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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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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以,反对圣神的罪,并非与源自某种恶意的罪相同。
    二、此外,源自某种恶意而犯的罪,是与那出于无知而犯的罪,以及由于软弱而犯的罪,相对分。而反对圣神的罪,按照玛窦福音第十二章三十二节,却与反对人子的罪,相对分。所以,反对圣神的罪,与那源自某种恶意的罪不同;因为与其相对立者既不同,它们本身也就各异了。
    三、此外,反对圣神的罪,本身自成一类,还有某几种的罪分属其下。而源自恶意的罪,却不是自成一类,而祇是罪的一个条件,或一个一般性的情况,可以加在任何一类罪上的。所以,反对圣神的罪,并非与源自某种恶意的罪相同。
反之  大师(隆巴度斯)在「语录」卷二第四十三题里说:「那以恶意本身为乐的,犯罪及对圣神。」可是,这是怀有某种恶意而犯罪。所以,源自某种恶意的罪,似乎与反对圣神的罪相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反对或亵渎圣神的罪,曾有三种不同的说法。较早时期的圣师,如亚达纳修、希拉利、盎博罗修、耶洛尼莫、以及金口若望等人说,反对圣神的罪,以字面来解释,就是说亵渎圣神的话,无论是把圣神解作那可以适用于整个天主三位的本体之名,因为每一位都是既是神,又是圣的;或是把圣神解作天主三位中之一位所专有的名字。按照(后面)这个意思,玛窦福音第十二章三十二节,把亵渎圣神与亵渎人子加以区别。因为基督,对有些事情,是以祂的人性去做的,如饮食等类的行为;对另一些事情,却是以祂的天主性去做的,如驱魔、复活死人、以及其它类似的事。祂一方面借着自己天主性的能力,同时又利用祂人性所充盈的圣神的行动,做了那些事情。犹太人说祂是「一个贪吃嗜酒的人,税吏和罪人的朋友」,如同玛窦福音第十一章十九节所记载的,这时他们先说了亵渎人子的话。后来他们又把祂本着自己的天主性,以及借着圣神的行动,所做的工作,归之于魔王(玛窦福音第十二章二十四节),这时他们亵渎了圣神。为此,说他们亵渎了圣神。 
然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证道集第七十一篇第十二章)里说,亵渎或反对圣神的罪,就是至终不知悔改,也就是说,一个人至死仍在死罪中。他又说,这并不祇限于用口说的话,也包括用心思和行动所说的话;不仅是一句话,而且是许多话。按照这个意思来说,这样的话,就是反对圣神而说的,因为它相反罪的赦免,而罪的赦免,是身为圣父圣子之爱的圣神的工作。主对犹太人说的那些话,他的意思并非好像是说,他们已经犯了反对圣神的罪,因为他们还没有至终不知悔改。主祇是警告他们,以免他们因如此说话,而终于陷入反对圣神的罪。我们应该按照这个意思,来了解马尔谷福音第三章。在那里主先说了:「但谁若亵渎了圣神,(永远不得就赦免,而是永久罪恶的犯人)。」(二十九节)随后圣史(马尔谷)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们说『他附有邪魔』。」(三十节)
    不过,其它的人却有不同的的解法。他们说,亵渎或反对圣神的罪,是人反对归名或归属(appropriare)于圣神的圣善所犯的罪;因为圣善是归名于圣神的,正如德能是归名于父的,智慧是归名于子的。所以,他们说,如果人由于软弱而犯罪,就是反对父的罪;如果他出于无知而犯罪,就是反对子的罪;如果他怀有某种恶意,即选择罪恶本身而犯罪,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八题第一及三节),就是反对圣神的罪。这可能以两种方式发生。第一种方式是,由于称作「恶意」的罪恶习性的趋向。如此则怀有恶意犯罪,与反对圣神犯罪,并不相同。另一种方式是,由于鄙视而放弃或排除那原可阻止人去选择罪恶者;例如因失望而放弃或排除希望,因妄望而放弃或排除慎惧,以及其它类似的情形,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讲的(第二节)。可是,这些能阻止人去选择罪恶的,完全都是圣神在我们身上的效果。所以,按照这个意思,怀有恶意而犯罪,就是反对圣神而犯罪。
