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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法典-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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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我首先提出我的著作的哲学部分,那是适合思想的自然程序和更符合正确的方法的。但有若干重要原因,使我放弃了这个打算。我担心,假如我那样做的话,我的书对读者的吸引力就会大大减少,而变得枯燥无味,读者研究我们体系的兴趣也就会降低。我曾想,如果相反地我先启发人们的想象力和思想,那么我便会很容易吸引大多数读者来研究我们的哲学原则。因而,在我看来,首先把公有制度的组织方案加以概述是适宜的。    
  那些有逻辑头脑的人,当等到我们的哲学发表的时候,将能很容易用科学方法来解决本书中那些未经十分严格证明的主要问题。①至于社会制度不准许其享有足够的教育,以致不能十分内行地进行推理的人们,他们无疑将凭感觉来弥补我答应作的准确而明显的证明:正直的人们总是认为正确的东西是可以实行的。我这里不去考虑是否不会存在某些仍然受虚荣心、嫉妒、自私、野心等根深蒂固的习惯所支配的人;今天,有些人甚至对明摆着的事实也加以否定。在只存在反常和颠倒现象的社会秩序中遇到这样的人,那有什么可奇怪的呢?但是我已经说过的话,足以使他们今后胆敢向我们放射的毒箭变钝和无力。    
  ①在次要问题上,人们感到有某种缺陷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原注    
  然而,由于对某些反对意见(有时是自相矛盾的反对意见)批驳仍不够有力,我在结束本书以前,不能不强调我对其已经作过的驳斥。    
  反对意见——“既然在你们的公有制度下,每个人只要因为是人就能分享舒适的生活,那么谁也不再想做工作,因为人天生就是喜欢清闲和懒惰的。”    
  答复——我已经证明,人们结合起来从事共同的劳动,这就足以使劳动变得有趣而丰富多彩,而且在我们的公共工场中,工作分配得十分有秩序、十分合理,以致庞大的工程会异常迅速地进行,显得象做游戏一样。特别是对研究过人体生理学的人来说,你们的反对意见变得更加可怜:在他们看来,人是一种相当活跃的生物,是一种充满活力、生命力和难以满足的愿望的生物,而且他的天生的爱好和固有的志向与任何有益的工作相符,这一切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在他们看来,毋容置疑的是,被不求甚解的人们称作懒惰的那种对休息和安宁的爱好,只是趋向于一定的舒适之点的合理倾向。摩莱里说:“但是,由于这个支点本身容易变动,就象我们的自然感情的周期循一定的对象范围而变化那样,人也就不得不改变自己的位置:同一种休息状态会令人难受,要作出努力取得另一种休息状态。我们的软弱无力经常阻碍或延缓我们为使自己处于新状态而作的努力。因此,要劝告人们求助于别人,去寻找能够给予援助的人,要配得上这种援助;要劝告人们在为自己的舒服而行动的同时,也要为他人的舒服作出应有的贡献;要进行分工,以便减轻劳动的繁重程度。”    
  如果说有什么东西破坏这种有益的劝告的话,那正是某些专横的制度。这类制度主张只为少数人确立一种被称之为荣华富贵的恒久的安逸状态,而把令人厌恶的劳动和艰辛留给他人。这种区分使一部分人无所事事、悠闲自在,而使另一部分人厌倦和憎恶强加于他们身上的枯燥无味的劳动。确实,如果没有任何东西使人背离自己的真实本性的话,人生来就是为了从事活动、而且是从事有益的活动的一种生物。我们还确实看到,那种被称为有钱有势的人物,为了摆脱难受的清闲,在追求令人疲倦的狂乱的寻欢作乐活动。    
  因此,我有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样一个命题:    
  “在公有制度下,每个人都会自觉自愿地来担负某种职责。”而且我进一步认为,人们将愉快地听从领导人的忠告,因为那时的忠告会符合每个人的意愿,那些忠告对于受劝告者实现其愿望将有所帮助。    
