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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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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3号令出台的重要意义 
  3号令的出台,不仅确立了全国性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而且对促进产权市场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 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提高国有产权市场化处置的效率 
  从企业改革的实践看,由于以往的改革总是力图绕开产权问题,对产权收益性和流动性的认识自然很不充分。即使在少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意识到产权流动的必要性,往往也只是借助行政力量,通过一定范围内的无偿划拨来完成。资源并没有配置到真正需要的地方,搞活企业也就无从谈起。如今,企业改革要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就必须按照产权明晰化、资产配置效益化的客观经济要求来改造和发展企业。只有奉行有偿、自愿原则的市场转让,才是产权实现流动最为有效、合理的途径。 
  3号令的出台,建立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要求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正是利用产权市场的信息聚集功能、价格发现功能、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和中介服务功能来实现资产的流动,引导资源重组,让那些闲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竞争力弱的资产流向急需的部门;让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兼并效益低、竞争力弱的企业,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流动,以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 
  一方面,经营好的企业通过产权市场购买经营差的企业,实现生产规模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则通过转让产权收回资金,使闲置的生产资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货币资金还可用于搞活其他更有效的企业。存量资产的一“进”一“退”带动了两类企业,从而在总体上提高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2。 促进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的保值增值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进场公开挂牌交易可以充分发现买主,通过各类意向受让人的竞争可以有效发现价格,其交易效率能够满足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其交易费用远远低于转让产权进场获得的增值。例如,在产权界广为流传的“雪津神话”事件就折射出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保值增值功能。3号令的出台,对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做出了恰当的制度安排,对促进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的保值增值奠定了制度保障。 
  3。 落实社会公众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知情权 
  依照3号令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20个工作日的公告期,既是具体的意向受让人的知情期和决策期,也是广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期和参与期。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人发现所转让的产权标的属于不应退出或不得转让范畴的,都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政府举报;所有符合受让条件的个人或企业都有权表达受让意向,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如实登记所有的受让意向;意向受让人可以根据对此项产权受让的市场竞争态势自主决策报价,最终经由市场竞争来客观产生受让方。采用这样的方式体现了对每年成千上万宗千差万别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全民公决”,落实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治理产权交易商业贿赂的利器 
  商业贿赂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商业贿赂的生存前提是经济资源和权力资源的垄断。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平等、开放的市场交易秩序,还对包括政治、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形成冲击,危害十分严重。 
  商业贿赂不是中国经济的特有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是打击对象。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面打击的氛围,是使其危害降低到最小的必要条件。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商业贿赂的治理,并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确定为六大领域,产权交易就被列为其中之一。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挂牌、公平竞争、规范操作,防止暗箱操作、黑幕交易,从机制上、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使买卖双方都出于公平的地位,买卖达成你情我愿,不会有一方曲意迎合另一方的行为发生。 
  5。 公有产权市场化处置的国际性贡献 
  每一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都会遇到五个基本问题:该不该卖,该由谁卖,该卖给谁,该以什么方式卖,该卖个什么价。因此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全世界都一直被视为一个难题。造成这样的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市场化和信息化程度不够时,政府的职能越位习惯。没有产权交易市场或产权市场不够发达时,人们缺乏对国有产权标的进行交换博弈的统一场所。在信息化技术发展起来之前,要想充分征求、听取和平衡社会大众对于一宗宗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意见,需要巨大的交易成本,事实上难以实施。 
  因此,只好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交由政府去做,并由此形成政府决策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习惯。然而,由政府代替市场,实在是勉为其难。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都已充分表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应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以防止资产流失,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为此我们设计出产权市场这样一个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性、竞争性程序来进行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十多年的探索实践表明: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产物,产权市场较为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从源头上堵住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产权市场的防止腐败行为的功能受到了国外专家的肯定。透明国际组织腐败指数总负责人约翰·兰斯多夫对产权市场曾做如下评价:“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你们在所献身的反腐斗争中所取得的成绩。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转让,在全世界都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但在这里,你们用复杂而成熟的技术、透明的程序和明确的指导把这项工作组织得很好。我们钦佩你们如此迅速地在反腐败斗争中进行了最好的实践。其他国家相信可以从你们的经验中学到很多。” 
  因此,如果说3号令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对公有产权市场化的国际性贡献,应该不算过分。 
  6。 客观上推动了产权市场的跨越式发展 
  3号令的出台,不仅为产权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政策基础,而且带来了稳定的交易产品,对于促进产权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和做大交易规模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推动产权市场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也可以说,3号令的出台是产权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200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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