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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1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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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才桂良、花沙纳行寓,仍逼索议准照会,神色俱厉”②。《天津条约》签订后,列强与清廷又于是年九月(10 月)在上海续订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作出如下规定:“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条约业已载明。然现已议明各口画一办理,是由总理外国通商事宜大臣,或随时亲诣巡历,或委员代办,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并严查偷漏,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毋庸英官指荐干预。”③从而正式承认了“帮办税务”制度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说,这次会议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性质海关制度的正式创立。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尚未对“帮办税务”制度作出具体的设计。条约签订不久,李泰国乘侵略战争之余威,胁迫清地方当局继续与其规划帮办税务制度的具体模式。其后,在插手中国海关主权方面,李泰国又获取了如下新的进展:第一,窃取首任总税务司职务。
  在李泰国紧逼下,新任“总办各口通商事宜”大臣何桂清于咸丰九年正月(1859 年2 月)“约定邀伊(李泰国)帮同总办”。李泰国即抓住这个非正式的“帮同总办”不放,于正月十六日( 2 月18 日)提出要“预筹全局”,“如督宪信伊实心帮助中国办事,请发札谕一道,令伊预为选择(各关洋员),去留亦听伊主持”。次日,吴煦把江海关雇募洋员的权力托付给李泰国,请李泰国“代主持一切”,进而为李泰国巧取中国海关行政之权提供了方便。咸丰九年四月(1859 年5 月),由吴煦呈送何桂清等“鉴核”的《派令英人李泰国为海关总税务司议单》规定:“督理江海关江苏苏松太兵备道吴,今遵钦差大臣总理各口通商事务两江督宪何[桂清]札谕,派令李总税务司帮同总理稽查各口洋商完税事江宜。”“议定以五年为限”,江海关“税务司及各项办公外国人等,均议归李总税务司选用约束,不分何国之人,总期正派妥当,如有不妥,惟李总税务司是问”①。据此规定,总税务司明确成为⑤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 册,第462—463 页。
  ①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 册,第451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3 册,第945—946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4 册,第1252 页。
  ① 《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第301 页。
  中国海关行政的最高首脑。同年六月初二日(7 月1 日),李泰国正式就任为近代中国海关第一任总税务司②。
  第二,改司税为税务司。
  在李泰国谋划“帮办税务”制度过程中,江海关原向外国领事直接负责的“司税”摇身一变,即成为具有“中国官吏”身份的税务司。李泰国是第一个被称作“税务司”的外国人。早在咸丰八年(1858)上海谈判前夕,额尔金在致桂良照会中即称李泰国为“税务司”。咸丰九年正月十七日(1859年2 月19 日),吴煦致李泰国公文中即沿称李为江海关“税务司”①。咸丰九年三月(1859 年4 月),李泰国推荐英国人德都德(H。T。Davies)为江海关税务司,称德都德为“上海正税务司”,并规定税务司为一口海关行政之最高官长②。六月初二日(7 月1 日),德都德正式成为帮办税务制度下江海关第一任税务司,英文称作missioner③。
  第三,制定江海关新章。
  经过李泰国与吴煦所谓的“商酌”,至咸丰九年四月(1859 年5 月),江海关“各样章程,已粗具眉目”④。新制定的海关条款主要有:《派令英人李泰国为海关总税务司议单》(八条)、《各口经费清折》、《各国商船进出起下货物完纳钞税条款》(廿二款)、《运出入内地货物事宜》(九款)、《给发存票事宜》、《江海关征税给单验货现行事例》、《发给免重征执照事例》、《发给存票事例》、《给买洋药照单事例》、《运出入内地征税给照验货各新例》、《税务司管理》,等等。