释疑  一、正如明认信德,不仅是用言语,也是用行动来实行的;同样,反对圣神的亵渎,也可以用言语、心思和行动来表示的。
    二、按照第三种解法,反对圣神的亵渎,与反对人子的亵渎,相对而分;这是因为人子也是天主子,即「天主的德能和天主的智慧」(格林多前书第一章二十四节)所以,按照这个意思,反对人子而犯的罪,是由于无知,或由于软弱而犯的罪。
三、源自某种恶意的罪,就它是出于一种习性的趋向来说,不是一种特殊的罪,而是罪的一般性的条件。但就它是出于对圣神在我们身上的效果的特殊鄙视来说,它就合于特殊罪恶的理念。按照这个解法,反对圣神的罪,是一种特殊的罪按照第一种解法,也是如此。按照第二种解法,它就不是一种特殊的罪;因为至终不知悔改,可能是任何一种罪都能有的情况。
第二节  将反对圣神的罪分为六种是否适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将反对圣神的罪分为六种,即失望、妄望、怙恶不悛、固执于恶、反抗已知的真理、嫉视他人的神恩;大师(隆巴度斯)在「语录」第四十三编卷二里所作的这种分类法,似乎并不适宜。因为:
    一、否认天主的公义或仁慈,是属于不信的行为。可是,如果一个人失望,就是拒绝天主的仁慈;如果他妄望,就是相反天主的公义。所以,每一个这样的行为,都是一种不信的罪,而不是反对圣神的罪。
    二、此外,怙恶不悛似乎是关于过去的罪;而固执于恶则似乎是关于未来的罪。可是,时间的过去与未来,并不能使德性或罪恶成为不同的种类;因为我们用以相信基督已经诞生的信德,以及旧约时代的人用以相信祂将要诞生的信德,是同样的信德。所以,怙恶不悛与固执于恶,不应该被视作两种不同的反对圣神的罪。
三、此外,若望福音第一章十七节说:「恩宠和真理是由耶稣基督而来的。」所以,反抗已知的真理,以及嫉视他人的神恩,更是属于亵渎人子的罪,而不是属于亵渎圣神的罪。
四、此外,伯尔纳铎在「论命令与豁免」(第十一章)里说:「不愿服从,就是拒绝圣神。」关于肋未纪第十章,「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佯装忏悔,就是亵渎圣神。」而且分裂似乎直接反对圣神,因为教会是因圣神而结合在一起的。所以,反对圣神之罪的分类法,似乎并不周延。
反之  奥斯定在「致伯多禄执事论信德书」第三章,(按此书系富振秋之著作)里说,凡是对于自己的罪,失望能得到赦免的,或者无功而妄望得到天主的仁慈的,都是犯了反对圣神的罪。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八十三章)里他说:「那心灵固执于恶,而结束其生命的,是反对圣神的罪犯。」在「论天主的话」(证道集第七十一篇第十二、十三及二十一诸章)里他说,怙恶不悛是一个反对圣神的罪。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二十二章)里他又说:「以妒嫉之火攻击兄弟之爱」,是反对圣神的罪。在「论圣洗唯一」(卷六第三十五章)里他说:「谁若轻视真理,或嫉视蒙恩得知真理的兄弟,或者对那用启示教导教会的天主,忘恩负义」,如此,则他似乎是在犯罪反对圣神。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上述的分类法,很适合于按照第三个意思来解释的反对圣神的罪(参看第一节)。因为这些罪,是按着排除或鄙视那些原能阻止人选择犯罪的事物来分类的。它们或是关于天主的审判方面,或是关于天主的神恩方面,或是关于罪恶方面。因为,人之避免选择犯罪,是由于思及天主之公正而又仁慈的审判,及借着因想到(天主之)赦罪赏善的仁慈而有的希望,而这希望却为失望或绝望所排除;其次,也是借着因细想天主罚恶的公义而生的畏惧,而这畏惧却为妄望所排除,即一个人妄想自己能够无功而能得到光荣,或者不必忏悔而能够获得宽恕。
天主的神恩,能使我们避免犯罪的,共有两种。一种是承认或肯定真理,与它相反的是拒绝已知的真理,即人反抗他已经承认的真理,以便能够更放任地犯罪。另一种是恩宠内在的帮助,与它相反的是嫉视他人的神恩宠;即人不仅嫉视他的兄弟其人,而且也嫉视天主的恩宠在世上增长。
关于罪恶方面,有两件事能阻止人犯罪。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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