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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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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放弃这样的规劝。
    二、此外,神性的施拾比形体的施舍更为重要。可是,一个有罪的人,不应该不行形体的施舍。所以,他更不应该由于一个以前所犯的罪,而不规劝作恶的人。
    三、此外,若望壹书第一章八节说:「如果我们说,我们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所以,如果一个人,由于犯了一个罪,而不能规劝自己的兄弟的话,就没有一个人能规劝作恶的人了。可是,这话(结论)是不合理的。所以,前面的那句话(前提)也是如此。
反之  依希道在﹁论至善﹂一书里写道:「那染有恶习的,不得纠正别人的恶习。」罗马书第二章一节也说:「你判断别人,就是定你自己的罪;因为你这判断人的,正作着同样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节释疑二及三),一人有资格规劝作恶的人,是因为他赋有正确的理智的判断。可是,罪恶并不完全破坏人的本性,以致使罪人不再有任何正确的理智的判断,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五题第二节)。准此,罪人能有资格指正别人的罪过。
然而,一个以前所犯的罪,为了以下的三层理由,却成为这样去规劝别人的阻碍。第一、因为这个以前所犯的罪,使一个人不配去纠正别人。尤其是,如果自己犯的罪大,就不配去指责别人的较小的过错。为此,关于玛窦福音第七章三节的「为什么你祇看见你兄弟眼中的木屑等等」,耶洛尼莫说:「祂是在说那样的人:他们屈伏于重大罪恶之下,却不肯容忍自己的兄弟所犯的较小的罪。」(玛窦福音批注,卷一)
第二、如果规劝者的罪是众所周知的,那么这样的规劝,由于从此可能产生的恶表,而成为不适宜的;因为规劝者似乎不是出于爱德,而是为了彰显自己,才去规劝别人的。为此,关于玛窦福音第七章四节的:「你怎能对你的兄弟说等等」,金口若望阐释说:「为了什么目的呢?难道你是由于爱德,认为你可以救你的近人吗?不!因为你应该先救你自己。你所愿意的,不是为救别人,而是想用好话的教训,掩饰你自己的丑行,而企图别人赞美你的知识。」(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十七篇)
第三、由于规劝者的骄傲:即是说一个人,认为他自己的罪微不足道,心中自忖在别人之上,严苛判断别人的罪,好像他自己是一个义人似的。为此,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一书里说:「控告别人的罪过,是善良的人的本分;坏人行此,则属越俎代庖。」(卷二第十九章)所以,奥斯定在同处又说:「几时我们需要指责某人,我们应该想一想,是否我们自己未曾犯过那样的罪。这时我们必须记住,我们是人,过去有可能犯那样的罪。或者过去我们也曾犯过它,祇是现在我们不再犯它;这时便应该记起大家都是软弱的,于是不是出于嫌恶,而是由于同情,才去规劝别人。可是,如果我们发现自己也有同样的罪,我们就不应该指责他,却要同他一起悲泣,请他同我们一起忏悔。」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罪人谦虚地规劝一个作恶的人,他并没有犯罪,也不会使自己再一次受处罚;不过,他因此指明,或在他兄弟的良心里,或至少在他自己的良心里,由于他以前所犯的罪,他应受处罚。
释疑  从以上的话,也可以知道各质疑的答案了。
        第六节  是否应该因为怕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因为怕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因为:
    一、罪恶是灵魂的病或衰弱,如同圣咏第六篇三节所说的:「上主,我的体力衰弱,求你怜恤我。」可是,那负责照料病人的,不应该因病人的反抗或轻蔑,而放弃照料,因为这时危险会更大,例如照料一个疯子。所以,人远更应该规劝一个罪人,不管他有怎样严重的反应。
    二、此外,按照耶洛尼莫的话,「生命攸关的真理,不得为了恶表,而被遗弃。」可是,天主的诫命是生命攸关的真理。所以,既然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似乎不应该为了怕那个受规劝的人有不良反应,而被遗弃。
三、此外,按照(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三章八节的话,不可去作恶,为得到善果。同理,不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善事。所以,不应该为了怕那受规劝的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反之  箴言第九章八节说:「你不要责斥轻狂的人,免得他恨你。」那里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你不必怕那蔑视者,在你规劝他时会侮辱你;你却应该慎防,不要使他生恨,而变得更坏。」所以,几时怕被规劝者会变得更坏,就应该放弃兄弟规劝。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节),规劝作恶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属于神长的事,其目的是为了大众的利益,而有强制能力。这样的规劝,不可为了怕受规劝者滋事,而被放弃。一方面因为,假如他不愿意自动改正,就应该用处罚来强迫他停止犯罪。另一方面也因为,假如他怙恶不悛的话,就可以这样藉纠正维护大众的利益:既能维持正义的秩序,又能以一儆百,使人不敢效尤。为此,一位法官,并不因为怕罪犯或其友人滋事,而不判决罪犯。
  第二种是兄弟规劝,旨在纠正作恶的人,它没有强制的能力,祇是单纯的劝导。为此,如果认为罪人可能不接受劝告,反而变得更坏,那么这样的兄弟规劝,就应该予以放弃;因为导向目的的方法,应该按照目的的需要,而权宜运用的。 
释疑  一、医生使用某种强制力,以对付一个不愿意接受治疗的疯子。这可与具有强制权力的神长所进行的规劝相比,却不能与单纯的兄弟规劝相比。
二、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这是因为它是一个德行的行为。而它之所以为一个德行的行为,是因为它与目的相符。为此,几时它若有碍于目的,譬如说,一个人因着它而变得更坏,它就不再是一个生命攸关的真理,也不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
 三、凡是被导向一个目的者,因其被导向这个目的而为善。为此,几时兄弟规劝有碍于目的,即有碍于纠正兄弟,它就不再是善的了。所以,放弃这样的规劝,并不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
第七節            兄弟规劝的命令是否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的命令,似乎并不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因为:
    一、在进行爱德工作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仰法天主的榜样,如同厄弗所书第五章一到二节所说的:「你们应该效法天主,如同蒙宠爱的儿女一样;又应该在爱德中生活。」可是,天主有时为了人的罪而公开惩罚人,并不预先私下警告他。所以,似乎不需要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二、此外,按照奥斯定在「反谎言」一书里的话:「我们从圣者的行实,可以知道,应该怎样去了解圣经的里诫命。」(参看「论谎者」第十五章)可是,我们发见,在圣者的行实之间,一个隐密的罪,未经事先作私下的劝告,就被公开告发的。例如在创世纪第三十七章二节里读到,若瑟「把自己的哥哥们所做的极恶的事,报告给他父亲」。宗徒大事录第五章三、四及九节里,也读到伯多禄当众揭发阿纳尼雅和撒斐辣暗自扣留田价的阴谋,并没有先私下劝告他们。圣经也没有记载,主在告发犹达斯之前,曾先私下劝告他。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三、此外,控诉是一件比告发更严重的事。可是,一个人可以公开控诉别人,不必事先私下劝告;因为「教会法律类编」(额我略九世卷五第一题第二十四条)祇规定:「控诉之前,先应签名。」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四、此外,修会会士们一般地都遵行的习惯,似乎很可能并不与基督的诫命相反。可是,在各修会间,通行着这样的习惯:在会议中把某些人的罪过公布出来,事先却并没有什么私下的劝告。所以,这样的劝告,似乎不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五、此外,修会会士必须服从自己的神长。可是,一位神长,有时或者一概地命令全体,或者个别地命令个人,若他们知道一些需要改正的事,应向他报告。因此,他们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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