  通过这些章程,总税务司总揽了海关行政大权。中国监督对海关的管理之权也正式移交外籍税务司之手,《税务司管理》规定:“海关税款,外国商运外国货,外国商运内地货,内地商运外国货,俱归税务司管理。凡外国船及外国商雇用内地之船,内地商雇用外国之船,并外国样式之船,无论挂何旗号,统归税务司管理。”上述章程的订立,为“帮办税务”制度推行各口提供了一个模式。
  咸丰九年九月(1859 年10 月),李泰国携带“上海章程”赴广东、福建开设新关。英公使卜鲁斯(F。W。A。Bruce)致各地英领事函,指令各领事全力支持:“李泰国先生为了创立一个统一的海关管理制度,即将赴各主要口岸考察。女王政府对这一尝试的成功付以极大的关怀,我必须请求你们将他完成此事给予必要的协助。”①九月二十九日(10 月24 日),李泰国在广州设立新关,美国人吉罗福(G。B。Glover)任粤海关首任税务司。接着,李泰国又“采取了第二个步骤”,于咸丰九年十二月九日(1860 年1 月1 日)设立潮海关(汕头),委任另一个美国人华为士(W。W。Ward)为潮海关首任税务司②。
  广州与汕头新关的设立,终于使帮办税务制度得到最初的巩固。不久,② 海关总署造册处编:Customs Service;Officers in Charge,1859—1921,1926 年版,第197 页。① 《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第274 页。
  ② 同上书,第291 页。
  ③ Customs Service:officers in Charge,1859—1921,1926 年版,第197 页。④ 《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第298 页。
  ① 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939 页。
  ② 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928 页。
  英法联军再次发动侵华战争,“推迟了这个制度的进一步扩展”③。
  赫德与半殖民地化海关行政制度的完备1。赫德代理总税务司与半殖民地中国海关行政制度的巩固。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李泰国重新开始推行帮办税务制度。咸丰十年十二月十四日(1861 年1 月24 日),在李泰国的要求下,恭亲王奕䜣参照当年何桂清任命李泰国为总税务司的样式,发给他一道“札谕”,作为总税务司的“执照”①。从此总税务司直接隶属总理衙门管辖,这不仅更有利于侵略者对中国海关的控制与把持,也有利于总税务司直接与清廷交涉各项维护列强利益之事。
  李泰国计划在所有通商口岸全面推行“帮办税务”制度,他选定英商宝顺洋行协理林纳(J。K。Leonard)为镇江关税务司②,又选法国军官日意格(M。P。Giquel)为浙海关(宁波)副税务司③。这一计划刚开展,李泰国却因曾“充当志愿兵”保护租界“受了重伤”,此时伤势发作,不得不于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1861 年3 月6 日)呈奕䜣“申陈”,请假回英国十五个月。未经奕䜣批准,李泰国即自行回国。回国之前,他擅自指定英国人赫德(R。bertHart)与费士来(G。H。Fitzroy)“代办”总税务司职务④。
  赫德(1835—1911),咸丰四年(1854)来华。先在英驻香港商务监督署受训,逐被派到宁波英领事馆任见习翻译,旋升助理翻译。英法联军侵占广州后,赫德于咸丰八年调广州英领事馆任助理翻译,兼任英法联军三人委员会秘书。由于赫德善于以“友善”的态度与清廷地方大员打交道,与两广总督劳崇光和粤海关监督恒祺等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受到了英国驻华公使包令和广州领事阿礼国等人的赏识,被视为与清朝官员交往的“一个现成的桥梁”①。咸丰九年春,劳崇光、恒祺与赫德仿照江海关模式主持广州开关事宜。赫德即向劳崇光等建议请李泰国来粤主持开关,同时向李泰国提供了涉及粤海关事务的备忘录。咸丰九年五月(1859 年6 月)底,赫德为筹建粤海新关而离开领事馆,充任粤海关副税务司②。
  李泰国因回国养伤而指定赫德代理总税务司,总理衙门很快予以认可。
  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1861 年4 月30 日),奕䜣要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札谕赫德“暂行代办”③。
  赫德在代理总税务司职务期间,为半殖民地中国海关行政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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