要我把这个案子拖下去;如果要做工作,我还得到这些领导家里去跑一跑。 

        11月7日,副院长告诉常纪标:“案件已转到一个姓T的庭长手里,我都安排好了。”常找到T,他说:“案卷才转到我手里,你们再等几天吧!”一直等到13日,常纪标才拿到一张开庭通知书,时间是11月24日,因为距开庭时间较远,常等只得又回家去。 

        11月20日,常纪标再赴洛阳,22日T主动到旅馆给常报喜来了:“这个官司你们赢定了,后天开庭只是一个过程,你们放心。”T说明自己是去买菜,顺便来通个气。见此,常纪标喜不自胜,真恨不得把自己的肉割下来给法官吃。 

        开庭了,在庄严的国徽前,经过半天的法庭辩论,事实真相大白,是非一目了然,这时,T庭长宣布休庭,叫当事双方各自回去,等接判决书。 
        这一等就等了半年。常纪标总算接到了一封从洛阳寄出的邮件,他小心翼翼地打开信封,结果不是判决书,是一份传票,接着又收到一封电报,内容是“来洛阳送旅差费”。正在常纪标纳闷时,一份法院的传票又用挂号信寄到他手中,内容是:“6月10日上午9时应到经济庭开庭。” 

        常纪标和律师张月成提前于6月8日风尘仆仆地赶到了洛阳,一了解,根本不是开庭,是要他送钱去。 
        9日,又和上次一样,T庭长主动到旅馆来了,寒暄了几句后,他说:“这次法院要我们到你们那去调查一趟,走一下过程,结果。经出来了,就是怕我们判了洛南淀粉厂不服,上诉麻烦。”T接着神秘地对常纪标说:“这次我们去调查,洛南淀粉厂要先给我们1000元做旅差费,我没接受。” 

        听话听音,常纪标连忙当着律师的面,掏出500元钱给T,被这位法官婉言谢绝了。他说:“明天到办公室再说。” 
        6月19日,常纪标在家中接到T的电话,T等二位法官来到了朱河镇。常纪标走进旅馆,发现T等二人茶杯里是白开水,T说:“小常,我们来得慌忙,没有带好烟和茶叶。” 

        几天的时间内,二位法官分别调查了县工商局、银行信用社、村干部和北港二、三粉厂干部职工,大量的事实证明:北港二、三、六粉厂分别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整个业务往来中是并行运作,互不交叉;三分厂先于六粉厂4个月时间,在县工商局进行了工商企业登记,(二粉厂未办登记手续),三个厂分别在农行李沟乡信用社有独立的账号。T当着常纪标和众人的面胸有成竹地明确表态:“事实很清楚,你们赢了!下星期就给你们下判决。” 

        常纪标又开始了漫长的等待,几个月过去了,洛阳市郊区法院对此案依然还在“审理”。 
        常纪标来到京城,找到《法制日报》社,一位记者表示要鼎力相助,力争使此案有个圆满的说法。1988年,《法制日报》第49期《读者来信摘编》全文刊发了常纪标的来信。此文刊出的当天,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便在《读者来信摘编》刊头空白处写下批示:“郑增茂同志:此件请省高院查处并报结果。”时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郑增茂十分重视,次日便将此件批转有关部门督办。 

        1989年元月初,常纪标和律师张月成接到洛阳郊区法院将于元月9日“宣判”的通知,他邀上了律师等3人,于元月7日启程去洛阳。法庭上,当常纪标听到自己不仅8万多元货款要不回,还要“赔偿”被告1。8万元的判决时,他只觉得眼前一片漆黑,“这不仅是我官司的败诉判决,这简直是我一家7口人的死刑判决书啊!” 

        常纪标和律师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慕名找到青年学者王利民副教授,并通过他引荐,见到了王的博士导师、参与制定我国《民法通则》的学术权威佟柔教授。 
        佟教授将常纪标的申诉材料转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要他等高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电话、信函,多次督促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实施监督。由于此案已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久等亦无结果,只好返回家乡。到了武汉,两人掏翻了口袋,也凑不足回监利县的车费。 

        转眼到了1991年6月,常纪标又在苦熬了两年半之后,终于接到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难产”的(1989)洛法经字第236号经济判决书,书称:“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不当。”于是,按二审判决,常纪标不仅不“赔偿”了,反而还可以拿回近一半货款,二审判决较之一审判决似乎要公平一些,但常纪标不服,他由二审判决的变化更加看到了这场官司定能获得全胜的曙光。再告! 

        1993年4月,常纪标借足了路费,再次启程北上,一路上有人听说他的遭遇,都为他想办法出点子,提建议。有人提醒他,应该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常纪标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告申庭,找到了一位姓曹的法官,曹法官不仅非常热情地接待了常纪标,而且说他曾看过常的申诉材料,他和他的同事们都认为这个案子的确有问题,但要经过河南省高院,一不能越级申诉。临别时常纪标向法官们求教最后一句话:“这个官司我还能不能打赢?”法官们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常纪标又一次看到了希望,他踏上了归途。列车上他无意中拾到一张1992年11月18日的《中国青年报),第一版上一则《不许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吸引了他,内容是河南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常纪标如获至宝,回到家就将一份申诉材料寄往河南省高院,接着,他又开始筹措经费,准备再次去河南。可是,已连续打了六七年官司,亲朋好友中有钱的都借过了,没钱的更不好开口,上哪再借钱呢!他和妻子商量,将楼房卖掉,妻子虽然不忍心卖掉家中最后一笔家产,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 

        一家人含着眼泪,从楼房中搬出,住进了原来用作车间的破厂房。常纪标一家愁眉苦脸,好不容易熬过了春节,他收拾了行装北上催案。 
        到了郑州,找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申告庭,接待常纪标的是一位温和的女法官,她叫闻志勤,闻法官听了常纪标有关案情的陈述和这么多年来打官司的辛酸经历,不禁为之动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便下达了(1994)预法申经监字第40号裁定书,裁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5月28日做出的(1989)洛法经字第236号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指令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又审了近一年半,直到1995年10月30日,洛阳市中级法院才迟迟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 
        一得到这个“再审判决”,常纪标仿佛早有思想准备,立马胸有成竹地再度向河南省高院申诉。 
        1996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1996)豫法告申经监字第244号经济判决书。高院查明:自1985年至1987年,六粉厂与洛南淀粉厂一直有购销关系,并且几次的购销合同均是先由六粉厂汇款,洛南淀粉厂见款发货,从来未提到过谁欠款之事。高院认为:1987年4月22日,六粉厂与洛南淀粉厂签订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洛南淀粉厂未按时按量发货,明显违约,应负全部责任。 

        当审判长宣布撤销洛阳市两级法院一、二再审判决时,打了10年官司、已39岁的常纪标激动得泪珠直掉。常纪标的官司终于赢了,他赢回来的不仅仅是他早就应得到的货款、利息和被告的违约金,他赢回来的还是人间正义与公道,是国家神圣法律的尊严。 

        常纪标终于打赢了官司,令人感慨的是,是什么使得这样一场官司要花上十年功夫,又有谁来为这一切负责。河南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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