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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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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猠xplicans'狭义的说明',那就完全满足了我们所谈到的要求。
    只有当我们要求利用普遍陈述或自然定律(由始初条件补充的)来作说明,我们才能进一步认识独立的或非特设的说明这个观念。因为普遍的自然定律可以是富有内容的陈述,所以它们可以是随时随地独立地检验的。因此,如果把它们用作说明,它们可以不是特设的,因为它们可允许我们把explicandum'被说明的事态'解释作一种可再现的结果的一个事例。然而,只有当我们所说的仅限于可检验的即可否证的普遍定律,这一切才是真的。
    “哪种说明才能令人满意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运用可检验的和可否证的普遍定律与始初条件的说明。那些定律越是高度地可检验、越是很好地经受过检验,上述的说明就越是令人满意。(这也适用于始初条件。)
    这样,科学的目的是找出令人满意的说明这个推测引导我们深入到这一观念:通过提高说明的可检验度,即是说,通过产生更可检验的理论,提高说明的令人满意程度,所谓产生更可检验的理论,意思是说产生更加富有内容的、普遍性程度更高的和精确度更高的理论,①无疑,这是完全与理论科学的实际实践一致的。
① 关于可检验性、内容和简单性以及普遍性程度和精确度的理论,参见我的《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年版(1934年德文第一版,1971年德文第四版)第31至46节,在那里说明了这些观念之间的密切联系。
    我们用别的方法也能得到基本上相同的结果。如果科学的目的是说明,那么说明以前作为一个explicans'狭义的说明,而接受的东西,例如一个自然定律,也是它的目的。因此科学的任务是经常自我更新。我们可以永远进行下去,产生出普遍性水平越来越高的说明——除非我们确实达到一个终极说明,这就是说,达到一个既不能也不需要再进一步说明的说明。
    但是有终极说明吗?我称作“本质主义”的那种学说主张科学必须探求对本质的终极说明:②如果我们能从其本质,从其本质特性方面说明事物的行为,那么就不能也不需要再提出问题(或许上帝这个本质的神学问题除外)。因此,笛卡儿相信,他已从物理物体(他说是有广延性的)的本质方面说明物理学,而某些牛顿派学者追随罗吉尔.科茨,相信物质的本质是它的惯性及其吸引其他物质的力,相信牛顿理论能从万物的这些本质特性推出,从而由它们终极地说明了。牛顿自己却有不同的看法。当他在《原理》的末尾“总注”中写道:“至此我已借助于重力……说明了现象,但我并未弄清重力自身的原因……并且我不想武断地'或特设地'创立假设”③时,他想到的是关于重力本身的终极的或本质主义的因果说明的假设。
② 我在“关于人类知识的三种看法”一文中曾更充分地讨论(和批判)本质主义,在那里我也谈到我较早的讨论(在第ii节最后的脚注中);参见《当代英国哲学》,III;H.D·刘易斯编,1956年版,第365页注2。(这篇文章现在成了我的《猜想与反驳》的第3章,1969年第3版。)
③ 也可参见牛顿1693(“1692…3”)年1月17日特别是2月25日给理查德·本特利的信。我在“关于人类知识的三种看法”一文(《猜想与反驳,第106页起》的第3节中引用过这封信,在那里这个问题得到稍许充分一点的讨论。
    我不相信本质主义关于终极说明的学说。在过去,批判这一学说的通常是工具主义者;他们把科学理论解释成只不过是预言的工具,而没有任何说明力。我对他们双方都不同意。但有第三种可能性,如我所称的“第三种看法”。它已被恰当地描绘作“修正的本质主义”——着重点在“修正的”这个词上面。①
① “修正的本质主义”这个术语,是《泰晤士报文学增刊》,第55期,1956年,第527页上我的“关于人类知识的三种看法”一文的一位评论者用来描述我自己的“第三种看法”的。为了避免误解,我在这里想要说,我接受这个术语不是当作对“终极实在”学说的让步,更不必说当作对本质主义的定义学说的让步了。我完全坚持对这一学说的批评,即我在我的《开放社会》,第ii卷,第11章,第ii节(特别是注42)和其他地方提出的批评。
