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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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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于九义中。共立一瞿声。为能诠定量故。有颂曰。
  方兽地光言  金刚眼天水
  于此九种义  智者立瞿声
  (一方。二兽。三地。四光。五言。六金刚。七眼。八天。九水。皆一瞿
声。目斯九义。指方言瞿。瞿则目方。指兽言瞿。瞿即目兽也。余准可知耳。)
  从此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二。一辨名等。二明同分等。且初明名等者。
论云。此名身等。何界所系。为是有情数。为是非有情数。为是异熟生。为是所
长养。为是等流性。为善为不善。为无记比应辨。颂曰。
  欲色有情摄。等流无记性
  释曰。言欲色者界系门也。谓此名身等。欲色界系。谓名句文身。依声而
有。无色无声故无名等。有情摄者。论云。又名身等有情数摄。能说者成非所显
义。解云。能说者成者。显唯有情也。非所显义。明不通非情也。等流者。五类
门也。此名身等。同类因生。于五类中。唯等流性。非业所感故。不通异熟。非
色法故。不通长养。无记者。三性门也。唯是无覆无记性摄。谓名身等。依声而
起。非是心力亲能发起。故唯无记。声是心力。亲能发起。故通三性也。
  从此第二。明同分等。论云。如上所说余不相应。所未说义。今当略辨。颂
曰。
  同分亦如是  并无色异熟
  得相通三类  非得定等流
  释曰。同分亦如是者。为显同分如前名等。通于欲色。有情。等流。无覆无
记。并无色者。谓显同分非唯欲色。亦通无色。并异熟者。谓明同分非唯等流。
并通异熟性。由此同分是界通三。类通二义。界三者。三界也。类二者。等流异
熟也。得相能三类者。得谓能得。相谓四相。此得及相。唯通三类。一有刹那。
二等流性。三异熟性。若法忍上。得及四相。是有刹那余。二可知。非得定等流
者。非得者非得也。定谓二定。无想灭尽也。非得及定。于五类门。同类因生。
唯等流性。非业所感故。不通异熟。非色法故。不通长养。等流性故。非有刹
那。是有为故。故不通有实也。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五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六
  从此大文第三。明因缘。于中有二。一明六因。二明四缘。就正明六因中。
复分为三。一正明因体。二明因得果。三明法从因生。就初正明因体中。文分三
段。一总标名。二别显体。三三世分别。且初总标名者。论云。如是已说不相应
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法。非离所余因缘和合。此中何法。说为因缘(此总。问
也)且因六种(总答)何等为六(别问)颂曰。
  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
  遍行并异熟  许因唯六种
  释曰。上三句颂。标六因名。第四一句。结归本宗。一能作因。二俱有因。
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因。六异熟因。此如后释。经部等宗。不许六因。
无经说故。许有四缘。有经说故。然有部宗中。迦多演尼子。大阿罗汉。静室思
惟。言有六因经。是诸天传来非余部许故论云。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如是六种。
  从此第二。别显体者。六因不同。文即为六。且初第一能作因者。颂曰。
  除自余能作
  释曰。除自者。唯有为法也。谓有为法生。除其自体。自体非因。故须除
也。余能作者。正明因体。有为法生时。除自体外余一切法皆不为障。名能作
因。故颂余字通一切法。谓有为无为皆能作因体也。故论云。一切有为。唯除自
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无障住。故解云。以不障义。释能作因。
故知能作因。宽通一切法。增上果狭唯有为法也。因能作果。名能作因。能作即
因。持业释也。问若据此义。余五种因。亦名能作因。皆能作果故。何故此因独
名能作。答论云。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
名。解云。所余五因。皆有别名。唯能作因未有别名。谓余五因所简别故。此能
作因虽标总称。即受别名也。
  从此第二。明俱有因。文分两段。一正明俱有因。二明心随转。且初正明俱