  反对意见——“您曾提出这样的公式作为你们的基本信条之一:‘最无限制的自由会导致最完善的秩序。’这是多么稀奇古怪的论调!如果您废除了任何强制、任何刑罚和体罚,那么人们对于作恶的兴趣往往会超过对共同利益的关心。因此,您怎么能够期望你们的制度有朝一日会站得住脚呢?因为必须承认,永远会有本性堕落的人,他们渴望统治和压制别人,并不断地使社会上许许多多混乱和分裂的因素存在下去。只要有几个为强烈欲念所驱使的公民不服从你们共和国的意愿,这就足以破坏共和国的基础。”    
  答复——我认为,有一点是无可争议的,即在公有制度下,每个人只有在共同的幸福中才能找到个人的幸福。因此,如我曾证明的那样,正确理解的自由,是与无政府状态、混乱和狂暴行为毫无共同之处的。“自由”一词,就其真谛来说,无非意味着按照符合我们的本性的方式处事的能力和服从我们的机体的规律的能力;我们机体的规律是颠扑不破的,它是一切意志的源泉和不可抗拒的规则;这是珍贵的规律,因为它就寓于我们谋求幸福的意向之中。现在再回过头来谈谈我曾经作过的比喻。我要说的是,人在社会机体内,正好比是人的机体的某一个肢体。可是,对人体所作的研究,已向我们精确地证明,在生物体内,没有任何一个肢体或任何一个器官有朝一日会故意想给别的肢体和别的器官造成损害,会有与整个机体的健康和生命相抵触的或独立于这种健康和生命之外的利益,会一旦对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促进生物的和谐和健康表示拒绝或踌躇,最后,会决心阻碍和恶意扰乱共同的利益。    
  当某个器官背离这种生理规律时,那由此能得出什么结论呢?结论只能是,这个器官出现了某种功能紊乱,患了某种疾病,或者受了某种损伤。    
  因此,十分显然,人的自由、人的充分而完全的自由本身不会成为混乱的因素。因为,我们已经看到,本性已把一定程度的幸福或惩罚,同一切好的或坏的行动,同任何与整体利益或个别利益相符合或相抵触的行为联系起来①。当这两种利益之间发生轻微的斗争或细小的分歧之时,这便是一个不容置疑的证据,证明在社会机体内存在骚乱、无政府状态、混乱和破坏!    
  ①由于某些人正是靠犯罪行为获得了财富、奢华、享乐、尊严和权势,便以为这些人对于上述规则来说是个例外,那是不正确的。纵然罪恶在发生作用,纵然它使人心受触动并使之变得冷酷无情,使财富积累、宫殿堆砌,并且周围都拥有雇佣的刺客、仆从和堡垒,这也都是枉然的,它永远不能完全摆脱仇恨的和受公众鄙视的噩梦,以及不安和恐惧的袭击。——原注    
  但是,再说一遍,难道应当指责的是人的自由吗?不是的。应当指责的是人的愚昧无知、人的软弱无力;而这一点正是完全相反的。很显然,犯错误的人是根本没有自由的,因为他自己在危害自己。因此,我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个极好的、而在你们看来却是非常轻率的公式:“最无限制的自由导致最完善的秩序。”    
  反对意见——“您刚才所作的论断无非是否定自由意志;它的直接结论就是对行动不负责任。它使犯罪者不感到内疚,并取消一切道德的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的准则。在这种制度下,人只不过是卑微的自动机而已;这是人类全部尊严的完全毁灭。”    
  答复——我完全看不出,人怎么会由于这种使他免于犯错误的有益的无能为力,由于这种让他得到自由只是为了满足其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无能为力,竟而失去自己的尊严呢?照我看来,能够有意识地害人害己,那是一种可悲的特权。此外,如果你们怒骂自由意志的敌人,我们是很容易得到宽慰的;我们不可能同卓越的人物一起被开除,因为象毕达哥拉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那样一些人远在我们以前就成了所谓蠢才和渎神者了。耶利米、圣保罗、帕斯卡、莱布尼茨等等,甚至博絮埃本人,也都是所谓大罪人了,因为他们在关于自由意志的问题上都比怀疑论者走得更远。我现在只援引能够概括我刚才提到的那些卓越人物的共同思想的几段话。    
  “我知道,人的道路并不依人自身为转移,行路的人没有支配自己步伐的能力。”(耶利米,第10章,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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