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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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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悠然旅游起来足见其“志”不小。书中写他的“不凡”,就在于他在钱与权的杠杆上始终“清醒”,始终认为“权”是主砝码。他的主要精力几乎都用在进入“四大家族”的权力网上,为此至少宽纵了一个死刑犯(薛蟠),亲手害死一个人(石呆子)。书中虽然多次写到他的“贪酷”、“婪取”,但却未直接披露他的一桩贪污、受贿。数目很大而又没有痕迹,让权力“本身”分蘖出钱来,而“发财”者本人又保持风雅形象,这无疑是一种“大本事”。 

        五、夏太监层次 
        如果说贾雨村是依“权”而谋私,还需要“亲自”下手的话,夏太监则是借“位”而坐取,只需一个眼神,一个示意就可如愿。他的常用词是“借”,开口便是几千两、上万两,而且从不自己出头,打发个小太监向各种“上层人物”做个表示即可。 

        在“红学”研究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然这都属于学术范畴。而毛先生的“研究”当属另类,是典型的那种文人借古喻今的演义。事实上,毛先生归纳总结出《红楼梦》中的腐败现象及其五个层次,无一例外都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佐证。 

        我是一介平民,在我接触的众多平民中,话题每每涉及腐败时,常常会听到这样一些论调: 
        “没劲!腐败是当官的事儿!” 
        “我们只有眼气的份儿,想那么多干吗?” 
        “要是我有了权势,说不准也腐败透顶。” 
        姑且不论这些论调的意义是积极的抑或是消极的,但言词之间有一个事实是:腐败产生在权力之上。 
        在我的案台上,有一本由国家科委人才中心主办的杂志《跨世纪人才》,是1998年7月号。我此前并不知道有这么一本杂志,是一个朋友介绍我认识了这家杂志社的一个编辑,他约我给杂志写点稿子。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不是科技界人士,能写些什么呢?盛夏的一天,我随便翻开这本杂志。翻着翻着,我就翻到其中的一个小栏目“最新数据库”,我也不曾想到,这期杂志的“最新数据库”竟然披露的是1997年反贪大案的有关数据。现抄录如下: 

        不知道这组“最新数据库”披露的数据出自何处,是国家司法部?还是国家反贪局?或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是新华社?不知其详。我之所以想知道数据出自何处,是想知道这组数据是否具有权威性。至少,据我个人所知,此组数据尚不够权威。仅以倒数第三例为例,吉林省工会副主席薛景文受贿案,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薛是在1994年被捕,那时我尚在长春的一家杂志社做记者,与薛在同一幢大楼办公。难道说薛案历时三年才审理?事实上,是有这种可能的,大概是案情比较复杂的缘故。但我不知在“处理”一栏中,所谓逮捕的时间概念是什么,是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1997年被逮捕的?若是的话,那么1998年春节过后被各新闻媒介关注的哈尔滨市国贸城案中涉嫌犯罪的哈尔滨市副市长朱胜文为何又不在其中? 

        细细探究这组数据的权威性已无多大意义。且不管它权威性如何,但这组数据已经能说明问题了。在1997年反贪中落入法网的大蛀虫们,无一例外都是身居要职的高官。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然而,他们一旦拥有了权力,在一种特权思想的支配下,滥用权力,把权力变成了贪污、腐败的资本。 

        最终,他们在法律面前碰了壁,成为阶下囚。 
        这是罪有应得的下场。 
        因为法律不存在特权。 
        也正是从这组数据中,我产生了写这本书的念头。 
        倘若你仔细归纳一下,便不难发现,在这57例反贪大案中,竟有7例是司法机关的要员,从法院的经济庭长到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公安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长,这些法律卫士,竟然面对着神圣庄严的国徽,以执法者的身份公然触犯法律! 

        依法治国,法律是治国的根本准绳。倘若国家法律的肌体上滋生了腐败的蛀虫,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司法腐败是最最可怕的腐败。 
        中国到了剔除司法界腐败毒瘤的时候了。 

                     六、怪事一箩筐 

          司法界怪异之事令人不敢相信:派出所“金口玉言”。公安局长酒后 
        飞机上滋事使航班延误。法庭庭长罚当事人跪。反贪局长非法拘禁致人死 
        亡。法院为创收惹出命案……知法犯法,原因何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是我们党对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表明了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生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这种指导思想把法治的精神贯穿于国家和社会的精神生活中,从而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又直接地推动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外历史实践证明,法律意识的高低和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高低成正比关系。缺乏法治精神的社会通常也是文明程度不高的社会。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制度体系能够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改变人们观念和思想赖以形成的客观环境。一个人没有守法的观念和尊重法律的态度,不会形成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也不可能形成正确的道德观。特别是对法律义务不重视的人更不可能形成对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强烈的责任感。而人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高更是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培养。 

        显而易见,依法治国首先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同时,还必须建立一支公正、纯洁的司法队伍。因为司法机关握有国家司法的执法大权,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少数的执法者的所作所为严重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滑入了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的泥潭,从而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下面所列举的是被公开曝光的司法界的丑闻,可谓是现今司法界之怪状: 

        据1998年7月17日《中国青年报》载,黑龙江呼兰县许堡派出所对所辖乡、村农民,不管是不是真正的卖淫嫖娼,只要点到名就要罚款数千元。半年时间先后处理五六十人,收罚款10万元,没给农民一分钱的收据。交不上钱的就被命令“坐飞机”,或用绳子串起来绕派出所大院跑步,一跑就是半个多小时,数十村民因此外逃,地都无法种。 

        20多年前造反派用过的“坐飞机”,如今我们的“卫士”倒是用上了,用在那些脸朝黄土背朝天、勤扒苦做供奉他们的百姓头上。就算是犯了罪,法律、条例哪条规定让“坐飞机”?用绳子拴了罚跑步又算哪家的法律? 

        据1998年7月7日《羊城晚报》一则消息,辽宁省法库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劳兴华,因酗酒滋事,延误航班,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有关部门决定免去其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职务,并予以辞退。 

        劳兴华6月6日上午10时许,应老乡之邀到饭店喝酒。12时50分,劳登上北方航空公司6402次航班后,因坐错座位,被机组人员纠正。劳兴华在携带提包到自己座位时,又因提包碰到邻座乘客而发生口角。55岁的一级警督劳兴华不但大声辱骂乘客,还扬手打了机组人员一个耳光。为确保飞行安全,机长下达拒载令,本该正点起飞的航班因劳酒后滋事而延误20分钟。同乘该机的相声演员姜昆还向有关部门提供了书面材料。 


        《中国青年报》1998年8月6日报道,重庆武隆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罗永生,在其办公室内强奸前来求职的女大学生黄某。案发后县委政法委“协调”出一个意见:“罗永生与小黄强行发生性交的整个过程,暴力程度不明显,女方反抗程度不强烈,罗永生犯生活腐化错误,是利用职权与女性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按照政法委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武隆县公检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都要贯彻执行这个‘意见’。” 

        发生在县政府大楼内的恶行不止此例。县纪委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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