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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第8号本期净损益及错误与政策变更-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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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如果估计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新的信息、更多的经验或后来的发展,可能需要对估计进行修订。按其性质,对估计的修订并不会引起对非常项目或基本错误定义的调整。
    25.有时,很难区分会计政策的变更和会计估计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这种变化看成是会计估计的变化,并作出恰当的揭不。
    26.会计估计的变化的影响,应计入下列会计期间的净损益之中。
    (1)发生变化的期间(如变化仅影响本期);
    (2)发生变化的期间和未来期间(如变化对两者均有影响)。
    27.会计估计的变化可能只影响本期,也可能对本期和未来期间均有影响。例如,对坏帐金额估计的变化只影响本期,因此,应立即确认。但是,折旧性资产的估计使用年限或其经济利益被消耗的预期模式的变化,既影响本期的折旧费用,又影响该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各期的折旧费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与本期有关的变化的影响应在本期确认为收入或费用,而对未来会计期间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则应在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28.会计估计的变化的影响,应包括在与以前为该估计所使用的相同的损益表类别之中。
    29.为了确保财务报表在不同期间之间的可比性,当以前计入正常活动的损益中的估计发生会计估计的变化时,这种变化的影响仍应计入净损益的那一组成部分之中。当对以前列为非常项目的估计作出会计估计的变化时,这种变化的影响也应作为非常项目予以报告。
    30.凡对本期产生重大影响,或预计对以后有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的变化的性质和金额,都应进行揭示。如果不易确定金额,应揭示该事实。
基本错误
31.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有可能在本期发现。这些错误可能产生于计算错误、会计政策应用错误、曲解事实、弄虚作假或粗心大意。对这些错误的更改通常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
    32.在极少数情况下,某项错误会对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那些财务报表在其公布日就不再被认为具有可靠性。这种错误被称为基本错误。例如,一项不能执行的欺诈性合同的大额在产品和应收帐款,被列入前期财务报表之中。更改与前期有关的基本错误需要重新陈述可比资料或呈报附加的匡算资料。
    33.基本错误的更改可与会计估计的变化区别开来。就会计估计的性质而言,它只是个近似值,当获取了更多的信息时,估计可能需作修订。而以前无法可靠估计的或有事项的损益,并不构成基本错误的更改。
基准处理方法
34.与前期有关的基本错误的更改金额,应通过调空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予以报告。除非无法做到,否则,应重新表述可比资料。
    35.财务报表如包括以前期间的可比资料,应如同基本错误在其发生当期已经更改一样予以呈报。因此,与呈报每一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均应计入各相应期间的净损益之中。与将更改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的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应调整最早期间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任何与以前期间有关的其他资料,如以往财务数据的汇总,均应重新表述。
    36.可比资料的重新表述并不一定会导致对已经股东批准或者已向管理当局注册或申报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但国家法律可能会要求修改这类会计报表。
    37.企业应揭示下列内容:
    (1)基本错误的性质;
    (2)本期和以前各期所呈报的更改金额;
    (3)与将更改金额包括在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
    (4)重新表述的可比资料或无法重新表述的有关情况。
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38.基本错误的更改金额应计人本期净损益之中。可比资料应按与前期财务报表所报告的同样方式予以呈报。按第34段的要求编制的附加匡算资料应予以呈报,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
    39.基本错误的更改结果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但还应呈报附加资料(通常以单独栏目呈报),以便像已将基本错误在其发生的当期更改一样来反映本期以及以前各呈报期的净损益。对于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与以前期间所呈报的财务报表一致的可比资料的国家,可能需要采用这种方法。
    40.企业应揭示下列内容
    (1)基本错误的性质; 
    (2)在本期净损益中确认的更改金额;
    (3)在呈报匡算资料的各期所包括的更改金额,以及将更改金额包括在匡算资料中以前的期间与这些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如果不能呈报匡算资料,应揭示这一事实。
会计政策的变更
41.使用者需比较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判断其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趋势。因此,通常每期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42.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能按法令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要求进行,或是在变更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时进行。
    43.如果新的会计政策能够产生更相关或更可靠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业绩或现金流量的信息,则能够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作出更恰当的反映。
    44.下列情况并非会计政策的变更:
    (1)对实际上与以前发生的事项或交易不同的事项或交易采用的会计政策;
    (2)对以前未出现过的或不重要的事项或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初次采用将资产以重估价值入帐的会计政策,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但这涉及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或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作出的价值重估(如果合适的话)。因此,本号准则的第49-57段不适用于这类会计政策的变更。
    45.会计政策的变更可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采用追溯应用法或未来应用法。追溯应用法导致对各事项和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如同过去一直在使用那样。因此,新会计政策应从这些项目的初始日开始应用。未来应用法是指将新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后出现的事项和交易,不需对以前期间的相应项目进行调整。因为没有重新计算现有余额,因此既不需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也不需在报告本期净损益时作出调整。但是,新的会计政策应从变更日开始应用于现有余额。例如企业可能决定变更其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政策,并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将该费用资本化。在采用未来应用法时,新的会计政策仅适用于会计政策变更日以后的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
46.如果因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而引起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要可能,应根据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特别过渡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没有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第 49段、第 52段和第 53段中的基准处理方法,或接第54段、第56段和第57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处理会计政策的变更。
    47.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过渡性规定可能要求采用追溯应用法或未来应用法处理会计政策的变更。
    48.如果企业尚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公布但尚未生效的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应鼓励企业揭示未来的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并估计变更对净损益和财务状况将带来的影响。
会计政素的其他变更…基准处理方法
49.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应用法,除非无法合理确定所产生的与前期有关的调整金额。所产生的任何调整应作为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予以报告。除非无法做到,否则,可比资料应重新表述。
    50.财务报表如包括以前期间的可比资料,应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被使用一样予以呈报。因此,为反映新的会计政策,可比资料应作重新表述。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之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应调整最早呈报期间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任何有关以前期间的其他资料,比如以往财务数据的汇总,也应重新表述。
    51.可比资料的重新表述并不一定会导致对已经股东批准或者已向管理当局注册或申报的财务报表进行修订。但是国家法律可能会要求修改这类会计报表。
    52.根据第49段的要求,如果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应采用未来应用法变更会计政策。
    53.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期或所呈报的以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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