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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法典-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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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法典》 
泰·德萨米著 黄建华; 姜亚洲译        
第一章 本书的计划    
   “只要哲学家未越出真理的界限,不要责难他走得太远。他的职责是标出最终的目标,因而他必须到达这个目标。如果他还在半途,就大胆地打起旗帜,那末,这面旗帜是可能把人引入歧途的。反之,行政官的责任,是按困难的性质,安排行进,标示进度……如果哲学家不达目标,他便不知道他在何处;如果行政官看不到目标,他便不知道应该往何处去。    
  智慧的光辉正是从所有属于某一主题的真理的相互关系及其总和中产生的。没有这种总和,人们永远不会感到自己是个有相当教养的人,而常常会以为掌握了某一真理,可是随着进一步的思考,又不得不把它放弃。”    
  ——西哀士    
  为了判断事实及其相互关系的价值,为了追溯目前行动的间接的和最初的原因,并确定未来的行动,重要的是要有一条可靠的原则,象试金石一样,人们可以经常借助于它。    
  我在自己的早期著作①中,已初步叙述我要建立的公有制所依据的原则。现在我力图把这些原则说得更明确些。    
  ①《平等论》、《平等主义者》、《拉麦涅(Lamennais)自己批驳自己》。——原注    
  我再说一遍,我的准则,我的可靠的规则,乃是关于人类机体的科学,换句话说,乃是关于人的需要、能力和欲念的知识。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认为下列原则是任何社会组织的基础:    
  一、幸福。存在着人的一切愿塑、一切行动所追求的目标、终极点。这一目标、这一终极点就是我们本身自由的、正常的和全面的发展,就是我们一切需要(肉体、智力和精神的需要)的完全充分的满足。一句话,就是最符合我们本性的生活。    
  这就是我们称作幸福的境界。幸福的一切因素在地球上都存在着。我在描述公社的时候,以及在公共卫生的一节中,会有机会证明这一真理,并且让人能够感触它。    
  二、自由。人的自由在于实现他权力之内的东西。我之所以说他权力之内,那是因为,用爱尔维修的话来说,如果把我们不能象鹰那样穿越云层,象鲸鱼那样在海里游泳,或者不能成为国王、教皇,都认作是不自由,那是滑稽可笑的。    
  因此,自由同胡来或任性是没有丝毫共同之处的。在正常组织的社会中,它将永远适合于个人和共和国的最大利益。个人愈自由,国家就愈繁荣,反过来说,国家愈自由,个人愈幸福。因为自由就是人的一切,包含他所拥有的最重要和最神圣的东西:它是一切社会生存最强大的动力。    
  然而,有些人从目前状况的角度去判断未来。他们坚持必须经常提防所谓背弃自由的情况,因为——他们反驳说——不论立法者如何明智,自由总趋向于蜕化为利己主义和无政府状态。多么荒谬啊!依我们的看法,对于自由所可能有的最好的约束,是科学和理性;科学和理性不断向我们呼吁:    
  不要损害别人,好让别人不损害你;    
  要为别人造福,好接受别人的赐福。    
  只有在共同的幸福中才能找到自己个人的最大幸福。    
  三、平等。平等是一种和谐,即完全的均衡,它支配万物,从广漠无边的世界直到最小的昆虫。这是一条规律,对于我们的社会生存以及我们个人的生活都是必要的。这条头等重要的规律是一切社会原则的基础,甚至见于最违背平等的制度之中。离开了平等,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那只有混乱和强制、纠纷和战争!    
