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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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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欲贪及诸见体是烦恼。烦恼名诤即诤名根。受想二法。与诤根为因。诤根之
因。依主释也。第二生死因者。由贪着受起倒想故。生死轮回故。受与想为生死
因。生死之因。依主释也。第三明次第因者。邻次当辨。由上三因。于心所法。
应知别立受想为蕴。
  从此第二明无为非蕴者。论云何故无为说在处界非蕴摄耶。颂曰。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释曰初句正标。次句释成。义不相应。论有三解。第一解云。三无为法。与
色等义不相应故。谓体非色。乃至非识。无为体非色。与色义不相应。乃至体非
识。与识义不相应。故非蕴摄。问无为既非五蕴。何不立为第六蕴耶。答亦不可
说为第六蕴。彼与蕴义不相应故。聚义是蕴。无为非聚义。义不相应。不可立
蕴。第二解云。又言取蕴。为显染依。染净二依。蕴言所显。无为于此二义都
无。义不相应。故不立蕴。取蕴有漏。故显染依。无漏五蕴。便是净依。故但言
蕴。便通染净。第三解云。有说如瓶破非瓶。如是蕴息应非蕴。解云。谓瓶破非
瓶。不是瓶摄。蕴息是无为。无为非蕴摄。此第三释。论主破云。彼于处界。例
应成失。解云。此意者。蕴息是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处是无为。亦可无为
非处界。故将处界为例。彼第三解成过失也。
  从此第四。明名次第者。就中分二。第一蕴次第。第二处界次第。且初第一
蕴次第者。论云如是。已说诸蕴废立。当说次第。颂曰。
  随粗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释曰此之两句总有四义。一随粗次第。二随染次第。三随器等次第。四随界
别次第。且随粗次第者。色有对故诸蕴中粗。谓五蕴中。色蕴有对。余四无对。
故色最粗。先说色也。无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说我手等痛言(无色者。受等
四蕴。于中最粗唯受行相。何以得知。故举喻言手等也。言痛即在苦受。不言手
等想。明知受粗于想。故先说受)待二想粗。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解云待者对
也。二者行识二蕴也。想对此二。即粗故。言待二想粗。次说想蕴也。行粗过识
贪瞋等行。易了知故。此贪瞋等。是行蕴摄。既易了知。明知行蕴。粗于识蕴。
识最为细。总取境相。难分别故。解云。境有二相。一者总相。谓色声等。二者
别相。谓违顺等。心所取别。识取总相。故难分别。最为细也。第二随染次第
者。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此由耽着乐受味故。耽受复因
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业烦恼(烦恼。是行蕴摄)故如是烦恼依识而生。由此
随染。立蕴次第。第三随器等次第者。器等者。等取饮食助味厨人食者也。夫欲
请客。先求食器。既得其器。次求米面。以为饮食。米面已辨。次求盐酢。以为
助味。便付厨人。使令调合。饮食既办。进客。令食。色蕴如器。如世间器。饮
食所依。色亦如是。受所依故。受类饮食。如世间食。有损有益。受亦如是。乐
受益人。苦受便损。想同助味。如世盐醋。助生食味。想亦如是。起怨想时。生
苦受味。起亲想时。生乐受味。行似厨人。由行蕴中有业烦恼。能感异熟。如世
厨人造得饮食。识喻食者受果报故。故随器等。立蕴次第。第四随界别次第者。
于欲界中。有诸妙欲。色相显了。先说色蕴。于色界中。有胜喜等。受相显了。
次说受蕴。三无色中。取空等相。想相显了。次说想蕴。第一有中。思最为胜。
行相显了。解云。第一有中。非想地也。谓思是业。行蕴所摄。由非想业。能感
有顶八万劫果。故思最胜。行相显了。次说行蕴。此前四蕴。识住其中。故后说
识。谓识住色中。识住受中。识住想中。识住行中。四是所住。识是能住。故识
后说。由如世间。田种次第。先田后种。田喻四蕴。识喻其种。由上四义。立蕴
次第故。故此五蕴。无增减失。又论云。即由如是。诸次第因。离行别立受想二
蕴。谓受与想。于诸行中。相粗生染。类食同助。二界中强。故别立蕴(前次第
因。邻次当辨。是此文也。相粗者。受相粗门。生染者。是受想生染门。类食是
受也。同助是想也。此是受想器等门。二界中强者。受色界强。想无色强。是受
