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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第1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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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生的”和“获得的” 
    与此同时,无生的过程和获得的过程之间由来已久的区分获得了新的方面。我在其他地方已经指出过(1932年),谈论天生过程(innate processes)是错误的。天生的东西只是结构,只有当特殊的力量引起过程时,结构才携带着过程。甚至当有机体还没有任何痕迹时,如果这时发生了第一批过程,这些过程仍然不能称之为是天生的:它们是无痕迹的有机体对一组特定刺激的反应。 
    强调这一点似乎有点学究气。当有人谈到天生过程时,他决不会指其他任何东西。但是,正如使先前含蓄的东西变得明白起来一样,这种学究气通过对包含在理论中的假设进行一番系统的阐述,以便人们了解这些假设究竟是什么和不是什么,还是很有价值的。在我们的事例中,认为结构是天生的而过程不是天生的系统阐述,十分明确地增强了对自然…教养二分法(nature-nurture dichotomy)的理解。因为,它使得下述论点变得清楚起来,即每个过程都依靠一组条件,天生的结构是条件之一,官能的刺激是另一个条件,而组织的定律则是第三个条件。第二个因素对于“遗传对获得”的两难处境来说是外在的,这是每个人都承认的,尽管它看上去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论点。但是,第三个因素则完全超出了这一区分,这一点被忽略了,因为组织本身在传统的心理学体系中不起任何作用。结果,当格式塔心理学家引入组织的概念时,其他心理学家由于习惯于按照天生的和获得的思路来思考问题,从而把组织和组织定律解释成某种天生的东西,由因及果地把一种心理学的康德主义(Kantian)归之于格式塔理论。但是,正如我们已经强调过的那样,组织定律完全处于我们的二分法范围之外。电势定律,表面张力定律,极大或极小能量定律,等等,对任何一个系统都是适用的,从而也就不受这里所考虑的特定系统的支配,因为这些系统的性质将决定从这些普遍定律中产生的实际过程。如果我们把这些定律称之为天生的,那无疑是荒谬的;所谓天生仅仅指:正如它有赖于生物基础一样,它也有赖于系统的特定本质。 
    几种过程 
    1.直接的刺激-条件反射过程 
    让我们回到过程本身上来。我们在描述学习时,把不依靠先前存在的痕迹而直接产生自刺激的学习包括在内,这样的描述是否正确?如果单单通过刺激便能产生某个过程的话,那么,当刺激反复进行时,痕迹又如何能起作用呢?换句话说,在这些情形里,学习能发生吗?这实际上是这样一个问题:学习在这些条件下是否发生,同一刺激的重复会不会产生同样的过程?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学习确实发生;一般说来,第二个经验不会与第一个经验一样。一方面,第二个经验是“熟悉的”,它是正在被认识的,从而与第一个经验不同。但是,与此同时,它也会在组织的某个方面发生质的变化。这种情况甚至对最为简单的可能过程也是同样适用的,譬如说,在黑色背景上看到白色的圆圈。我们关于心理发展早期阶段的一切知识都表明,由这种刺激引起的第一个过程要比后来的过程在鲜明性和确定性方面差得多;最初,出现一个模糊不清的圆形,然后才会在那里看到一个轮廓鲜明的圆形。当然,在刚刚出生的有机体的正常环境里不会包含这种简单的刺激,因此,不会引起这种简单的过程,但是,我们也无法相信,婴儿一开始看到自己母亲的脸和他以后看到母亲的脸会采取同样的方式。总之,我们必须说,由一个过程留下的痕迹肯定会对随着刺激的重复而发生的过程产生影响,甚至当第一个过程是由刺激直接地和唯一地决定时也是如此。 
    2.一个过程转化为另一个过程 
