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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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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A。Wolf 译注的《斯宾诺莎通信集》,1928 年英文版,第223 及431 页。斯宾诺莎于1666 年4 月10
日曾写信与约翰·胡德(JohnHudde),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列举了一个包含必然存在的事物(即
上帝)所必具的六种特性。其三是:它不能被认为是规定了的,只能被认为是无限的。因为,假如这个事
物的性质是规定了的,并且被认为是规定了的,那末,在那些规定之外,那种性质就会被认为不存在。这
又与它的定义不合。胡德于同年5 月19 日复信,对此证明有许多存疑,斯宾诺莎于六月又去信逐点解释。
其中有云:“您很理解第三点的意义(即,假如这一事物是思维,它就不能认为是在思维中规定的,假如
它是广延,它就不能认为是在广延中规定的)。可是您说您不理解根据这一点就得出结论说:一个事物,
其定义包括存在(或说肯定存在也是一样),要在否定存在之下去认识它,乃是一个矛盾。既然一切规定
都是否定,都只意谓着那个被认为是规定的性质之缺少存在;由此可见,一个事物,其定义若是肯定存在,
便不能认为是规定了的。试举一例,假如广延一词包含心然存在,那就不可能认识没有存在的广延,正如
不可能认识没有广延的广延一样。假如承认这一点,那么,要认识规定了的广延也不可能。因为,假如它
被认为是规定了的,那么,它就必须由它本身的性质来规定,即由广延来规定;然而用来规定它的这一广
延,就会是在否定存在被认识的。这就上面假定说,是一个明显的矛盾。”——译者
想像为可变化的,不与有同一的。

痛苦化(Qualierung)或陷于痛苦(Inqualierung),这是雅各布·柏
麦哲学所用的名词①。这是一种深入的哲学,但只是深入到昏暗中的哲学。这
个名词是指一种质(辛酸、苦涩、火辣等等)在自身中的运动,因为质在自
己的否定性中(在它的痛苦中),从他物建立并巩固了自己,总之,那是它
自身的骚动不宁,就这种不宁静而言,质只有在斗争中才会发生并保持自己。

  3。某物

在实有那里,它的规定性是作为质而有区别的;在作为实有的质那里,
实在与否定之间也有了区别。这些区别虽然在实有那里是当前现存的,但也
仍然是空无而扬弃了的。实在自身包含否定,是实有,不是不曾规定的、抽
象的有。同样,否定也是实有,不是应有的抽象的无,而是在此处建立起来
像是自在的,像是有的,属于实有的那样。所以质决不与实有分离,实有只
是规定了的、质的有。

扬弃区别,不只是单纯收回了区别,在外表上又重新扔掉区别,也不仅
是简单地转回到单纯的开端,回到实有自身。既有区别,就无法扔掉。所以
现有的事实,是一般实有,是实有中的区别与区别的扬弃;实有不像开始时
那样无区别,而是由于区别的扬弃重又与自身同一,实有的单纯性由于这种
扬弃而有了中介。区别之被扬弃,是实有的自身特有的规定性;所以它是内
在之有(In…sichsein);实有是实有物,是某物。

①某物作为单纯的、有的自身关系,是第一个否定之否定。实有、生命、
思维等等是在本质上把自身规定为实有物、生物、思维者(自我)等等。为
了不把实有、生命、思维等等乃至神性(代替神)仅仅当作共相而停留在那
里,这种规定是极其重要的。对观念说来,某物是有理由被当作实在的东西
的。但是某物仍然还是一个很肤浅的规定;和实在及否定一样,实有及其规
定性固然不再是空洞的有和无,但仍然是十分抽象的规定。正因此,它们也
成了最流行的名词,缺少哲学上的修养的反思,使用它们最多,把反思的区
别灌注到它们里面去,从而以为有了某种规定得很好、很牢固的东西。——
否定物之否定物,作为某物,只是主体的开端;——这个内在之有,起初还
只是十分不确定的。以后,它先规定自身是自为之有物等等,直到在概念中
才获得了主体的具体内涵。否定的自身统一是一切这些规定的基础。但是,
在这里,第一次的否定,即一般的否定,当然要与第二次否定,即否定之否
定区别开;后者是具体的、绝对的否定性,而前者则仅仅是抽象的否定性。
某物作为否定之否定,是有的;于是否定之否定是单纯的自身关系之恢
复;——但是这样一来,某物也同样是以自身作自己的中介了。以自身作自
己的中介,这在某物的单纯形式中已经有了,以后在自为之有、主体等等中,

