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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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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宜乐的这种变化的动因或许从他本人交待中可洞察一二: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当副院长还不如原来在地区中院当院长,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了42年,到头来什么也没有,心里觉得很亏,一定要赶到退休之前捞一把。 

        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潘宜乐越走越远。 
        1996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潘宜乐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公然收受贿赂与他人合伙办公司,严重违反中央纪委关于国家机关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关口。对于法官,人民群众有理由要求他们清正廉洁、刚直不阿。举报信受到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的高度重视。他立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9月9日,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法合为组长的调查组抵达广西。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初期的调查工作出乎意料的顺利,办案人员很快查实:1996年4至5月,潘宜乐与广西北海市海城泰富典当拍卖行(以下简称拍卖行)及其他几位合伙人在凭祥成立泰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云公司),通过联营的方式经营金矿。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50万元,但潘宜乐并未拿出一分钱,而是接受拍卖行25万元资本金占公司10%的股份。 

        或许是根本就没有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当办案人员从凭祥市工商局调出泰云公司的档案时,赫然见“副董事长”一栏里写着“潘宜乐”三个字。 
        然而,当办案人员同当事人潘宜乐及拍卖行总经理高某正面接触时,二人一口咬定潘宜乐的25万元是向拍卖行借的,潘宜乐已于当年6月还清了这笔钱,并退出了泰云公司。他们还主动出示了潘宜乐4月8日写的借条和拍卖行6月23日出具的还款收据,以证实所言非虚。 

        但是,办案人员发现,拍卖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虽然填写的还款时间是6月23日,然而其上下联的日期均是9月份。拍卖行资金往来帐目也显示,无论是6月份还是9月份,都没有一笔25万元的进帐。显然,这份收据不仅是调查组到达之前补开的,而且根本就是假的。 

        既然收据是假的,借条会不会也是假的?难道潘宜乐提前得到消息而做了手脚? 
        办案人员疑团顿生之际,传来新情况:早在调查组抵达广西之前,潘宜乐本人就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了举报信的复印件,并打电话威胁他所怀疑的举报人:“谁整我,我绝对不放过。我要用判决的手段把这个人送到西天去,达不到这个目的不姓潘……”电话里,潘宜乐还念了举报信的部分内容。 

        至此,办案人员知道,他们所面对的并不止一个潘宜乐,而是一个熟知法律的攻守同盟。 
        调查组及时回京汇报了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态度明确: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坚决查到底!对此,中央纪委有关领导在各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 
        10月14日,由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再赴广西。这一次,调查组目的明确:突破攻守同盟,彻底查清潘宜乐的25万元入股资金是借贷还是受贿。 

        为了排除干扰,防止串供,根据中纪委有关规定,调查组将潘宜乐带到北京交待问题。 
        诸熟法律的潘宜乐清楚,自己借钱参与经商,充其量只是违纪,而受贿则触犯了刑律。所以他始终坚称25万元是借的,并避重就轻地写了一份检查,说自己借钱办公司违背了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今后要痛改前非,兢兢业业工作。 

        然而,潘宜乐没有想到的是,在政策的感化和法律的威慑面前,其“盟友”的心理防线崩溃了。随着拍卖行总经理高某及其他当事人的指证,整个事件真相大白。 
        1995年,潘宜乐的老战友、也是从政法机关退休下来的邢某从东北到广西投奔潘宜乐,希望下海经商。于是,潘宜乐介绍邢某结识了拍卖行总经理高某等人,商议在凭祥成立公司经营金矿。高某提议,拍卖行负责全部投资,但只占股份的50%,其余的股份由潘宜乐、邢某等人分享。对这一提议,潘宜乐欣然应许。 

        1996年3月,泰云公司在凭祥成立。高某任董事长,潘宜乐任副董事长。4月8日,拍卖行将经营金矿所需的费用200万元汇到凭祥。根据潘宜乐的要求,这笔钱中的20万元(后追加5万元)先存入潘宜乐的个人存折,当天又转入泰云公司,作为潘宜乐的入股资金。 

        一个月后,潘宜乐觉得心理不踏实,对其中一位合伙人说:“我是高级法院的副院长,这样做是受贿,查出来是要掉脑袋的。不如补个借条,万一查起来也好应付。” 

        合伙人问:“你打借条将来拿什么还呢?” 
        潘宜乐说:“我这个借条不仅不用还钱,连利息也不用付。” 
        随后,潘宜乐正式提出打借条,高某知道他的心思,遂笑着问道:“真的要打借条?” 
        潘宜乐回答:“还是打个借条好,以后万一查起来好说话。”于是,潘起草了一个借条:“借到北海泰富典当拍卖行人民币25万元整,投入凭祥泰云公司作入股资本金。” 

        写完后,潘宜乐左思右想觉得不妥,遂又提笔在借条上加了一句:“此款待泰富典当拍卖行收回本金后该条作废。”才满意地让人重抄一篇,再亲笔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不忘把日期提前到4月8日,即北海典当拍卖行汇钱到凭祥的那一天。 

        潘宜乐的这张借条可谓煞费苦心,他既想逃避法律制裁,又想逃避还债义务。 
        9月6日,潘宜乐得知有人举报他,匆忙召集高某、邢某等人到南宁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潘宜乐让高某在借条上注明“已还清,将借条退还本人。帮其所购池子划归典当行”字样。同时,他还让拍卖行于9月8日开出一张日期为6月23日收到潘宜乐还款25万元的收据。 

        真相大白之后,如何处理潘宜乐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意见一致:对法院系统内部这种触犯刑律的腐败分子,要坚决依照法律程序移交检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鉴于潘宜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案件不宜由当地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院判决潘宜乐有期徒刑15年。潘宜乐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庄严的终审判决:被告潘宜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情的判决向世人昭示:国家审判机关对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绝不姑息迁就! 
        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是时代的呼声,人民的愿望,也是共和国法制大厦坚如磐石的基础。 
        从潘宜乐悲剧性的结局中,人们听到了审判机关的告自:人民法院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法律的天空必须更加纯净。 

                  五、司法腐败,你敢举报吗 

          举报利剑指向腐败分子。举报制度是向特权宣战的群众性举措。10年 
        举报不泄密,10年举报使6100涉嫌犯罪的县处级领导被送上审判台,17。4 
        万余件大案得以告破。彻底清除司法腐败,呼唤更多勇敢的举报人。 

        不仅仅是深受其害者,每个有良知的公民对司法腐败都恨之入骨。事实上,彻底清除司法腐败,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自我清理整顿就可以解决的事,全社会都应该义不容辞地同司法腐败现象做斗争。在某种意义上,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更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举报制度,便是这种公民监督的具体举措之一。 

        作为公民,你敢举报吗? 
        1988年3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建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立即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海内外30多家媒体作了报道。 
        10天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通报了深圳市的做法。高检院肯定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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