    关于痕迹对后来过程的影响之本质是我们目前要加以讨论的问题。此刻,我们转向这些过程的产生,它们并不与刺激处于这样一种简单的关系之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一个刺激复合体S的反应R1变成了反应R2,于是问题便产生了: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化?在大多数场合,这种变化是通过将新的痕迹引入过程场而发生的,因此,我们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将有赖于我们关于痕迹对后来过程所施影响的讨论(尽管在这个问题上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痕迹场拓展的问题),以及为什么它以特定方式产生了新过程R2。然而,还有其他的事例。整个材料可以同时地或半同时地呈现,也就是说,在一个时间单位里呈现,而特定过程则可能并不发生。“我试着向我的学生解释一个有关数论的稍有点难度的证明问题,我把所有的句子都结合在一起,小心翼翼地按正确顺序排列它们,并且尽可能表达清楚。但是,我在第一次证明时也许不可能取得多少成功。我的听众脸上现出某种呆滞的神情。”然而,有些学生可能会“理解”这个论点,其他一些学生则可能经过多次重复以后理解这一论点,在这个例子中,重复主要是使学生在心中呈现“材料”。这里,从过程R1到过程R2的变化发生了,R1的过程是以缺乏理解为特征的,而通过R2的过程,该理论得到了理解。我们将在致力于思维理论的下一章里讨论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我们还将讨论诸如苛勒的黑猩猩的成就,它们在某些方面与我们摘自苛勒(1930年,p.57)的上一个例子颇为相似。 
    3.通过效应的转化 
    此刻,我们必须指出第三类事例。这些事例表明,过程在它自己的进程中通过效应得到转化。桑代克所介绍的问题箱实验可以作为我们的例子。在这些实验中,一个动物通过连续的反复,学会了排除无用的动作,从而做出“合适的”动作,问题出现了:使动物的行为得以转化的原因是什么?著名的频因律、近因律和效果律(law of effect)的系统阐述都是用来回答这个问题的。关于这三个定律在这个问题上的应用,近年来人们讨论得十分频繁,因此我在这里毋须重提各种论点,而且在我以前的著作中,我已经充分地探讨过这个问题了(1928年,第四章)。这里,我将把注意力集中在一种积极的理论上。为什么笼子里面的一只猫开始时明显地表现出各种各样的行为,但最终却把它的行为限制在转动一根门闩或按压一下键钮呢?对于这个问题,只能根据过程来回答,而不能根据成绩来回答。R1、R2……逐渐终止,而过程Rn(例如按压一下键钮)却得到保存和完善,这一事实必须被解释为过程的转化。我们想起了关于走迷津的讨论(见边码p.539),与此相一致,我们区分了按压键钮的成绩(用An来表示)和这样做的过程(用Pn表示)。An可以通过许多Pn来实现,例如,当动物在笼子里面从一处移向另一处时,偶然也会踩上键钮。让我们用Pnl来表示这种情况。由于它在过程中不起作用,因此键钮本身对特定的Pn没有贡献,也就是对有意地按压键纽不起作用。但是,也有这种可能,即由于Pnl (偶然踩上键钮)导致了成功,它可能转化成了Pn(有意地按压键纽),正如上面讨论的迷津例子那样,动物在死胡同里奔跑,结果发现它自己被封锁在里面,于是便转化成绕道奔跑。当然,该假设并不意指这类转化完全发生在一个场合之中。下述情况也在我们假设的框架之中,也就是说,过程中的变化,或者更确切地说,过程中痕迹的变化(见边码p.540),只不过是实际过程的轻微的转移而已;这样一种转移,不管程度如何,从开始到完全的重组,都是与我们的理论完全一致的。 
    于是,在一个基本方面,这些事例很像上面讨论过的事例(数学证明和类人猿的智力操作),因为它们涉及过程的转化。它们的差别在于产生这种转化的原因。在前面的例子中,转化所需的材料是同时呈现的,而在目前讨论的例子中,要求出现某种新东西,这种新东西只能由动物的活动本身来提供,因为没有一个动物能够仅仅通过对问题箱的审视而发现开门的装置,然而,从潜能角度看,一个动物应当能够根据箱子的一角把箱子看作一种有用的工具,以取得悬挂在天花板中央的诱饵。 
    动物掌握了两种任务 
    历史上看,“尝试和错误”(trial and error)的实验先于“顿悟”(insight)的实验,正是前者要求效果律或成功律。我像桑代克本人那样深信,在这些事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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