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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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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中却彼此仍然是外在的,各自独立的。

假如由这种认识的观点抬这两种力所附加的独立的区别,是虚无的,那
么,假如它们的内容规定被当做是某种应当固定的东西,这样作出来的任何
其他区别,也一定会表现出是同样虚无的:因为正如在前面就它们的真理来
观察它们那样,它们只是相互过渡的环节。——康德所指出的这些进一步的
区别规定,我也将加以观察。

他把引力规定为贯穿的力,一种物质可以由于这种力时另一种物质的各
部分直接起作用,甚至超出接触面直接起作用;反之,斥力则是一种表面的
力,物质由于这种力,只有在共同的接触面上才能互相起作用。对于后者只
应该是一种表面的力,所举的理由如下:“相互接触的部分互相限制了作用
范围,而斥力假如不借助处在中间的部分就不能使较远的部分运动:一种物
质由于张力(这里即是斥力)直截通过这些中间部分而对另一物质直接起作
用,是不可能的。”(参看前书第67 页的说明与附释。)

这里须要提一提,既然假定物质有了较近或较远的部分,就吸引看来,
也便产生了区别,即:一个原子固然对另一个原子起作用,但是第三个较远
的原子(在它与第一个吸引的原子之间,还有别的原子),也随即进入处在
中间的与它较近的原子的吸引范围里,于是第一个原子对第三个原子所起的
作用,不是直接的、简单的,无论就引力或就斥力说,从那里都发生了同接
的作用;其次,引力的真正贯穿,必定唯有在于物质的一切部分都自在而自
为地是吸引的,而不是某些原子被动,只有一个原子能动。——对前面所引
证的一段,须注意在接触的部分都直接地(或对斥力本身说),出现了现成
的物质的坚实性和连续性,不让排斥穿过。在物质的坚实性之中彼此接触的
部分,不再是由虚空隔开,而这种坚实性已痤是以斥力的揚弃为前提;依照
在此处占统治地位的斥力的咸性观念,就必须认为彼此接触的部分是不相排
斥的这样的部分。所似这种结论完全是同语反复,即:那里既然被假定是排
斥的非有,那里也就不能有排斥。对于斥力的规定,由此也得不到更多的桔
果。——但是假如思索一下,说接触部分只有在还是互相分开之时,才会彼
此接触,那么斥力也正因此不仅仅是在物质的表面上,也是在那个只应该是
吸引的范围之内了。

康德以后又假定了这种规定,即“物质由于引力只是占据空间,而不填
塞空间,”(同上书)“因为物质并不山于引力来填塞空间,由于插入其间
的物质并未为引力立下界限,所以引力能够通过虚空的空间而起作用。”—
—这种区别也和前面所说的那种区别,情况差不多,那里说一种规定属于一
伴事情的概念,但又不被包括在内;这里说物质只是占据空间而不填塞空间。
假如我们停留在斥力的最初规定里,那么这就是斥力使诸一彼此排斥,并且
只是否定地彼此相关的,在这里,这就是说通过虚空的空因而彼此相关。但
是这里使空间保持空虚的又是引力;引力并不以它的原子的关系来填塞空
间,即是说它维持着原子周相互的否定关系。——我们看到康德在这里不知
不觉碰到了藏在事物本性中的东西,因为他恰恰把依据最初的规定归到相反
的力上面去的东西,又归到引力上面去了。正当从事确定两种力的区别之时,
竟出现了一个到另一个的过渡。——于是恰恰相反,物质也应该由于排斥而
填塞空间,从而引力留下来的虚空的空间,也由排斥而消失了。排斥在扬弃
虚空的空间之时,事实上也一并揚弃了原子或诸一的否定关系,即扬弃了原
子或诸一的排斥;也就是排斥被规定为自己的对立物。

