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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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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民法上的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答: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而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履行效力。 
(2)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 
(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收缴财产返还给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 
人。 
 2。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举例说明。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要求阐述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和法人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并举例说明) 
(2)意思表示真实 
(要求阐述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并举例说明) 
(3)行为内容合法 
(要求说明行为内容合法性的概念,并举例说明) 
(4)行为形式合法 
3。试述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 
答: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分)。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1分)。代理人根据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因此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活动(1分),但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1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1分),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1分)。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1分)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分),即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可以)。(1分) 

4。债的保全

答:1、概述(1分)

债的保全主要是指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行使这两种权利,须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之权利因此而受影响,通说称之为债权的对外效力。

            2、债权人的代位权(共4。5分,回答了3)、4)的任意一点给0。5分)

            1)含义: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1分)

            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3分)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2)须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给付

            (5)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不答不扣分)

            (1)行使的主体:债权人。(2)行使的方法: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不得以私力救济。

            (3)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要赔偿损失。

            4)代位权的效力(不答不扣分)

            (1)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但是债务人仍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第三人的利益并无影响,第三人可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以对抗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在行使的范围内消灭。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不得专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3、债权人的撤销权共(4。5分,回答了3)、4)的任意一点给0。5分)

            1)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诉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1分)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3分)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只需要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还需要具备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2分,一个要点1分)

            第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须债务人行为损害债权

            (2)主观要件(1分)

            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第三人的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没有第三人的恶意时,不得撤销他们间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不考虑善意恶意问题,一律得以撤销。

            3)撤销权的行使(不答不扣分)

            (1)行使的主体:债权人。

            (2)行使的方法: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不得以私力救济。

            (3)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4)行使的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效力(不答不扣分)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因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3)对债权人的效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撤销权返还的财产归属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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