① 恩格斯在《社全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的附注中曾说:“‘Qual’ 是哲学上的双关语。
‘Qual’原是指一种促使某种动作的苦痛。而神秘主义者柏麦则于这个德文词中加进拉丁语‘qualitas’(质)
的某些意义。柏麦的‘qual’与外来的苦痛相反,乃是能动的本源,它由从属于它的事物、关系或个人的自
发发展中产生出来,并且自己又引起这种发展。”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1961 年人民出版社版,
第二卷,第97 页。——译者

① 参看第109 页

还更加确定,甚至在变中也已经有仅仅十分抽象的中介;自身中介,是在某
物中建立起来的,因为某物被规定为单纯同一的东西。——有一种原理,主
张知识的纯粹直接性,要排除中介,①对这种原理就须提醒注意中介之存在;
但是对于中介的环节,以后却不需要特别注意;因为那在一切地方、一切事
物、每一概念中都可以找到。

这种自身中介就是某物自身,它仅仅被认为是否定之否定,在它的各方
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它消融为单纯的统一,那就是有。既是某物,
所以也是实有物;它自身又是变,但是这个变已经不再仅仅用有和无作它的
环节。环节之一,有,现在成了实有,以后又成了实有物。环节之二,也同
样是一个实有物,不过它被规定为某物的否定物,——一个他物。某物作为
变,是一个过渡,其环节本身也是某物,因此它是变化(Veranderung),—
—一个已经变成了的具体物的变。——但是某物起初仅仅是在它的概念中变
化;它还没有作为进行中介和有了中介那样地建立起来;它先只是在自身关
系中单纯地保持自身,而它的否定物也同样是质,仅仅是一个一般的他物。

乙、有限

  (1)某物与他物;它们首先是互不相关的;一个他物同时也是一个直接
的实有物,一个某物;否定落在两者之外。某物是自在地与其为他之有
(Sein…fur…Anderes)对立。但是规定性也属于某物的自在,并且是
  (2)自在的规定,这种规定也同样要过渡为状态(Beschaffen…heit),
状态与规定同一,构成内在的同时又是被否定的为他之有,即某物的界限,
界限是
  (3)某物自身的内在规定,某物因此是有限的。

第一节考察了一般实有,把它当作有的规定。所以它的发展环节,质和
某物都是肯定的规定。在这一节却正好相反,藏在实有中的否定规定发展了,
它在那里起初还只是一般的否定,第一次否定,但是现在却被规定为某物内
在之有这一主要之点,即被规定为否定之否定了。

  1。某物和—他物

1。某物和他物两者首先都是实有物,或说某物。

其次,两者也同样是他物。哪一个被先提到,并且仅仅因此而叫做某物,
这是并不重要的(它们若是出现在拉丁文的一句话中,两者都叫做aliud;
“某物??他物”,其说法为alius alium;表示相互关系时,其说法为alter
alterum,亦相似)。假如我们称一实有为甲,另一实有为乙,那么乙就被规
定为他物了。但是甲也同样是乙的他物。用同样的方式,两者都是他物。“这
个”是用来确定区别和确定被认为是肯定的其物。但是“这个”也说出这样
一点,即对某物的区别和强调,也只是主观的、在某物本身以外的称谓。整
个规定性是处于这种外在的指陈之内的;甚至“这个”字眼也并不包含区别;
一切和每个某物,都恰恰既可以是“这个”,也可以是“那个”。人们以为
用“这个”就可以表示某种完全规定了的东西,忽视了语言作为知性的产物,

① 指费希特、耶柯比、谢林等人的“直接的知”。——译者

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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