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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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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否定它在推论过程中所建立的规定性那种规定,换言之,推论的活动也可说是扬弃中
介性的过程。——也可认作使主词不与他物相结合,而与扬弃了的他物相结合,亦即与
自身相结合的过程。
    附释:在普通逻辑教本里,关于推论的学说常被认作第一部分或所谓初步理论(要
素论)的结束。第二部分随着就是所谓方法论。方法论所要指明的,即是初步理论研究
的思维形式如何可以应用到当前的客体,以便产生出全部科学知识。但当前的这些客体
是从哪里来的?客体一般讲来与思想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对于这些问题,知
性逻辑却不能进一步给予任何解答。K在知性逻辑这里,思维被认为是一种单纯主观的和
形式的活动,而客观的东西则和思维相反,被认为是固定的和独立自存的东西。但这种
二元论并不是真理,并且武断地接受主观性与客观性两个规定而不进一步追问起来源,
乃是一种没有思想性的办法。不论主观性或客观性,两者无疑地都是思想,甚至是确定
的思想。这些思想必须表明其自身是建立在那普遍的和自身规定的思维上面的。就主观
性而论,这里初步是作到了。我们已经认识到,主观的概念(包括概念本身,判断及推
论)乃是逻辑理念最初两个主要阶段(即存在和本质两阶段)的辩证发展的结果。说概
念是主观的或只是主观的,在一定程度内是对的,因为概念无论如何总是主观性本身。
至于判断和推论,其主观的程度当然不亚于概念。判断和推论以及所谓思维规律(同一
律,相异律,及充足理由律)构成普通逻辑学里所谓初步理论的内容,也同样是主观的。
但我们还须进一步指出的,就是这里所谓主观性和它的规定、概念、判断、推论等内容,
都不可认作象一套空架格似的,要先从外面去找些独立自存的客体加以填满。反之,我
们应该说主观性自身既是辩证发展的,它就会突破它的限制,通过推论以展开它自身进
入客观性。

    §193

    在概念的这种实现的过程里,共体就是这一个返回到自己的全体,这全体中有差别
的各环节仍然同样是这一全体,并且这全体通过扬弃中介性被规定为直接的统一性。—
—概念的这种实现就是客体。
    〔说明〕这种由主体、由一般的概念,确切点说由推论发展到客体的过渡,初看起
来,好象很奇怪,特别是当我们只看见理智的推论,并且把推论只当作是一种意识的活
动时,我们愈会觉得奇怪。但我们却并不因这种奇怪之感而将这种由主体到客体的过渡
说得使通常的表象感到好象有道理。我们只须考虑,我们通常对于所谓客体的表象是否
大致符合于这里所理解的客体。但是通常一般人所了解的客体,并不单纯是一抽象的存
在,或实存的事物,或任何一般现实的东西,而是一具体的自身完整的独立之物,这种
完整性就是概念的全体性。至于客体又是与我们对立的对象和一个外在于他物的东西,
俟后面讲到客体与主体的对立时,将有较详的说明。目前单就概念由于它的中介过程而
过渡到客体来说,这客体仅是直接的朴素的客体,同样,概念也只有在与客体对立之后,
才可具有主体的规定性。
    再则,一般说来,客体是一个本身尚未经规定的整体、整个客观的世界、上帝、绝
对客体。但客体自身内也具有差别性,也分裂为无数不确定的杂多性(作为客观世界)。
而且它的每一个个体化了的部分也仍是一个客体、一个自身具体的、完整的、独立的定
在。
    正如客观性曾用来与存在、实存和现实性相比较,同样,到实存和现实性的过渡
(不说到存在的过渡,因为存在是最初的、最抽象的、完全直接的东西),也可以与向
客观性的过渡相比较。实存所自出的根据、一种扬弃自身而过渡到现实性的反思关系,
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尚未充分实现的概念。换言之,它们只是概念的抽象方面,——根
