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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与大革命-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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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清楚看到,习俗在政治机构中所起的作用:人们应用长期以来沿用的模糊复杂的法律,比利用新鲜的更简化的法律要顺手得多。    
  旧制度下,法国存在着依各省情况而变化无穷的各种权力,没有哪一种权力具有确定的众所周知的界限,各权力的工作范围总是与许多其他权力相混。然而人们终归在事务中确立了正规的相当方便的秩序;而为数更少的新权力,虽经仔细限定,彼此间仍然相似,在更大的混乱中互相抵触混杂,常常相互抵销,软弱无力。    
  此外,新法律包含一个严重的缺陷,仅仅这一缺陷,尤其在开始时,就足以使法律难以执行:它创设的所有权力都是集体权力。    
  在旧君主制下,人们从来只知道两种治理方式:如果行政被委托给一个人,那么,他的一举一动无需任何议会协助;如果存在着议会,例如在三级会议省或在城市里,那么,执行权力不委托给任何个人;议会不仅统治和监督行政部门,而且亲自治理或通过它任命的各临时委员会治理。    
  由于人们只知道这两种理事方法,所以当他们抛弃这一种,就得采纳另一种。奇怪的是,在一个如此开明、长期以来政府已经发挥如此巨大作用的社会内,人们竟从未想到将两种制度结合为一,从未想到区分而不是拆开执行权与监督和解除权。这种思想看上去简单,却从未有人想到过;只有在本世纪它才被人发现。可以说,这是在政府问题上我们自己的唯一大发现。我们将看到反其道而行之的后果,当人们把行政习俗搬进政治、在憎恨旧制度传统的同时却遵奉这一传统时,人们在国民公会里竟实行三级会议省和城市小市政府曾遵循的制度;我们还将看到,从那以前仅仅使事务陷入窘境的局势里,如何突然间出现了恐怖统治。    
  这样,在大多数总督一直自行其是的情况下,1787年的省议会取得了自治权;它在中央政府的权力之下,负责制订军役税和监督征收军役税,决定哪些公共工程应当兴办并加以实施。省议会直接统辖公路与桥梁工程局全体官员,从监察直到工程监工。议会要给他们规定它认为可行的事项,向大臣汇报部下的成绩,并提议大臣向他们颁发应得奖赏。村社的监护几乎完全交与省议会;绝大多数诉讼案件的初审必须由议会来审判,而在这以前是由总督审理,等等:上述职权中,有许多不适宜于一个集体的、不负责任的政权,况且即将行使职权的又是一些首次执政的人。    
  人们把总督贬低到无权无势地位的同时,却让他继续存在,终于使一切陷入混乱。人们在剥夺了总督统揽一切的专制权利后,强加给他帮助和监督议会工作的权利;仿佛一个被免职的官员有朝一日竟能理解剥夺他官职的立法精神,并且协助它的实施!    
  人们对付总督的做法,也用来对付总督代理。在他的旁边,在他原来占据的位置上,安放了一个区议会,区议会须在省议会领导下根据同样原则行事。    
  从1787年创立的省议会的法令和会议记录中所了解到的一切,说明议会刚一诞生,就陷入了同总督的暗中的而且常常是公开的战争,总督老谋深算,使继任者手足无措。在一处,议会抱怨它费了很大力气才从总督手中夺回那些最必需的文件。在另一处,总督指控议会成员要篡夺据他说是诏书授予他的职权。他向大臣申诉,大臣则常常不置可否或表示怀疑;因为对他和对所有人一样,这都是新鲜而模糊的问题。有时,议会经讨论认为总督治理不善,他经手修建的道路线路不好或维修很糟;他任凭那些受他监护的村社毁灭而不闻不问。这些议会常常在一项不熟悉的立法中摸黑,犹豫不决;它们四下互相征询意见,不断地收集各种见解。欧什省总督声称他能阻止省议会的意志,省议会曾经批准公社自行征税;省议会则断言,在这个问题上,总督今后只能提供意见,不能下达命令,同时它征求法兰西岛省议会的意见。    
  处在这些尖刻的批评和会商当中,政府的进程常常缓慢,有时还停滞下来:公共生活这时候似乎中断了。洛林省议会的话是其他许多省议会的回响:“事务全面停滞。所有善良公民均为此感到悲伤。”    
