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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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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或哲学家的指挥。他们断言,一国的政府,在一切实
质性方面,是由这个国家关于社会力量成份的分布状况预先
确定和决定的。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将取得统治的权力;并
且,除非先有或伴随有在社会本身中的权力分配上的变化,政
治结构中的变动是不能持久的。因此,一个国家不能选择它
的政府形式。它可以选择的只不过是细节和实际的组织;但
整体的实质,最高权力的中心,是由社会情况为它决定的。
这个学说中有部分的真理,这点我可以马上承认;但要
使它变为有用,就必须使它成为一种明确的说法并给以适当
的限度。当它说社会中的最强大力量将变成政府中的最强大
力量时,力量指什么而言呢?不是指体力;否则纯粹的民主
政治就会是唯一能够存在的政体形式了。在单纯的膂力以外
加上两个其他因素即财产和智慧,我们就更接近真理,但还
远未达到真理。不仅多数常常受到少数的压制,而且多数也
许在财产上占优势,在个人的智慧方面也占优势,但仍然可
以被在这两方面都不如它的少数用强迫的或其他的方法加以
压服。要使这些不同的力量因素在政治上有影响,就必须把
它们组织起来;而掌握政府的那些人必然在组织方面居于有
利地位。当政府的权力被抛入天平盘时,在其他一切力量因
素方面弱得多的一方可能大大占优势;并可能仅仅由于这一
点而长期保持优势,尽管政府无疑是处在机械学上叫做不稳
定的平衡状态中,象用较小的一头倒立着的东西那样,一旦
被干扰,就失去平衡,越来越离开以前的状态,而不是恢复
到以前的状态。
但是对于通常所说的这一政府学说还存在更强烈的异
议。倾向于转变成政治力量的社会力量,不是静止的力量,不
是纯粹消极的力量,而是积极的力量;换言之,是实际上发
挥出来的力量;也就是说,所有现存力量的一个很小的部分。
从政治上说,所有力量的一大部分在于意志。因此,如果我
们在估计中忽略掉任何按照意志行动的东西,我们又怎样可
能估计政治力量的因素呢?认为由于在社会中掌握权力的人
到头来也掌握政府的权力,因此企图靠影响社会舆论来影响
政府的构成方式是徒然的这种看法,就是忘记了舆论本身就
是一种最大的积极社会力量。一个有信仰的人和九十九个仅
仅有利益的人是同等的社会力量。凡能成功地形成这样一种
普遍信念即认为某种政府形式,或任何一种社会事实,值得
选择的人,就朝着纠集社会力量到它一边迈出了可能采取的
几乎是最重要的一步。当第一个殉教者在耶路撒冷被人用
石头打死,而后来成为基督的使徒的那个人却站在“同意他
的死”一方的那一天,有谁会认为被打死的那个人的一派彼
时彼地是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呢?后来的事件不是已经证明
他们是那样吗?因为他们的信仰是当时存在的最强有力的信
仰。同样的因素使威顿伯格(Wittenberg)的一名僧人
在沃尔姆斯会议(theDiet of Worms)的议席上变成比查理五世
皇帝(EmperorCharlestheEieth),以及在那里集会的所有君
主更为强大的社会力量。但这些,也许可以说,是涉及宗教
的事例,而宗教信仰在其力量方面是有些特殊的。那末让我
们举一个纯粹政治的例子,在这例子中,就宗教说它主要处
于不利的一方。如果还有人不相信纯理论的思想是社会力量
的主要因素之一的话,让他回想一下那个时代吧,那时欧洲
几乎高踞宝座上的不是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国王,就是
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皇帝,更奇怪的是,还有自由主义
的和主张改革的教皇;弗雷德里克大帝(Frederic the Great)
年代,凯瑟琳二世(Cathe-rinetheSecond)年代,约瑟夫
二世(JosephtheSecond)年代,彼得·利奥波德(Peter
Leopold)年代,本尼迪克特十四世(BenedictⅪⅤ)年代,甘
加内里(Ganganelli)、庞巴尔(Pombal)、阿兰达(Aranda)
年代;当时那不勒斯的波旁(Bourbons of  Naples)王室本身
是自由派和改革者,而法国贵族中的所有积极活动的人士都
充满着后来不久就要使他们付出极高昂代价的观点。这的确
是关于单纯体力和经济力量远远不是社会力量的全部的一个
带结论性的例子。黑人奴隶制在英帝国和其他地方的宣告结
束,靠的不是物质利益分配上的任何变化,而是道德信念的
传播。俄国农奴的获得解放,如果不是有赖于一种责任感,至
少也得感谢逐渐形成的有关国家真正利益的更为开明的舆
论。这就是人们认为决定他们怎样行动的东西。尽管普通人
的信仰和信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他们的个人地位而不是决
定于理性,但具有不同的个人地位的人们的信仰和信念,以
及受有教育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权威,对普通人施加的影响是
不小的。所以,当受有教育的人们能一般地被导致承认一种
社会安排,或者一种政治制度或其他的制度是好的,而另一
种是坏的,前者是值得想望的,后者则是应受谴责的时候,那
就已经朝着把足以使之存在下去的社会力量的优势给予前
者,或者不给予后者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了。一国政府决定于
现存社会力量的这个原理只有在下述意义上是正确的:它有
利于而不是不利于试图对现存社会条件下一切可行的政府形
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第二章 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
既然适于特定国家的政府形式是(在一定条件下)服从
选择的,现在需要考虑的是根据什么标准来指导这种选择;什
么是最适于促进特定社会利益的政府形式的突出特点。
在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以前,似乎有必要确定什么是政府
的固有职能。因为政府整个说来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
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但是对问题的这种说法对研究
问题的帮助不如可能设想的那么大,甚至看不到问题的全部。
因为,首先,政府的固有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在不同
的社会状态而有所不同,在落后的社会状态比在先进的社会
状态要广泛得多。其次,当我们把注意力限定在政府职能的
合法范围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对一个政府或一套政治制度的
性质作出充分的估计。因为尽管一个政府的好处必然局限在
那个范围以内,但它的坏处却不幸地并不是。人类能受到的
任何种类和任何程度的害恶都可能被他们的政府加在他们身
上;而社会存在所能有的好处,则不能超出政府的构成与这
种好处的获得相一致或留有余地的范围而得到进一步的实
现。间接的影响不用说,公共当局的直接干预除人类的生存
以外无任何必然的限界;而政府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简直可以
按照整个人类利益来考虑或估价。
既然我们因此不得不把社会利益的总和这样一个复杂的对象
作为检验政府好坏的标准,我们就乐于试图对这些利益
作某种的分类。这种分类既使我们想其它们的类别,就可能
表明政府形式适于分别促进各种利益的性质。如果我们能说
社会的利益是由如此这般的因素组成,那将会是很方便的;这
些因素之一要求这样的条件,另一因素要求另外的条件,那
末,在最大程度上把所有这些条件结合在一起的政府就必定
是最好的政府了。这样就会从构成一个好的社会状态的各种
因素的各别原理上建立起政府的学说。
不幸的是,将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加以列举和分类,以
便形成这种原理,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在上一世代或本世
代中比较全面地从事研究政治哲学的人,大多都感到这样一
种分类的重要性,但是朝着这方面的尝试,据我所知,还只
是走出了仅有的一步。分类从开始到终了只是将社会的急需


按“秩序”和“进步”(用法国思想家的说法)两个项目加以
区分,用科尔里奇的话来说就是永久性和进步性。从两个项
目之间的显然明确的对立来说,以及从两者所投合的感情的
显著不同来说,这个划分好象是有道理的和吸引人的。但是
根据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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