    我所坚持的“第三种看法”从根本上修正了本质主义。首先,我拒绝终极说明这个观念:我主张,每一个说明都能由普遍性程度更高的理论或推测来进一步说明。不可能有不需要进一步说明的说明,因为不可能有对于一个本质的自明性描述(例如象笛卡儿提出的关于物体的本质主义定义)。其次,我拒绝一切“是什么”的问题:问一个事物是什么,它的本质是什么,或者它的真正性质是什么。因为,我们必须抛弃这种作为本质主义特点的看法:每一个单一事物有一个本质,一种内在的性质或本性(例如酒中的酒精),这必然使得一个事物是其所是,从而为其所为。这种泛灵论观点什么也没有说明,不过它却导致本质主义者(如牛顿)回避关系特性,例如重力,并且基于感到先天正确而相信,一个令人满意的说明必定根据内在特性(与关系特性相反的)。这就是第三种看法和对本质主义的最后一点修改。我们必须抛弃同泛灵论(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特有的)密切联系的这种看法:每个单个或单一的事物内在的本质特性可以用作对这个事物的行为的说明。因为这种看法完全不能弄清楚如下问题:为什么不同的单个事物会同样地发生作用。如果说是“因为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就会提出新的问题:为什么没有象不同的事物那么多的不同的本质?
    柏拉图试图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他的说法是,相象的单个事物是同一原始“形式”的产物,因而是摹本,所以原始“形式”对于各种各样的单个事物是“外观的”、“在先的”和“在上的”某种东西,当然我们还没有更好的相象理论。即使在今天,如果我们想要说明两个人的相象,或一只鸟和一条鱼的相象,两张床的相象,两辆汽车的相象,两种语言的相象,或两种法律程序的相象,我们就求助于它们的共同原型:这就是说,我们主要从发生学上说明相似性;而如果我们用这一点作出一个形而上学体系,那就容易变成一种历史决定论哲学.柏拉图的解决被亚里士多德否弃了,但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对本质主义的看法甚至并不包含对一种解决办法的暗示,看起来他根本不了解这个问题。①
① 至于柏拉图的形式理论或理念论,“它的最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说明可感觉事物的相似性……”见我的《开放社会》,第3章,第V节;还可参见注19和20,以及正文。关于亚里土多德理论不能履行这种职能,是在该书(第3版,1957年)第11章注54末尾提及的。
    我们通过选择用普遍自然定律表示的说明,针对上述这个(柏拉图的)问题提出一个解决办法。因为我们设想一切单个事物和一切单一事实都服从这些定律。这些定律(它们又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从而说明单个事物或单一事实或事件的规律性和相似性。而这些定律并不是单一事物固有的。(它们也不是超出世界的、柏拉图的理念。)相反,自然定律被认为是对自然界即我们的世界本身的结构特性的(推测性)描述。
    于是,我自己的看法(“第三种看法”)与本质主义之间有相似之点,虽然我不认为我们通过普遍定律总能描述这个世界的终极本质,我不怀疑,我们可以追求越来越深入地探索我们世界的结构,或者如我们可以说的,探索越来越本质的、深度越来越大的世界特性。
    每当我们通过一个普遍性程度更高的新的猜测性理论来说明某个猜测性定律或理论时,我们对这个世界发现的就更多,就试图更深地识破它的奥秘。而每当我们否证一种类似的理论取得成功时,我们就作出一个新的重要发现。因为这些否证是极其重要的。它们使我们想到意外的东西,它们使我们消除疑虑:虽然我们的理论是由我们自己作出的,虽然理论是我们自己的创造,它们依然是关于这个世界的真正的断言,因为它们能与我们决不能做的某种事情相冲突。
    我相信,自然定律的逻辑形式问题一提出来,我们的“修正的本质主义”就有用。它指出,我们的定律或我们的理论必定是普遍的,即是说,必定对这个世界——世界的所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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