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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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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的两边加以联结,也同样是错的。因为一说到联结,就令人误以为那被联结的双方
会独立存在于联结之外。这种对于判断的性质的外在的看法,当人们说判断的产生是由
于把一个谓词加给主词时,就更明确了。照这种看法,主词便是外在的独立自存之物,
而谓词就被认为只是从我们脑子内找出来的东西。
    但是主词与谓词关系的这种看法,却与联系词“是”字相矛盾。当我们说,“这朵
玫瑰花是红的”或者说“这幅画是美的”时,我们这里所表达的,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
去把红加给这朵玫瑰花,把美加给这幅画,而只是说红美等是这些对象自身特有的诸规
定。形式逻辑对于判断的通常看法还有一个缺点,按照这种逻辑,判断一般好象仅只是
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从概念到判断的进展过程也没有得到证明。但须知,概念本身并不
象知性所假想的那样自身固执不动,没有发展过程,它毋宁是无限的形式,绝对健动,
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泉(Punctum saliens),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这种由于概念的自
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这就是判断。因此判断的意义,
就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
    无疑的,概念已经是潜在的特殊性。但是在概念本身内,特殊性还没有显著地发挥
出来,而是仍然与普遍性有着明显的统一。例如前面所说(§161附释),植物的种子诚
然业已包含有根、枝、叶等等特殊部分,但这些特殊的成分最初只是潜在的,直至种子
展开其自身时,才得到实现。这种自身的开展也可以看成是植物的判断。这个例子还可
用来表明,何以无论概念也好,判断也好,均不单纯是在我们脑子里找出来的,也不单
纯是由我们造成的。概念乃是内蕴于事物本身之中的东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由于
其中包含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即是意识着这对象的概念。当我们进行判断或评判
一个对象时,那并不是根据我们的主观活动去加给对象以这个谓词或那个谓词。而是我
们在观察由对象的概念自身所发挥出来的规定性。

    §167

    判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和形式,这种活动和形式仅单纯出现于
自我意识的思维之内。但在逻辑原理里,却并没有作出过这种区别。因为按照逻辑原则,
判断是被认为极其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个体
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
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说明〕按照对于判断的单纯的主观解释,好象是由我附加一个谓词给一个主词,
但这却正好与判断的客观表述相矛盾:在“玫瑰是红的”,“黄金是金属”等判断里,
并不是我首先从外面附加给它们某种东西。——判断与命题是有区别的;命题对主词有
所规定,而这个规定与主词并无普遍关系,只不过表述一个特殊状态,一种个别行动等
等类似的东西。譬如,凯撒某年生于罗马,在高卢地区进行了十年战争,渡过了鲁比康
河等等只能算是命题,而非判断。又如说,“我昨晚睡得很好”,或说,“举枪!”等
话,均可转变成判断的形式,也未免空无意义。只有这样一个命题如“一辆马车走过去
了”,也许可以算作一判断,但至多也只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如果我们怀疑那走过去的
东西是否马车,或者我们怀疑究竟是对象在动呢,还是观察者在动。总之,只有当我们
的目的是在对一个尚没有适当规定的表象加以规定时,才可说是在下判断。

    §168

    判断所表示的观点是有限的观点。从判断的观点看来,事物都是有限的,因为事物
是一个判断,因为它们的特定存在和它们的普遍本性(它们的肉体和它们的灵魂)虽是
联合在一起的,(否则事物将为无物),但它们的这些环节仍然是不同的,而且一般说
来又是可以分离的。

    §169

    在“个体是共体”这一抽象的判断里,主词是否定地自身联系的东西,是直接具体
的东西,反之,谓词则是抽象的、无规定性的、普遍的东西。但这两个成分却被一个
“是”字联在一起,所以那具有普遍性的谓词也必然包含有主词的规定性,因而是特殊
性。而特殊性就是主词与谓词确立了的同一性。特殊性就其中立于主词、谓词形式上的
差别而言,就是内容。
    〔说明〕主词必先通过谓词的规定才具有其明确的规定性和内容,因而孤立的主词
本身只是单纯的表象或空洞的名词。
    在类似“上帝是最真实者”或“绝对是自身同一者”等判断里,上帝和绝对只是单
纯的名词;主词的内容只有借谓词表述出来。主词作为一具体的事物在别的方面的内容
如何,这一判断毫未涉及(参看§31)。
    附释:如果我们说:主词就是对它有所说的某物,谓词就是说出来的东西,那么这
个说法未免失之琐屑。因为这种说法对于两者的差别毫未切实道及。按照它的思想来说,
主词是个体,谓词是共体。在判断的更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主词便不单纯是直接的个
体,而谓词也不单纯是抽象的共体。于是主词便获得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意义。谓词也获
得特殊性和个体性的意义。所以判断的两方面虽有了主词与谓词两个名称,但在发展的
过程中,它们的意义却有了变换。

    §170

    现在更进一步讨论主词与谓词的特性。主词,作为否定的自我关系(参看§163及§
166的说明),是谓词的稳固基础。谓词持存于主词里,并理想地包含在主词里。也可以
说,谓词内蕴在主词里。再则由于主词一般直接地是具体的,故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
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性之一,于是主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更为广大。
    反之,谓词作为共体,它是独立自存的,而且与主词的存在与否不相干。谓词超出
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
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9)才构成两者的同一。

    §171

    主词、谓词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判断里,最初仍然是被设
定为相异的,或彼此相外的。但就本质上说,亦即按照概念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的。
由于主词是一具体的全体,这就是说,主词不是任何某种不确定的杂多性,而只是个体
性,即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同一性中。——同样,谓词也是这样的统一性(§170)。再则
设定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的联系字,最初也只是用一个抽象的“是”字去表述。依这种
同一性看来,主词也须设定具有谓词的特性,从而谓词也获得了主词的特性,而联系字
“是”也就充分发挥其效能了。这就是判断通过内容充实的联系字而进展到推论的过程。
判断的进展最初只是对那抽象的感性的普遍性加以全、类、种等等规定,更进而发展到
概念式的普遍性。
    〔说明〕有了对判断进一步加以规定的知识,我们便可于通常所列举的判断的种类
里,发现一种意义和联系。我们更可看出,通常对于判断的种类的列举不但十分偶然,
显得肤浅,而且所提出的一些区别也有些杂乱无章。譬如,肯定判各种不同的判断不能
看作罗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价值,毋宁须把它们认作是构成一种阶段性的次序,而
各种判断的区别则是建筑在谓词的逻辑意义上的。至于判断具有价值的区别,甚至在通
常意识里也一直可以找到。譬如,对于一个常常喜欢提出“这墙是绿色的”,“这火炉
是热的”一类判断的人,我们决不迟疑地说他的判断力异常薄弱。反之,一个人所下的
判断多涉及某一艺术品是否美,某一行为是否善等等问题,则我们就会说他真正地知道
如何去下判断。对于刚才所提到的第一种判断,其内容只形成一种抽象的质,要决定它
是否有这质,只须有直接的知觉即可足用。反之,要说出一件艺术品是否美,一个行为
是否善,就须把所说的对象和它们应该是什么样的情况相比较,换言之,即须和它们的
概念相比较。

    (1)质的判断(Qualitatives Urteil)

    §172

    直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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