  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些新政府由于过分活跃和自信而犯错误;它们全都充满一股不安及骚乱的热情,希图一举变革旧的方法,一下子匡正积年沉疴。借口今后将由它们实行城市监护,它们着手亲自经营公共事务;总之,它们本想改善一切,到头来却弄得一团糟。    
  假如人们今天愿意冷静思考长期以来政府在法国占据的重要位置,政府每天接触的众多的利益,依赖政府或需要政府协助的一切事情;假如人们想到正是靠政府而不是靠自己,个人才能期望在自己的事务中取得成功,才能指望他们的行业得到赞助,衣食得到保证,才能开辟和维修道路,才能维持安定,才能保障福利,若考虑到这些,人们一定会明白,政府受到损害会使无数人自身受到损伤。    
  但是这个新组织的弊病在村庄里尤其明显;在那里,它不仅打乱了权力秩序,还突然间改变了人们的相对地位,使各个阶级都对立冲突起来。    
  1775年,蒂尔戈向国王提议改革农村行政制度,当时他亲自告诉我们,他碰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乃是捐税摊派不平等;因为,教区事务中首要的就是捐税的制订、征收和使用,怎么能使那些完全不按同一方式纳税、有些甚至完全免纳的人,在教区事务上共同行动、同堂议事呢?每个教区均包括根本不缴纳军役税的贵族和教士、部分或全部免纳的农民以及其他纳全部军役税的人。这就好比三个截然不同的教区,每一个都要求有单独的政府。困难无法解决。    
  实际上,农村中捐税差异之明显,是任何地方也比不上的;居民划分为不同集团,而且常常是相互敌对的集团,尤以农村为甚。要给村庄一个集体的行政和一个自由的小政府,首先必须使大家缴纳同一捐税,必须缩小各个阶级之间的距离。    
  1787年终于开始改革,但人们当时做的却非如此。教区内部,旧的等级分离及其主要标志捐税不平等,依然故我,可是人们却把全部行政移交给选举团。这一做法当即导致极为奇特的后果。    
  如果这是挑选市政官员的选举议会,本堂神甫和领主不能出席;据说他们属于贵族和教士等级;而在这里,主要是第三等级有权选举他们的代表。    
  市议会一旦选出,本堂神甫和领主反倒成了理所当然的成员;因为使如此显要的两类居民与堂区政府完全无关,这是不大恰当的。领主甚至主持那些他未曾参与选举的市参议员的会议;但是他不能插手他们的大部分法案。例如,当人们着手制订和摊派军役税时,本堂神甫和领主便无权投票表决。他们二者不是都免缴此税吗?从市议会来说,它与他们的人头税毫无关系;人头税继续由总督按特殊方式厘定。    
  市议会这位主席同他本应领导的议会彼此隔绝,人们担心他在议会中将间接发挥影响,违背他不从属的那个等级的利益,遂要求不计他的佃农的票数;在征求省议会的意见时,省议会认为这样的要求非常公正,完全符合原则。教区的其他贵族,不能进入这个平民的市议会,除非经由农民选举,而后按规章特意注明,但他们在议会中只有权代表第三等级。    
  领主在议会中出现只是为了完全服从他旧日的臣属,这些人突然间成了他的主人,与其说他是他们的首领,还不如说他成了他们的阶下囚。人们用这方法把这些人召集在一起,目的似乎不是要使他们彼此接近,而是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他们彼此有何差别,他们的利益何等对立。    
  行会理事是否仍是毫无威信、非靠强迫不能履行其职能的政府官员,抑或他的地位和他任主要代理人的社区已经一起提高了呢?对此无人确知。我找到一封1788年某个村庄执达员的信,他对人们选他履行行会理事的职责感到气愤。他说道:“这是违反行会理事职务享有的所有特权的。”总监答复必须纠正此人的思想,“叫他明白他应把同胞们选举他视为光荣,此外还要叫他明白,新的行会理事丝毫不同于此前冠以同一名称的政府官员,他们应当从政府方面得到更多的尊重”。    
  另一方面,人们看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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