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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兵一(禁军上)+列传第-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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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东、陕西弓箭手周广顺初,镇州诸县,十户取材勇者一人为之,余九户资以器甲刍粮。建隆二年,诏释之,凡一千四百人。

  景德二年,镇戎军曹玮言:「有边民应募为弓箭手者,请给以闲田,蠲其徭赋,有警,可参正兵为前锋,而官无资粮戎械之费。」诏:「人给田二顷,出甲士一人,及三顷者出战马一匹。设堡戍,列部伍,补指挥使以下,据兵有功劳者,亦补军都指挥使,置巡检以统之。」其后,鄜延、环庆、泾原并河东州军亦各募置。

  庆历中,诸路总三万二千四百七十四人,为指挥一百九十二。是时,河东都转运使欧阳修言:「代州、岢岚、宁化、火山军被边地几二三万顷,请募人垦种,充弓箭手。」诏宣抚使范仲淹议,以为便。遂以岢岚军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敌界十里外占耕,得二千余户,岁输租数万斛,自备弓马,涅手背为弓箭手。既以并州明镐沮议而止。

  至和二年,韩琦奏订镐议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数入寇,遂驱旁边耕民内徙,苟免一时失备之咎。其后契丹讲和,因循不复许人复业,遂名禁地,岁久为戎人侵耕,渐失疆界。今代州、宁化军有禁地万顷,请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四千余户。」下并州富弼议。弼请如琦奏。诏具为条,视山坡川原均给,人二顷;其租秋一输,川地亩五升,坂原地亩三升,毋折变科徭。仍指挥即山险为屋,以便居止,备征防,无得擅役。

  先是,麟、府、丰州亦以闲田募置,人给屋,贷口粮二石,而德顺军静边砦壕外弓箭手尤为劲勇。夏人利其地,数来争占,朝廷为筑堡戍守。至治平末,河东七州军弓箭手总七千五百人,陕西十州军并砦户总四万六千三百人。先是,康定元年,诏麟、府州募归业人增补义军,俾耕本户故地而免其税租。其制与弓箭手略同,而不给田。

  熙宁二年,兵部上河东七郡旧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陕西十郡并砦户旧籍四万六千三百,今唯秦凤有砦户。

  三年,秦凤路经略使李师中言:「前年筑熟羊等堡,募蕃部献地,置弓箭手。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尝团结训练,竭力田事。今当置屯列堡,为战守计。置屯之法,百人为屯,授田于旁塞堡,将校领农事,休即教武技。其牛具、农器、旗鼓之属并官予。置堡之法,诸屯并力,自近及远筑为堡以备寇至,寇退则悉出掩击。」从之。

  五年,赵禼为鄜延路,以其地万五千九百顷,募汉、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费,褒赏之。六年,禼言新募弓箭手颇习武技,请更番代正兵归京师。诏审度之。十月,诏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强勇愿自占田,出租赋,联保伍,或义勇愿应募,或民户愿受蕃部地者听。

  七年正月,带御器械王中正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路分远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亲提举。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汉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人给地一顷,蕃官两顷,大蕃官三顷。仍募汉弓箭手等为甲头,候招及人数,补节级人员,与蕃官同管勾。自来出军,多为汉兵盗杀蕃兵,以为首功。今蕃兵各愿于左耳前刺'蕃兵'字。」从之。十月,中书条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户,除防拓、巡警及缓急事许差发外,若修城诸役,即申经略安抚、钤辖司。其有擅差发及科配、和雇者,并科违制之罪。从之。其夔州路义军、广南枪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乡丁枪手,依此法。

  八年,诏泾原路七驻泊就粮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约七万余人分为五将,别置熙河策应将副。十年,知延州吕惠卿言:「自熙宁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权行差补,未曾团定指挥。本司见将本路团结将分团成指挥都分,置立将校统辖,即于临时易为勾集。」从之。

