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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活的军团-秦始皇陵兵马俑发现之谜-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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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着其主人越高寿。故,历代帝王生前为自己修造陵墓便有了“起寿陵”的说法。秦始皇的祖辈秦孝文王就曾把自己的陵墓直接称作“寿陵”,没有取其它的名字。汉武帝17岁即位,活到71  岁才撒手归天。由于在即位的第二年就开始修筑寿陵,在他入葬时,不但墓内的金银财宝堆放不下,而且陵园内修陵时栽的树木也粗大得可以合抱了。
  秦始皇陵墓的修筑初期,曾采取过一项重大的行政措施,这便是秦始皇于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设置的“丽邑”。
  “邑”作为城市讲,则有“大者曰都,小者曰邑”的区别。作为行政性地域论,则是都、鄙之外的地方。据考古学家分析判定,当时秦丽邑统辖的范围主要是占有今临潼县境内的渭河以南地区。隔河,北与高陵、栎阳相接,南以骊山为界,与蓝田为邻。东西因有零河、临河,分别同郑县、芷阳接壤。
  由此可以肯定的是,因陵而设的丽邑,其城址当于始皇陵不是太远。
  陵邑的设立是秦始皇的一个创造,也为以后的汉代所继承。因服从修陵,便于管理是其产生的根本,所以它不完全是行政区划性质的县邑,而是独立性较强的陵邑。据史料载,设置“丽邑”时,秦王政正处于29  岁的中年时期,他已经历了“亲政”后的7 年政治锻炼,铲除■■、吕不韦两大势力集团后,任用李斯为客卿,封尉缭为国尉,并积极采用韩非的理论,使一大批法家人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十三年(公元前234 年)起,秦始皇攻赵,定平阳、武城。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韩、魏献地求和。这时的秦始皇雄心勃勃,为了使“统一海内”和“穿治骊山”两大事业同时顺利进行,他想出了设置“丽邑”的办法。由于“丽邑”的设计,使陵墓的修筑工程可以更具程序化和组织管理专业化。
  历史上的秦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秦国正处在向东方诸国发动最后攻势的前夜。就在这一年,秦国开始了两件大事并行的宏伟计划。一是“初令男子书年”,二是设置“丽邑”。前者是通过登记年龄,旨在扩大兵源和徭役。后者则是为了解除后顾之忧。两件事虽不能同义而喻,但用意却是一致的。由于这两件大事的具体实施,秦国才得以把注意力完全投注于战争,并以疾风扫落叶之势,于十七年(公元前230 年)灭韩;十八、十九年(公元前229 年—前228 年)攻赵,并俘虏了赵王迁;二十、二十一年(公元前227 年—前226 年)伐燕;二十二年(公元前225 年)王贲率军灭魏;二十二年(公元前224 年)大将王翦出兵灭楚;二十五年(公元前222 年)灭燕;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灭齐,从此统一了全国。秦国发动的吞灭六国的战争虽长达十年之久。但“骊山”的陵墓工程却秩序正常,并未因战争而受到影响。这说明“设丽邑”的重要作用和秦始皇的深谋远虑。
  由于秦国在战争中的节节胜利,这就为骊山工程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富和人力、技术资源。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历代国君包括秦始皇在内,对占领区都实行了“徙民”的传统政策。在被徙者中,一部分是被赦免的罪犯,一部分是当地的旧势力人物。而徙民的办法通常采取两种:一种是迁居,迁居到占领区的人,既有赦免了的罪人,也有招募来并赐予爵位的人。另一种是“出其人”,即把一些旧贵族和商人迁出本土。或是从原来的甲地迁到乙地,或者干脆把他们迁徙到秦的本土给监管起来。