有者。论云。如是已说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云何。颂曰。
  俱有互为果  如大相所相
  心于心随转
  释曰。俱有者。俱时而有也。互为果者。释俱有因也。论云。若法更互。为
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解云。俱有作用。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业释也。
若果与因俱名为俱有。俱有之因。依主释也。如大相所相心于心。随转者。指体
也。此有三类。如大者。谓四大种。第一类也。此四大种。造果之时。互相假籍
生所造色。故互相望为俱有因。相与所相者。第二类也。相者四法相也。此四法
相。与所相法。更互为果。谓此能相相所相故。复因所相能相转故。故互为果。
名俱有因。心于心随转者。第三类也。谓心王与心随转法。亦更互为果。论云。
是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解云。结上三类也。如其所应
者。谓有为法中有五。一四大互相望。二相所相相望。三四相自互相望。四心与
心随转相望。五随转自互相望。皆俱有因故。言如其所应也。又论云。法与随相
非互为果。然法与随相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此中应辨。解云。此文是论主出有
宗以互为果。释俱有因有过也。法者。所相法也。随相者。小四相也。法不因小
相相。法非小相果。小相因法转。小相是法果故。言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法
与随相为俱有因者。以随相因法转故也。法与随相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者。以
随相不相所相法故。随相望法非俱有因。既法与随相。非互为果。而名俱有因。
如何今以互为果义。释俱有因。此中应辨者。劝释通也。
  从此第二。明随转。于中有二。一明随转体。二明随转义。且初明随转体
者。论云。何等名为心随转法。颂曰。
  心所二律仪  彼及心诸相
  是心随转法
  释曰。前两句辨体。第三句结成。言心所者。谓四十六心所是也。言二律仪
者谓静虑无漏。二种律仪。此二律仪。入定则有。出定则无。名心随转。彼及心
诸相者。彼谓彼前心所。及二律仪。及心者谓心王也。取彼法上生等四相。及心
王上生等四相。名为诸相。故诸相字通彼及心王上相也。此等诸法名心随转如上
三类。一心所。二定道律仪。三诸相。是随转法也。
  从此第二。释随转义。论云。如何此法名心随转。颂曰。
  由时果善等
  释曰。由时者。时有四种。一生。二住。三灭。四堕一世。生在未来。住灭
现在。若未来法。未至生相。及过去法。三相不摄故。生住灭外别说堕一世。此
四相不同。总是时摄。谓前随转。与此心王。同一生。同一住。同一灭。同堕一
世。故名随转。由果等者。果谓一果。等取一异熟及一等流。谓前随转与心同得
一果。同感一异熟。同得一等流。名心随转。此一果言意取士用及离系果。故异
熟等流外。别说一果也。然士用果。总有四种。一俱生士用。此复有二。一俱有
相应因。展转士用果。二及余同时。造作得者。二无间士用。此复有二。一等无
间缘。所引起者。二及余邻次。造作得者。三隔越士用果。此复有二。一异熟
果。二如农夫春种秋收。隔越士用果。四不生士用果。谓是择灭。体不生也。此
一果言。于俱生士用中。唯取同时造作得者。于无间中。除同性。法无间。以同
性无间等流摄故。取余异熟性无间果也。于隔越中。除异熟果。以三果中异熟摄
故。取余隔越远士用果。及取第四不生士用。故一果言。唯摄士用及离系果。由
善等者。等取不善无记。谓此随转与心。同善不善。及无记性。名心随转。论云
应知此中前一后一。显俱显共。其义不同。解云。前时言一。显俱一时也。后果
言一。显共一果也。由此十因。名心随转。谓时四种。果等三种。善等三种。是
十因也。论云。此中心王极少。由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谓十大地法。彼四十
本相。心八本相。随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随相。余五十四。为心
俱有因。解云。五十八者。谓受等十大地法。此十法上。各有四大相。成四十。
足前成五十。心王上四。本相四。除相为八。足前成五十八也。心王与此五十八
法。为俱有因。五十八法。为士用果。此五十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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