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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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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了解,这对于分类是很要紧的。首先耍记住,这里的前提是,分类必
须与概念联系,或者不如说,分类即寓于概念本身之中。概念#不是不曾规
定的,而是在它本身就是已彼规定的;但分类却是概念的这种规定性发展了
的表现;分类就是概念的判断①,它不是关于任何一个被当作是外在对象的判
断。而是概念对本身在下判断,即是说,对本身进行规定。直角性、锐角性
以及等边性等等三角形分类所依据的规定,并不在三角形自身的规定性之
内,即不在通常所谓三角形的概念之内,正如同哺乳类、鸟类等等和这些类
更祥细分为种属所依据的规定,也不在一般动物或哺乳类、鸟类等概念之内
一样。这些规定是从别处,从经验的直观得来的,它们对于所谓概念说来,
是从外面加入的。在分类的哲学探讨中,概念必须表现它自身包含着这种分
类探讨的根源。

    ① 参看第98 页。
    ① 参看第98 页。
    ① 德文“判断”,Urteil,就字原说,乃“原始划分”之意,
       故英译本作“基本分类”(fundamental division)但中文“判”字
       也有“分”的意思,可以适应黑格尔的双关说法。——译者


但是,逻辑的概念自身,在导论中,被表述为一个门处于彼岸的科学的
成果,因而在这里,它也同样被表述为一种前提。逻辑据此而把自身规定为
纯粹思维的科学,它以纯粹的知为它的本原,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生动
的统一,因为在它那里,一个主观地自为之有的东西和另一个客观地自为之
有的东西在意识中的对立,被认为是已经克服了,“有”被意识到是纯粹概
念自身,而纯粹概念也被意识到是真正的有。据此说来,这就是在逻辑的东
西里所包含的两个环节。但这两个环节现在却被意识到是不可分离的,不像
在意识中那样,每个环节又是合各自为的;但是它们同时又被意识到是有区
别的(然而又不是自为之有的)环节,所以①它们的统一,不是抽象的、僵死
的、不动的,而是具体的。

    ① 参看第98 页。

这个统一同时把超辑的本原造成环节,所以那种本来就在逻辑本原中的
区别的发展,只是在这个环节以内进行的。如以前所说,既然分类是概含的
判断,是已狸内在于概念中的规定的建立,从而也就是概念的区别之建立;
那么,这里建立就不可以看作是把那种具体的统一又重新消解为此杭一的诸
规定,好像那些规定应该是自为的似的,这样的消解在这里将只是空回到以
前的立场,即空回到意识的对立;这种对立不如说是已经消灭了:那种统一
仍然还是环节,分类和一般发展的那种区别,都不再超出那种统一之外。于
是,以前的(在通往真理之路上的)自为之有的规定,比如主观的和客观的
东西,或者也可以说思维与有,或说概念与实在,无论它们被按照什么观点
来规定,现在都在它们的真理中,即它们的统一中,降低为形式了。因此,
在它们的区别中,它们本身还是完整的概念,而在分类中,这个完整的概念
却只是被安置在它自己的诸规定的下面而已。

所以,完整的概念须要一方面当作有的概念来观察,另一方面当作概念
来观察;前者只是自在的概念,即实在或有的概念,后者才是概念本身,是
自为之有的概念(后一种概念,用具体的形式来说,那就是像它在有思维的
人中的那样,但是在有感觉的动物和一般的有机的个体中,也已经有了,当
然那不是有意识的概念,更不是被意识到的概念;至于自在的概念,那却只
是在无机的自然之中)。——逻辑依此首先可以分成作为有的概念的逻辑和
作为概念的概念的逻辑;或者我们用虽然习旯而最不确定,歧义也就最多的
名词来说,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逻辑。