对区别这样的抹煞,还又添上了混乱,如在开始时所说过的,康德对这
些对立的力的表述是分析的,应该由其原素引导出来的物质,在全部论说中,
却出现为现成的、组成的了。在表面的力和贯穿的力的定义中,两者都被假
定为运动的力,各种物质由于它们可以这样那样地起作用。——所以它们在
这里被表述为这样的力,即不是物质由于它们而成,而是已经现成的物质仅
仅由于它们而运动。既然这里所说的力,使各种物质互相起作用和运动,那
么,这与作为物质的环节所应有的规定和关系,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在以后的规定中,向心力和离心力构成与引力和斥力同样的对立。这些
力像是保持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在它们的范围中屹立着一个一,一个中心,
其他的诸一对这个一的所作所为似乎是非为之有的,所以这些力的区别,可
以联系到一个中心的一和对这个一并不固定的其他诸一之间的假定的区别
上。但是在使用这些力来作说明之时(它们为此目的,也和斥力与引力一样,
被认为在量上是成反比例的,以致一个若是增加,则另一个便耍减少)为了
运动现象之就明而假定了它们,所以运动现象及共不相等性也就应当是由这
些力而生。但是只要从这些力的对立中采取对一现象近来的最佳表述,例如
一颗行星在它围绕中心物体的轨道中所具有的不等速,就立刻会看到那里正
充满着混乱,并且不可能把这些力的大小各自分开,以致一个被认为在增加
的力,在说明中也很可以同样被认为在减少,反过来亦是如此:耍使这样的
事明白易晓,需要作一个比此处所能提供的更冗长的阐释;但是必要的东西,
以后将在反比率中谈到。


14…8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客观逻辑 第二部分 大小(量)第一章 量



    第二部分 大小(量)


我们曾经指出过量与质的区别。质是最初的、直接的规定性,量足对“有”
漠个相关的规定性,是一个不是界限的界限,是绝对与为他之有同一的自为
之有,——是多个的一的排斥,而这个排斥又直接是多个的一的非排斥,是
多个的一的连续。

    因为自为之有物现在是这样建立的,不排除它的他物,反倒是在他物中
肯定地继檀自身,这样它便是他有,由于实有在这种连续中重又出现,同时
这个实有的规定性也不再像在单钝的自身关系中那样,不再是实有的某物的
直接规定性,而是建立起来的自身排斥自身,它所具有的自身关系倒不如就
是在另一实有(一个自为之有物)中的规定性;而且由于这些实有同时又是
漠不相关的、反思自身的、无关系的界限,所以规定性一般也是在自身之外,
是一个对自身绝对外在的东西,也是一个同样外在的某物;这样的界限以及
它对内身和某物对它之漠不相关,就构成某物的置的规定性。

    首先耍区别纯量和被规定的量,即定量。量最初作为纯量,是回归到自
身的、实在的自为之有,这个自为之有在那里还没有规定性,是牢固的,在
自身中继续自己的无限的统一体。

    其次,这个统一体进到了在它那里建立的规定性,就其本身说,这个规
定性同时又不是规定性,或说是外在的规定性。它变为定量。定量是漠不相
关的规定性,即超出并否定自身的规定性;作为这种他有之他有,定量就陷
入无限进展中去了。无限的定量又是扬弃了的、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它是质
的恢复。

    第三,定量在质的形式中就是量的比率。定量一般只是超出自己,但是
在比率中,它却超出自己而进入他有,以致它在他有中便有了规定;同时他
有也被建立,是另一定量:于是当前呈现的,便是定量回归到盲身和在他有
中的自身关系。

    这种比率还以定量的外在性为基础,彼此相比的定量,是漠不相关的定
量,即是说它们是这样在自身以外具有自身关系的;——因此比率只是质与
量形式的统一。比率的辩证法是比率过渡为辩证的绝对的统一,过渡为尺度。

注释

    在某物那里的界限,作为质,本质上就是某物的规定性。但是假如我们
所谓界限,是指量的界限,譬如田亩变更了界限,那么,它在变更以前和以
后都仍然是田亩。反之,假如它的质的界限有了变化,那么,它之所以为田
亩的规定性,也将有变化,它将变为草地、森林等等。——一种较强或较弱
的红色,总还是红色;但是假如它的质变了,它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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