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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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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生了一批新的区域性民间合作组织 
  由于产权交易具有跨区域的特点,在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的情况下,对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有强烈的需求。3号令的出台,促进了产权市场的活跃和业务的快速发展,并催生了新的区域性民间合作组织—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由来自贵州、陕西、新疆、四川、云南、甘肃、重庆等地的7家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发起建立。共同市场采取开放式的组织形式,今后还将吸纳东、中部及西部其余省区的产权交易机构加入。西部地区国有资产总量大、国有企业户数多,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成立,必将对西部国有企业改革和盘活国有资产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外,适应3号令颁布实施以后的新形势,原有的相对松散的产权交易黄河流域共同市场也正在积极谋求新的发展模式,争取在产权市场的区域合作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成立了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 
  3号令的颁布实施促进了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但在新的发展时期,产权市场也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客观上需要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研究解决大家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同时也在业务创新方面加强交流。 
  在中国产权交易协会筹备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同业机构在开展业务和创新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2006年7月,北京产权交易所联合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的48家产权交易机构创立了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创新联盟的宗旨是以全国产权市场创新发展的探索与实践为使命,是产权交易机构交流合作与对话的民间合作组织。同年9月,产权市场创新联盟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产权市场创新论坛”,扩大了产权市场的社会影响。 
  在今后的工作中,产权市场创新联盟将逐步实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合作组织由务虚向务实与务虚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最大限度调动各成员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促进产权市场协调发展。 
  推动行业协会筹建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是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邓志雄副局长总结的一句话,形象地概括了产权市场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的确,作为一个高风险的新兴资本市场,一家产权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所导致的风险,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产权市场在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中的作用的发挥。 
  此外,要实现国有产权的通畅流转不流失,不是某一个或几个产权机构所能够独立完成的,需要整个产权行业规范发展的支撑。单个产权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较弱,增强行业的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十分重要。 
  从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管理的实践来看,资本市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市场中所有参与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成立行业协会,建立产权交易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完善市场监管,是抑制投机泛滥、防止市场垄断和操纵、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市场外部性的重要手段。 
  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希望成立产权交易行业协会的愿望非常强烈,并在组织框架设计、报批流程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工作进展相对来说缓慢得多,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没有一个部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不能申报成立;另一个原因就是众口难调,大的原则上大家基本上能形成统一意见,但在许多细节问题上,一些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分歧比较大,再加上没有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帮助协调,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和形成合力。 
  3号令颁布实施后,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客观上促进了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同时对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行业自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成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协会的需求就更加迫切起来了。一个更为有利的条件是,国务院国资委作为推动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主要部门,看到了产权市场行业自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愿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推动产权交易协会的组建工作,全国产权交易协会的筹备工作进入了实质操作阶段。 
  2006年5月18日,在西安召开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上,到会的50余家产权交易机构代表专门就成立全国产权市场协会进行了讨论,并推举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11家产权交易机构组成“产权市场协会组建工作推动小组”,筹备组建全国产权业协会。 
  在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的直接领导下,中国产权市场行业协会的筹建工作加快推进,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协会的全套材料已经撰写完毕,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有望在近期内正式成立。 
  三、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日益完善 
  3号令确立了全国性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推动了大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进入产权市场,客观上对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这个要求,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大力开展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市场服务功能日益得到完善。 
  1。 国有产权交易鉴证功能得到了规范和加强 
  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作了制度性安排,规定:经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审查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监督交易对象的真实性、交易行为及交易程序的合法性,依法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证明,是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必需凭证。 
  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业务操作流程控制体系,充分发挥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核、鉴证功能,以确保从交易双方资格审查、转让行为合规性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活动到交易价款结算的全过程都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经过3年多时间的实践,产权市场在外部监管和内生发展强烈要求下,其交易鉴证职能不断规范和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产权的阳光交易。 
  2。 试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 
  商为市之魂。没有一批热情高素质高的商人,市场就热闹不起来。 
  产权交易经纪人,就是为促成产权的交易,在出让或受让产权委托方和产权交易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出让或受让产权的委托方提供订立交易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订合同,而据此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简单点说,产权经纪人就是活跃在产权市场里的商人。没有他们,产权市场的发展就会受到相当的限制。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其职能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管理层收购(MBO)和经营等方案策划及服务;保荐拟挂牌企业在相应产权交易中心(所)挂牌;代理企业产权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出售、转让;代理投资者进行挂牌企业股权买卖;为各类产权纠纷提供咨询等。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发展程度、业务水平,以及与产权市场的紧密联合度,对产权市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讲,可以说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产权市场发展的“催化剂”、“润滑剂”,是活跃交易、扩大融资、提高效率的重要媒介。 
  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符合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目前,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规模相对较大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已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度。在这种模式下,产权交易机构只侧重于市场平台的搭建、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有利于将产权市场交易鉴证职能与市场化服务功能适度分离,避免产权交易机构包揽产权交易全过程、集裁判员和运动员职能于一身可能导致的不规范操作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中介资源的力量,共同促进各类产权的有序流转。 
  3。 形成了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 
  产权交易尤其是国有产权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拍卖公司、财务顾问公司、投资银行机构、专业产权经纪公司等各类机构的积极参与。产权市场高度重视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初步形成了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在产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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