  元丰二年,计议措置边防所言,以泾原路正兵、汉蕃弓箭手为十一将,分驻诸州。从之。

  三年,诏:「凡弓箭手兵骑各以五十人为队,置引战、旗头、左右傔旗,及以本属酋首将校为拥队,并如正军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户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强人、山河户,不以等样,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斗、任负带者。鄜延路新旧蕃捉生、环庆路强人、诸路汉弓箭手、鄜延路归明界保毅蕃户弓箭手,皆涅于手背。」

  四年,泾原路经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阙地九千七百顷,渭州陇山一带川原陂地四千余顷,可募弓箭手二千余人,或不愿应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大经制司言;「乞依熙河旧例,许泾原、秦凤路、环庆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换,仍带旧户田土,耕种二年,即收入官,别招弓箭手。」皆从之。

  五年正月,鄜延路经略司乞以新收复米脂、吴堡、义合、细浮图、塞门五砦地置汉蕃弓箭手,及春耕种,其约束补职,并用旧条。从之。二月,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四月,诏:「蕃弓箭手阵亡,依汉弓箭手给赙。弓箭手出战,因伤及病羸不能自还者,并依军例赐其家。」七月,提举熙河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司康识、兼提举举营田张大宁言:「乞应新收复地差官分画经界,选知农事厢军耕佃,顷一人。其部押人员、节级及雇助人工岁入赏罚,并用熙河官庄法。余并招弓箭手营田,每五十顷为一营,差谙农事官一员干当。」从之。

  六年,鄜延路经略司言:「弓箭手于近里县置田两处,立户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为保甲,一丁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诏保甲愿充弓箭手者听,其见充弓箭手与当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陕西、河东亦如之。

  八年,诏罢秦凤路置场集教弓箭手,令经略司讲求土人习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诏罢提举熙河等路弓箭营田蕃部司。三年,兵部言:「泾原路陇山一带系官地,例为人侵冒,略无色役。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拨,无以杜绝奸弊。」从之。其后,殿前司副都指挥使刘昌祚奏根括陇山地凡一万九百九十顷,招置弓箭手人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赐敕书奖谕。四年,诏将陇山一带弓箭手人马别置一将管干,仍以泾原路第十二将为名。五年,诏户部遣官往熙河兰岷路代孙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绍圣元年,枢密院言:「熙河兰岷路经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来,累经战斗,内有战功补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并遣归所属差使,仍以其地令亲属承刺,如无,即别召人承之。」三年正月,诏:「自今汉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违者杖一百。」五月,诏在京府界、诸路马军枪手并改充弓箭手,兼习蕃枪。四年,诏张询、巴宜专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顷亩,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干人,具团结以闻。

  元符元年二月,枢密院言:「钟传奏,近往泾原与章楶讲究进筑天都山、南牟等处。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讷心,须置一将。乞权于熙、秦两路辍那。新城内土田并招弓箭手,仍置提举官二员。熙、秦两路弓箭手,每指挥以三百人为额,乞作二十指挥招置,不一二年间,须得数千民兵,以充武备。」从之。七月,诏:「陕西、河东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换。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挥勿用。」三年,提举泾原路弓箭手安师文知泾州,罢提举弓箭手司。

  崇宁元年九月,枢密院勘会:「陕西五路并河东,自绍圣开斥以来,疆土至广,远者数百里,近者不减百里,罢兵以来,未曾措置。田多膏腴,虽累降诏置弓箭手,类多贫乏,或致逃走。州县镇砦污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于平民,且并缘旧疆,侵占新土。今遣官分往逐路提举措置,应缘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条法。旧弓箭手如愿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诏汤景仁河东路,董采秦凤路,陶节夫环庆路,安师文鄜延路,并提举弓箭手。元符三年罢提举司,今复置。

  崇宁二年十一月,安师文奏:「据权通判德顺军事卢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将地分管下五砦、新占旧边壕外地共四万八千七百三十一顷有奇,乞特赐优赏。」诏安师文特授左朝议大夫,差遣如故;卢逢原特授朝请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转运使郑仅奉诏相度措置熙河新疆边防利害,仅奏:「朝廷给田养汉蕃弓箭手,本以藩扞边面,使顾虑家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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