  四、博爱。博爱是一种极其高尚的感情,它促使人们象一个家庭的成员那样生活,把他们各种不同的愿望、他们全部的个人力量都汇合于统一的利益之中。博爱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结论,是自由和平等的唯一真正保证。    
  五、统一。贵族用统一一词来特指君主政体。这是荒谬的滥用词语。统一和君主制,这两个词当中横隔着一道鸿沟!一个词是表示社会机体的各部分的和谐,而另一个词则意味着这些部分之一奴役其余部分。    
  我们的先辈于1793年就曾经本能地感到要统一,但是他们对此只具有模糊而极不完整的概念;正因为如此,所以他们未能完成自己的事业。统一乃是一切利益和一切意愿的不可分割的同一性,是一切幸福和祸害的完全充分的共有性。    
  六、公有制。公有制是一种最自然、最简单和最完善的协作方式。它是排除阻挠社会原则发展的一切障碍的唯一可靠的手段,因为它满足一切人的需要,让所有欲望得到合理的发展。    
  公有制不是别的,乃是统一和博爱在我们所赋予它的那种含义下的体现。这是一种最实际、最完全的统一:一切方面的统一——教育、语言、劳动、产业、住宅、生活、立法、政治活动等等的统一。    
  由此,我们看到,公有制本身包含着、而且必然在最高程度上联系到我们光荣的革命箴言的全部项目:    
  自由、平等、博爱、统一。    
  然而,特别使公有制具有高于其他一切社会制度的高度和无可争辩的优越性的是:它还包含着科学、真理和理性的一切特点;而且这个制度完全可作严格和周密的论证,它完全符合我所采取的人类机体①这个可靠的标准。    
  ①参看《我对拉麦涅的反驳》,第60页,我论证说,公有法是保持我们的健康和保存我们的生命的原则。——原注    
  下面就是我在本书中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根本法。——分配法:公社的计划和组织,共同用膳和共同劳动。——工业法和农业法,教育与训练法。——科学会议。——卫生法。——警察法。——统一劳动创造的奇迹。——劳动大军。——气候的恢复。    
  政治法:公社代表会议。——省代表会议。——民族代表会议。——全人类代表会议。    
  过度性的制度。——社会变革和政治变革。——立即实行财产公有。——使几乎所有人大公无私的方法。——无须向境外派遣三、四十万以上的军队,即可削弱、战胜和粉碎所有反共产主义政府的可靠办法。——用不了十年战争即可使各族人民逐步得到普遍解放。——全人类全面的公有制。           
《公有法典》 
泰·德萨米著 黄建华; 姜亚洲译        
第二章 根本法    
   某些法律是整个社会大厦所应据以建立的最初基础,它又是中枢,其他法律都附于其上并围绕着它而安排,这样的法律我们称之为根本法。    
  不要把宪法和根本法相混淆。宪法是政治的产物;它经常变化,并且是暂时性的。根本法则相反,它是永恒不变的。它先于并优于一切社会制度,因为它来源于自然本身。立法者的任务在于寻求和识别它,然后予以公布。    
  比洛-瓦雷纳①和圣朱斯特②早已认识到根本法的性质,当时他们曾经如此雄辩地大声疾呼。前者说:“去消除贫困吧,你们就会使贫民摆脱成为罪犯的必然性。”后者说:“人民的贫困和堕落是政府的罪行。假如给人定出符合其本性和心灵的法律,他就会不再是不幸和堕落的了。不应该使人民去适应法律,而应该使法律符合于人民。”再说,这些话不过是摩莱里下述深刻思想的转述而已:    
  “要找出人不会再堕落也不会再作恶的环境。”    
  ①比洛-瓦雷纳(Billaud-Varennes,1756—1819),法国政治家,雅各宾党人。    
  ②圣鞠斯特(Saint-Just,1767—1794),法国政治家,坚定的雅各宾党人,与罗伯斯比尔(Robespierre)一起上断头台。    
  可是,符合人的本性和心灵的法律,它是怎样的呢?比洛-瓦雷纳和圣鞠斯特没有最后把这点说出来。然而,如果我们想避开那勇敢而著名的山岳党人已经触过的暗礁,那末,对于我们来说,没有比对此加以进一步的认识更为重要的了。    
  在对人和产品的安排中,自然表明:产品应被人所消费、利用和使用。而由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机体,产品就应供每个人使用或消费。    
  然而,凡是生产都以劳动为基础。因此,所有享用社会产品的人都应参加劳动。我们已经说过,由于社会是抵御一切偶然变故、一切恶劣情况的团结一致的结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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