但是,基本的环节是概念自身的统一,也就是概念藉规定的不可分离性,
就此而论,只要这些规定有区别,而概念又在它们的区别中建立起来,那未,
进一步诅,它们也就至少一定是处于相互关系之中了。于是便发生了一个中
介区域,即作为反思规定(Re…flexionsbestimmungen)体系的那种概念,也
就是说,有向概念的内在之有(Insichsein)过渡的体系的那种概念,它以
这种方式,还没有被建立成自为的概念本身,而仍然固着于直接的,同时又
在概念以外的有。这就是本质论,处于有论和概念论之间。——在这本逻辑
著作的一般分类中,本质仍然列于客观逻辑之下,因为,本质尽管已经是内
在的东西,但主观性却应该明确地保留给概念。

在近代,康德①还提出一种先验逻辑与所谓通常逻辑对立。本书所谓客观
逻辑,有一部分就相当于他的先验逻辑。他之把先验逻辑和他所谓的一般逻
辑区别开,是这样的,即:(一)先验逻辑考察与对象先天联系着的概念,
所以它#未将客观认敲的一切内容抽掉,或者说,它含有一个对象的纯粹思
维的规则;(二)它同时又考察不能归之于对象的我们的认识起源。
——后者是康德的哲学兴趣专注的方面。他的主要思想,是向作为主观自我
的自我意敲索取范畴。由于这种规定,他的观点仍然停留在意识和它的对立
之内,除了感觉和直观的经验的东西而外,还剩下某种不由进行思维的自我
意识来建立并规定的东西,①即一个自在之物,一个对思维说来是陌生的、
外在的东西——,尽管像自在之物这样一个抽象,本身只是思锥,当然只是
进行抽象的思维的产物,是显而易见的。——假如有些康德派关于以自我来
规定对象,这样说:自我的客观化可以被看作是意识的一种原始而必然的行
动,所以在这种原始行动里,还浚有自我本身的表象,——因为这种表象据
说是上述那种意识的意识,甚至或者是那种意识的客观化,——那么,这种
已经从意识对立里解脱出来的客观化行动,就很近似于可以一般当作思维本
身的那种东西了。②但是这种行动却不应该再叫做意识;意识自己包含着自
我与其对象的对立,这种对立,在那种原始行动中,并不存在。意识这个名
称,比思维这个名词,给予这种行动以更多的主观性的外表,但是,思椎这
个名词,在这里根本应该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为无限的、不带意识有限性
的思维,一句话,思维本身。

由于康德哲学的兴趣,指向思维规定的所谓先验的东西,这些恩维规定
本身的探豺也便落空。这些规定,在没有与自我发生那种抽象的、对一切都
相同的关系时,本身是什么,它们的相互规定性和相互关系是什么,都没有

  ① 我要提醒读者,在本书中,我常常考虑到康德哲学(这在有的人看来,
     可能像是多余的),因为康德哲学——不管在别处和在本书中,对它
     的确切性以及它的说明上的特殊部分如何考察,——它总是构成近代
     德国哲学的基础和出发点,不管对它可以有什么非难,它的功绩并不
     因此而减削。而且,它在客观逻辑中所以常常被考虑,也是因为它对 
     逻辑的重要而确定的方面研究得很详细;反之,后来的哲学表述,却没
     有重现这些,部分地反而时时表现出粗率的——但并非没有受到报复的
      ——经验。在我们这里流行最广的哲学思考,也并未超出康德的下列桔
     果之外,即:*理性不能认识到真的内蕴,至于绝对的真理 ,就须付之于
     信仰。于是,在康德那里是结果的东西,在这种哲学思考中,却成了直接
     的开端;于是,那种结果所由来的,并且是哲学认识的先行说明,被事先
     割掸了。这样康德哲学,对于思维懒惰,便供了可以躺着休息的靠垫之用
     ,因为一切都已经证明了,完结了。认识和思维的确定内容,不是在这样
     无结果的、枯燥的休息中找到的,因此必须转到那种先行的说明。
                                                       ——黑格尔原注
  ① 参看第99 页。
  ② 假如自我的客观化行动一词,可以使人回忆起别的精神生产,例如想像等
     ,那么,我们便应该提醒一句,只有当一种对象的内容环节不属于感觉和
     直观时,才能谈得到规定对象,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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