  公元前221 年,秦始皇统一了全国,他把全国范围内的财力、物力和人力都动员起来,除北筑长城、南戍五岭的国防工程以外,还在首都周围展开了规模庞大的两项土木建筑工程——继续和扩大修建骊山陵墓和建造阿房宫。于是有了“始皇初即位,穿治骊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的历史记载。由此可以看出,秦始皇陵墓的修筑工程,在高峰期的人数达到了七十余万。这些人中,既有自由民,又有罪犯和替债者,同时还有一少部分的奴隶。而在自由民中,又以农民为最多,同时还有市民、手工业者、商人和掌握各种技艺的工人。
  由于秦法相当苛刻,人民动辄获罪,致使整个社会变成了一座大监狱,大多数的国民就自然成了程度不同的罪犯。而秦时大量的刑徒,正好成为大兴建筑工程的无偿劳动力,并成为劳动大军的主体。秦律中没有罪犯刑期的条文,也未见刑满释放的规定,实际上,秦代的罪犯就是终身官奴,要为国家服劳役至死方休。所以,修筑秦始皇陵园的刑徒,包括以身顶债者和服徭役的农民,即使不被繁重的体力劳动致死,也绝少有生还的希望。劳动繁重、鞭捶加身、精神折磨、死亡威胁等,构成了他们自身凄苦悲惨的生活内容。
  他们以生命为代价而留给后人的正是包括兵马俑在内以始皇帝陵墓为主体的伟大的陵园建筑工程。
  秦征发的“天下徒”一旦送诸骊山,即按军事组织的形式编制入籍,严加控制,并统称“骊山徒”。从流传的“运石甘泉口,渭水为不流。千人唱,万人讴”等民谣来看,这是怎样的一支规模宏大的劳动大军。而负责监工的章邯,他本人就是一位秦国将军,并曾在攻赵灭韩的统一战争中屡建奇功。
  骊山工程的劳动组织严密、功效之高,可以说是同军事化的编制有着直接的关系。
  被禁锢的骊山徒,其劳役带有终身的性质,从秦代的历史文献上来看,没有提供这些骊山徒役满放归的任何记载,相反地,倒是限期延长和死亡恐慌一类记述却不断地充溢在字里行间。后来成为汉高祖的刘邦,当年曾以一个亭长的身份押送丰沛的徒人到骊山修筑陵墓,由于谁都明白一旦到了骊山便绝没有生还的希望,便纷纷在道上设法逃跑,刘邦见此情景,知道自己无法向其上司交待,索性带领剩余的人造起反来了。
  尽管“骊山徒”的身份是复杂的,其来源不一,而对待又各异。但到了骊山,并成为徒人,就成了事实上的官奴。即使是社会地位稍高一点的技术工匠,尽管受到一点优待,也只是相对而言。他们一旦到了陵区的作坊,就难于脱身自救。不但他们要终生修筑陵墓,而且他们的子孙后代也要编入劳动大军,以至出现了“行者不还,往者不返”的劳役制度和人的悲惨命运。
  骊山陵墓处于京师地区,修陵徒人的衣食都是凭券从咸阳国库里领取,但标准却很低,只供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平,且罪犯穿的衣服均为粗麻编织的“褐衣”。对远离家乡,又是重体力劳动的徒人来说,这样的衣服穿不了几天就会破烂得难以遮体的。
  至于“骊山徒”的饮食,不但食粮定量标准很低,而且粮食本身也极其粗劣。据出土的《云梦秦简·仓律》载:“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也就是说,从事挖壕筑城这样强体力劳动的男刑徒早餐半斗,晚餐三分之一斗,日食定量是六分之五斗,月定量是2。5 石。由于秦律极为严格,根据男女性别及其从事劳动强度分级的口粮供给标准也自然是统一的。
  所以,供给筑城劳动的刑徒、隶臣“旦半夕参”,则指的是实发的原粮。根据“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的比率,可折算出日定量的现代重量应是1。755 市斤。这个数字对于修筑陵墓的重体力男劳动力来说,无论如何是不够吃的。除此之外,《仓律》还有两条减少衣食的惩罚性规定,即受饥饿刑的囚犯,日定量只有三分之一斗(七两)。隶臣妾如果丢失了公物或牲畜的,要按月扣除衣食的三分之一。按照秦律的统一性,这两条规定对“骊山徒”也是同样施行的。规定中还说,如果扣除的衣食不足以抵偿损失的公物,必须延长劳役以低偿,其最终结果是这些徒人落到了长期服役而永无归期的悲惨境地。正是处于这样一种生活境地,伴随着“骊山徒”命运的莫过于死,而这一威胁实际上来自三个方面,即累病而死,折磨致死和饥饿致死。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恶劣的生活条件,使“骊山徒”多劳累致残染病,但又得不到治疗,以至于轻病加重,重病待毙。倘稍有懈怠和不慎,既受到监工的鞭捶之苦和严刑峻法的惩治。自由民已经不再自由。劳作中无论是在土方工程的现场或是手工业作坊,或是运输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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