据只是概念的本质性的统一,关系只是仅仅应该返回自身的真实方面的联系。概念是两
者的统一,而客体不仅是本质性的,而且是自在的普遍性的统一,不仅包含真实的差别,
而且包含这些差别在自身内作为整体。
    此外很明显,在所有这些过渡里,其目的不仅在于一般地指出思维与存在或概念与
存在的不可分离性。常常有人说,存在只不外是简单的自身联系,而且这种贫乏的范畴
当然包括在概念里,或者也包括在思想里了。这些过渡的意义,并不是仅将那包含在里
面的各种规定或范畴予以接受(如象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那样,认为存在只是许
多实在中之一),便算了事。这些过渡的意义乃在于理解概念作为概念本身所应有的规
定性(那远为抽象的存在,或者甚至客观性,与这种概念还并不相干),并且单就概念
本身所应有的规定性来看这规定性能否并如何过渡到一种不同于属于概念并表现在概念
中的规定性的形式。
    如果我们将这种过渡的产物,客体与概念(这概念,按照它特有的形式来说是消失
在客体中的)建立在关系之中,那么,对于所得结果我们可以很正确地这样表述:概念
(或者也可说是主观性)与客体潜在地是同一的。但是同样,我们也可以很正确地说,
概念与客体是不同的。既然这两种说法都同样正确,也同样都不正确。因此,这类的说
法是不能表达真实关系的。这里所说的“潜在”乃是一种抽象,比起概念自身来还更为
片面,而这种片面性,当概念扬弃其自身而发展为客体、为正相反对的片面性时,一般
说来,它就在这过程中被扬弃了,因此这种潜在性,也必须通过否定其自身,而被规定
为实在性。无论何处,思辩的同一,决不是刚才所说的那种肤浅的主体与客体的潜在的
同一。——这个意思我们已经重说过多少遍,但如果想要根本消除对于这种肤浅思辩同
一性陈腐的完全恶意的误解,无论重说多少遍也不能说是太多,——因为要想消除这种
误解,是很难有合理的希望的。
    如果完全一般地去了解概念与客体的统一,不管统一的潜在存在的那种片面形式,
那末,这种统一,如众所熟知,即是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前提,甚且被认作最完善
的统一性。就首先提出本体论证明这一非常值得注意的思想的人安瑟尔谟(Anselm)看
来,无疑地他原来的意思仅论及某种内容是否在我们思维里的问题。他的话简略地说是
这样的:“确定无疑的,那个对于它不能设想一个比它更伟大的东西,不可能仅仅存在
于理智中。因为如果它仅仅存在于理智中,我们就可以设想一个能够在事实中存在的比
它更伟大的东西。
    所以如果那个不能设想一个比它更伟大的东西,仅仅存在于理智中,那末它就会是
这样一种东西,对于它可以设想一个比它更伟大的东西。但确定无疑的,这是不可能的。
〔因此,那个对于它不能设想一个更伟大的东西,必定既在理智中,又在实在中。〕”
——按照这里所提出的说法,有限的事物的客观性与它的思想,这就是说,与它的普遍
本性,它的类和它的目的是不一致的。笛卡尔和斯宾诺莎等人曾经很客观地说出了概念
与客体的统一。但那些坚持直接确定性或信仰的原则的人,却较多地按照安瑟尔谟原来
的主观方式去了解这种统一,即认为上帝的观念与上帝的存在在我们的意识里有不可分
离的联系。持信仰说者甚至认为外界的有限事物的存在与它们的被意识或被知觉也有不
可分离的联系,因为在直观里,事物与实存这一规定是联系着的。这种说法当然是不错
的。但是如果以为有限事物的存在与我们对于有限事物的观念在我们意识里联系着,其
联系的情形与上帝的存在和上帝的观念,在我们意识里联系着的情形是同样的,那就会
太缺乏思想性了。因为这样一来,就会忘记了有限事物乃是变化无常飘忽即逝的。这就
是说,实存与有限事物的联系仅是暂时的,即不是永恒的,而是可分离的。总之,按照
我们在这里所用的范畴或术语说来,说一物有限,即是说它的客观存在与它的思想、它
的普遍使命、它的类和它的目的是不相协调的。所以安瑟尔谟不管出现在有限事物中那
样的统一,而仅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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