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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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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区别已不再只是基质,而在它自己那里也不再只是抽象的了。

乙、无区别作为它的因素的反比率

现在,必须看看无区别的这种规定如何在自身那里建立起来,以及它如
何因而被建立为自为之有的。

1。尺度比率首先被当作是独立的,它们的还原是以一个基质为基础的;
这个基质是它们的相互连续,因而是完全在其各种区别中呈现的、不可分的、
独立的东西。基质中所包含的质与最的规定是为这些区别而出现的,这些规
定在基质中如何建立起来乃是问题的全部关键所在。但这是由下列情况决定
的:基质首先是结果,并且自在地是中介,但中介本身还没有在基质那里建
立起来;所以这首先是基质,而从规定性方面看来则是无区别。
因此,区别在无区别那里,本质上首先只是量的、外在的区别;同一的
基质有两种不同定量,基质以此方式便是它们的总和,因而好像把自己也规
定为定量了。但无区别只有在与那些区别有了关系时,才是这样固定的尺度,
才是自在之有的绝对界限,因此,无区别本身又好像不是定量,而且无论如
何不能作为总和或指数,来与别的总和或无区别对立。无区别仅仅包含着抽
象的规定性,两种定量,为了它们可以被建立为在无区别那里的环节而彼此
相对,是可变的、漠不相关的、较大或较小的。但是,由于受到它们的总和
的固定界限的限制,它们的相比,同时又不是彼此外在的,而是彼此否定的:
——这就是它们共处其中的质的规定那样的东西。据此,它们彼此同是在反
比率中。这种反比率与先前的形式的反比率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整体在这里
是一个实在的基质,而两方面的每一方面都被建立为应当目在地是这种整
体。

依照上述质的规定性,区别又呈现着两种质的区别,一种质被另一种质
扬弃,但彼此又不可分,因为两者都留在统一之中,并且构成统一。基质本
身,作为无区别,同样也自在地是两种质的统一;比率的每一方面因此都在
自身中包含着这两种质,只是由于一种质较多而另一种质较少及其相反的情
况而有区别;一种质只是由于它的定量才在一方面占优势,另一种质在另一
方面也是如此。

因此,每一方面本身都是一个反比率:这个比率作为形式的比率,又转
回到有区别的方面那里。这些方面于是也按照它们的质的规定而各自在另一
方中连续,每一种质都庄另一种质中与自身相比,都只是以一个不同的定量
而在双方的一方之中。它们的量的区别就是那种无区别,按照这种无区别,
它们各自在另一方中连续,这种连续作为质的同一,是在两种统一体的每个
之中的。——然而,每一方面都作为规定的整体,从而包含着无区别自身,
所以两个方面同时被建立为彼此对比的独立的东西。

2。有,现在作为这种无区别,是尺度的被规定的有,不再在直接性之中,
而是以方才说过的、发展了的方式,和无区别一样了,因为它自在地是“有”
的规定的整体,那些规定消解于统一体之中;实有也是如此,因为它是被建
立起来的实在化的总体,在这种实在化中的环节,自身也是无区别的自在之
有的总体,无区别作为环节的统一体而负荷这些环节。但因为这一统一体被
固定下来,只是作为无区别,因而只是作为自在的,并且环节还没有被规定
为自为之有,即还没有在它们自身中和它们相互间自行扬弃而达到统一;因
此,便呈现着环节自身对自身的漠不相关作为发展了的规定性。

这种如此不可分离的独立物,现在须进一步加以考察。这个独立物在它
的一切规定中是内在的;在规定中,它仍然与自身统一,不受规定干扰;但
是,

(甲)因为它是自在的总体,所以其中已经扬弃的规定性仍然留存,不
过在它那里只是无根据地出现而已。

无区别的自在及其实有并不是联系着的;规定性直接表现在无区别那
里;在每个规定性中,无区别都是整个的;所以规定性的区别首先被建立为
扬弃了的区别,即量的区别;但正因为这样,规定性不是对自身的排斥,不
是自身规定,而只是作为外在地规定了的有和变。