想界次第门。故次第因含此四门也)。
  其次第二。明处界次第者。论云。处界门中。应先辨说六根次第。由斯境识
次第可知。颂曰。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释曰前三句。约境明次第。第四句。约处明次第。前五境唯现者。前五根
境。谓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现境。是故先说。第六意根。取境不定。意境有
四。三世无为。于此四中。或时取一。或二三四。是故后说。四境唯所造者。初
句前字。流至此中。应言前四境也。谓五根中。前四根境。唯是所造。是故先
说。身境不定。是故后说。谓身取触。触有十一。四是能造。地水火风。七是所
造。滑涩等。身根有时。或取大种。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故不定也。余用远速
明者。余谓前四眼耳鼻舌身意外故。名之为余。此四根中。先说眼耳。取远境
故。鼻舌不尔。是故后说。于眼耳中。眼用远故。在耳先说。远见山河。不闻声
故。
  又眼用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鼻舌二根。用俱非远。先说鼻
故。谓由两义。一速。二明。一速者。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臭香。舌后尝
味。二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细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细味也。或随处次第者。处是六
根。所依之处。随所依处有上下故。辨根次第。谓眼所依。最居其上。其次耳鼻
舌。身多居下。意无方所。有即依止诸根生者。故最后说。解云。谓六识身。总
名为意。眼等五识。依五根生。非第六识。故言有即依止诸根生者。
  从此第五。明名废立者。论云。何缘十处皆色蕴摄。唯于一处。立色处名。
又十二处体皆是法。唯于一种。立法处名。颂曰。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释曰为差别三字。通下两句。且初为差别故一处名色者。境有境性。种种差
别。名差别也。谓色等五境。为境性。是境界故。眼等五根。名有境性。有境界
故。于此十处。若总名色。即无如此境有境性种种差别。为差别故。建立为十。
唯一名色。又眼等九各有别名。唯此色处。而无别名。为眼等九名。所简别。虽
标总称。即受别名。言最胜者。明色处得通名也。于十处中。色处最胜。故立通
名。色有三义。名为最胜。一者有对故。二有见故。三诸世间同说为色故。眼等
九处。唯有有对一义。无余两义。不名最胜。又为差别故一名为法处者。释法处
也。若总言法。即无差别。谓差别故。立一法处。如色应知。摄多增上法者。此
明法处得立通名。一摄多法。有六十四法。名为多法。心所有四十六。不相应有
十四。无为有三。及无表色。此等诸法。法处摄故。二摄增上法。增上法者。所
谓涅槃。唯法处摄。由此两义。独名为法。
  从此第六。明摄异名。于中有三。一略摄法蕴。二明类摄余蕴等。三别明六
界等。就第一略摄法蕴。复分两种。一摄法蕴。二明法蕴量。且初第一摄法蕴
者。论云。诸契经中。有余种种蕴。及处界名相可得。为即此摄。为离彼耶(经
中种种蕴。及处界者。蕴者谓八万法蕴。于戒等五蕴。名种种蕴。处谓十遍处。
八胜处。五解脱处。无想天处。非想天处。名种种处。界谓六十二界。地等六
界。名种种界。此经中蕴。为即此论五蕴所摄。此经中处。为即此论十二处摄。
此经中界为即此论十八界摄。为离彼蕴处界耶)彼皆此摄。如应当知(此论文总
答前问。彼经中蕴处界。皆此论中蕴处界摄。如其所应。当知下文当辨)且辨摄
余诸蕴。名相。颂曰。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释曰。论有两释。诸说佛教语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色蕴摄。语是音声。故
色蕴摄。诸说佛教名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行蕴摄。名是不相应行。故行。蕴
摄。
  从此第二。明法蕴量。论云。此诸法蕴。其量云何。颂曰。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释曰初两句颂。约文定量。第三句。约义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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