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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兵一(禁军上)+列传第-第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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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市马三万匹,给鄜延、环庆路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权不限分数。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阳等路乏马,复给度僧牒,令帅臣就市,以补诸军之阙。

  高宗绍兴二年,置马监于饶州,守卒领之,择官田为牧地,复置提举。俄废。四年,置监临安之余杭及南荡。

  十九年,诏:「马五百匹为一监,牡一而牝四。监为四群。岁产驹三分及毙二分以上,有赏罚。」帝谓辅臣曰:「议者言南地不宜牧马。昨自牧养,今二三年,已得马数百。」先是,川路所置马,岁牧于镇江。是年春,上以未见蕃息,遂分送江上诸军。后又置监郢、鄂间,牝牡千,十余年仅生二十驹,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战马,悉仰秦、川、广三边焉。

  秦马旧二万,乾道间,秦、川买马额岁万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梓、利三路漕司,岁出易马䌷绢十万四千疋。成都、利州路十一州,产茶二千一百二万斤。茶马司所收,大较若此。庆元初,合川、秦两司为万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两司为万二千九十四。

  然累岁市易,多不及额。盖南渡前,市马分而为二:其一曰战马,生于西邮,良健可备行阵,今宕昌、峰贴峡、文州所产是也;其二曰羁縻马,产西南诸蛮,短小不及格,今黎、叙等五州所产是也。羁縻马每纲五十,其间良者不过三五,中等十数,余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贰贪赏格,以多为贵。经涉险远,且纲卒盗其刍粟,道毙者相望。

  成都府马务,岁发江上诸军马凡五十八纲,月券钱米二百缗,岁计万一千六百缗。兴元府马务,岁发三衙马百二十纲,其费称是。率未尝如数,盖茶马司靳钱帛,马至,价不即偿致然也。

  旧蕃蛮中马,良驽有定价。绍兴中,张松为黎卒,欲马溢额觊赏,乃高直市之。夷人无厌,邀求滋甚。后邛部川蛮恃功。赵彦博始以细茶、锦与之。而夷人每贸马,以茶、锦不堪藉口」

  庆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马至秦司亦罕。旧川、秦市马赴密院,多道毙者。绍兴二十七年,诏川马不赴行在,分隶江上诸军,镇江、建康、荆、鄂军各七百五十,江、池军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马司、步司各千,川马良者二百进御。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广马者,建炎末,广西提举峒丁李棫请市马赴行在。绍兴初,隶经略司。三年,即邕州置司提举,市于罗殿、自杞、大理诸蛮。未几,废买马司,帅臣领之。七年,胡舜陟为帅,岁中市马二千四百,诏赏之。其后马益精,岁费黄金五镒,中金二百五十镒,锦四百,絁四千,廉州盐二百万斤,得马千五百。须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为银四十两,每高一寸增银十两,有至六七十两者。土人云,尤驵骏者,在其产处,或博黄金二十两,日行四百里,第官价已定,不能致此。

  自杞诸蕃本自无马,盖转市之南诏。南诏,大理国也。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观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横山砦求市马,知邕州姚恪盛陈金帛夸示之。其人大喜,出一文书,称「利贞二年十二月」,约来年以马来。所求《文选》、《五经》、《国语》、《三史》、《初学记》及医、释等书,恪厚遗遣之,而不敢上闻也。岭南自产小驷,匹直十余千,与淮、湖所出无异。大理连西戎,故多马,虽互市于广南,其实犹西马也。每择其良赴三衙,余以付江上诸军。

  宝庆四年,两淮制府贸易北马五千余,而他郡亦往往市马不辍。咸淳末,有纪智立者献谋,以为两淮军将、武官、巨室皆畜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团结队伍,借助防江,各令饲马役夫自乘之官,优给月钱一年,以半年为约,江面宁即放归。又云,陈岩守招信,团马至七千,出没张耀,此其验也。臣僚言:宜仿祖宗遗意,亟谋和市马,如出一马,则免其某色力役。惟是川、秦之马,遵陆则崇冈复岭,盘回斗绝;舟行则峡江湍急,滩碛险恶。每纲运,公私经费十倍,而人马俱疲。上则耗国用,下则困州县。纲兵所经,甚于寇贼。虽臣僚条奏更迭,终莫得其要领。岂马政各因风士之宜,而非东南之利欤? 
 
 



 
                   
志第一百五十二刑法一
 
  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杀,亦甚盭矣,而始终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盖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则震仇杀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以之善尔。唐、虞之治,固不能废刑也。惟礼以防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王道陵迟,礼制隳废,始专任法以罔其民。于是作为刑书,欲民无犯,而乱狱滋丰,由其本末无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同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观夫重熙累洽之际,天下之民咸乐其生,重于犯法,而致治之盛于乎三代之懿。元丰以来,刑书益繁,已而憸邪并进,刑政紊矣。国既南迁,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颇专行,而刑之宽猛系乎其人。然累世犹知以爱民为心,虽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遗意盖未泯焉。今摭其实,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编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条,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太平兴国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诏给事中柴成务等芟其繁乱,定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准律分十二门,总十一卷。又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大中祥符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

  仁宗尝问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可轻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之所删,太宗诏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于民,何为不可?」于是诏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敕》。天圣七年《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余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既颁行,因下诏曰:「敕令者,治世之经,而数动摇则众听滋惑,何以训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辄请删改。有未便者,中书、枢密院以闻。」然至庆历,又复删定,增五百条,别为《总例》一卷。后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条,《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条,《一州》、《一县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总三十有一,流之属总二十有一,徒之属总百有五,杖之属总百六十有八,笞之属总十有二。又配隶之属总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听旨者总六十有四。凡此,又在《编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枢密使韩琦言,内外吏兵奉禄无著令,乃命类次为《禄令》。三司以驿料名数,著为《驿令》。琦又言:「自庆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余条,前后牴牾。请诏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圣故事。」七年,书成。总千八百三十四条,视《庆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隶增三十,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别为《续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熙宁初,置局修敕,诏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议更定,择其可恒采者赏之。元丰中,始成书二十有六卷,复下二府参订,然后颁行。帝留意法令,每有司进拟,多所是正。尝谓:「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又曰:「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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