(乙)两个环节处于量的反比率中;这就是在大小上的反复增减,但这
种反复增减不是由无区别(无区别正是这种反复增减的漠不相关)规定的,
而在这里只是外在地被规定的。反复增减是指向一个在无区别之外的他物,
而规定便在这个他物之中。从这方面看来,绝对物作为无区别,具有量的形
式的第二个缺点,即区别的规定性不是由绝对物自身规定的;因此,绝对物
也同样有了第一个缺点,即:区别在绝对物中只是一般出现的,即绝对物之
建立,是某种直接的东西,而不是它自身的中介。

(丙)现在比率的两方面是环节,它们的量的规定性构成了它们的持续
性的这种方式;它们的实有是由于这种对质的过渡漠不相关而取得的。但是,
它们之所以有不同于它们的实有,并且是自在之有的持续性,那就是因为它
们自在地是无区别,每一个都是两方面的质的统一体,质的环节分裂成这样
的统一体。两方面的区别只限于:一种质之建立在一方面较多,在另一方面
较少,另一种质则因而与此相反。于是,每一方面自身都是无区别的总体。
——两种质的每一个,就个别看来,仍然同样是无区别的同一总和;每一种
质从一个方面到另一方面中连续自身,并且不受在这方面中所建立的量的界
限的限制。于是规定便到了直接的对立,而对立又发展为矛盾,现在须对此
加以考察。

3。因为每种质都是在每个方面之中与另一种质有关系,而且,如已经规
定了的,这种关系只应该是量的区别。如果这两种质是独立的,譬如被认为
是互不依赖的、感性的物质,那么,无区别的全部规定性便都破碎了,它的
统一体及总体也会只是空名。但是,两种质倒不如说是被规定为综括在统一
体中而不可分离,每一种质只有在与另一种质的这种质的关系中,才有意义
和实在性。但是因为两种质的量的本性完全属于这种质的本性,所以,每种
质只能达到另一种质所达到的范围。如果两种质作为定量而彼此不同,那么,
一种质就会超出另一种质,而且在其较多部分中,便具有为另一种质所没有
的漠不相关的实有。但是,在它们的质的关系中,每种质只是在有另一种质
的情况下才能有。——由此可知,两种质是均衡的,因为一种质增减多少,
另一种质便同样增减多少,并且它们的增减是按同一比率进行的。

因此,根据它们的质的关系,既不能达到量的区别,也不能产生质的增
多。有关环节之一超过另一环节的增多只是一个维持不住的规定,换句话说,
这个增多只会又是另一个他物本身;但是,在两个环节相等时,便连一个环
节也没有了,因为它们的实有只是依靠它们的定量的不相等。两个应有的因
素的每一个,当它超出另一个因素时,便要消失,当它等于另一个因素时,
也是这样。这种消失表现为:从量的观念来看,平衡破坏了,一个因素被认
为比另一因素更大;于是,另一个因素的质的扬弃与其无法站住脚的情况被
建立起来了;第一个因素占了优势,另一个因素以加速度减小,并被第一个
因素克服了,这第一个因素于是把自己造成唯一独立的东西;因此,便不再
有两个特殊的东西和两种因素,而只是一个整体。
如此建立为规定之总体的这个统一体,像总体自身在这里被规定为无区
别那样,是一个全面的矛盾;因此,这个统一体之建立,必须像这个自身扬
弃的矛盾之规定为必须是自为之有的独立性那样;这种独立性的结果与真理
不再是仅仅无区别的统一体;而是自身内在的、绝对否定的统一性,这就是
本质。

注释

一个整体的比率以从质上彼此规定的诸因素之间的大小区别为其规定
性,这样的比率曾应用于天体的椭圆运动。这个例子表明彼此处于反比率中
的,起初只是两个质,而不是那样的两个方面,即它们的每一方面本身都是
两方面的统一体及共反比率。人们往往因经验基础的坚实而忽视理论应用到
经验基础上所导致的后果,这后果就是:或者必须毁掉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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