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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活的军团-秦始皇陵兵马俑发现之谜-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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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公安局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将六罪犯逮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查看了罪犯的案卷后,为慎重起见,携同市公安局委托省文物局文物鉴定小组对将军俑头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书如下:
  参加鉴定人:
  李长庆:鉴定组成员、文物鉴定专家
  王长启:鉴定组成员、文物鉴定专家
  韩保全:鉴定组成员、助理研究员
  吴双喜:鉴定组成员、助理馆员
  石兴邦:研究员
  袁仲一:研究员
  名称;秦高级军吏俑头(俗称将军俑头)
  时代:秦
  质地:陶质
  规格:将军头俑从颈底部到发冠顶处通高为38cm,面部长度为27cm,从下颌到上额宽21。5cm,其右耳廓中上部有3cm ×2cm 不规则残缺一处,左耳廓上部有不规则残缺1。7cm 一处,在右冠尾右侧近末端上有宽1。5cm ×6。5cm 修补痕迹一处,在右冠的右顶部有长4cm ×2cm 的修补痕迹一处。胡须总长5 公分,右下胡须残缺不齐,重量为13  公斤,脖颈处环绕一周有高7cm ,低为2cm 的修补痕迹,冠上残存有褐色彩斑。
  鉴定结论:此系秦陵一号兵马俑坑第20  方第十过洞出土之将军俑头,出土号为T20G10:1 ,整编号为T20G10: 97 ,是八号战车上之将军俑头。目前,俑坑出土此类俑仅有六件,是秦俑艺术中典型的代表作品,为国家一级甲等珍贵文物,属稀世珍宝。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文物鉴定结论书,根据犯罪事实,于7 月2 日将6 名罪犯批准逮捕,并于8 月16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审理,于1987  年10  月7 日作出如下判决:
  王更地,21  岁,以盗窃罪被判处死刑。
  权学力, 23 岁,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唐轲, 43 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  年。
  张传秀, 33 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  年。
  孙振平, 29 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
  樊春梅, 46 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
  一审判决后,王更地以盗窃文物是受他人胁迫,并非本案主犯为由;权学力以来指使王更地盗窃文物,量刑太重为由;张传秀以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个别情节不实,没有从中谋利的目的为由;唐轲、孙振平以在销售将军俑头中只起联系作用,原判定罪不准,量刑太重为由;樊春梅以在联系买主时,不知道是将军俑头,且没有参与倒卖,不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为由,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立即进行了审理,作出了如下结论:
  王更地携带工具,只身撬门入室,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并积极联系销赃,显系本案主犯,上诉理由纯属推脱罪责,不能成立。
  权学立主动与王更地共同策谋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并向王更地提示盗窃目标,事后又为其寻找买主,在盗窃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张传秀积极联系买主,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犯罪事实,不仅有王更地、唐轲的供词可证,且张传秀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定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唐轲明知将军俑头系国家珍贵文物,勾结他犯积极进行倒卖活动,显系投机倒把主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孙振平身为北新旅社的经理,为牟取暴利,积极参与倒卖将军俑头的犯罪活动,提供犯罪场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樊春梅明知是将军俑头,为牟取暴利而参与倒卖文物的犯罪活动,有证人证言及同案犯孙振平、唐轲的供词为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1987  年10  月15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更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就在王更地等罪犯判刑的布告贴出来的同时,另一张布告也醒目地出现在西安市街头:
  文物盗窃犯肖建国判处无期徒刑肖建国,男, 33 岁,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陕西省金属结构厂家属院2 区平房15  号, 1987 年3 月27  日因盗窃被收审,已逮捕,现在押。
  肖建国于1987  年3 月的一天,窜至临潼县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从博物馆北边的地道口进入一号坑展厅西侧,盗走从T20 方位出土修复的武士俑头一个,于1987  年3 月27  日中午,在西安市长乐坊附近倒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了所盗俑头。
  肖建国目无国法,盗窃国家一级珍贵文物,已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审理中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惩处。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肖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7  年9 月7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文物事业管理局作出了《关于考古队将军俑头被盗案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全文如下:
  1987  年2 月17  日夜,省考古研究所秦陵考古队发生秦俑一号坑T20 方出土的将军俑头在杂品库被盗。西安市公安局于6 月17  日破案,追回了将军俑头。这以前,西安市公安局于3 月27  日曾破获了去年6 月和今年3 月秦俑一号大厅后部两起武士俑头被盗案。秦陵考古队连续发生文物盗窃案,暴露了该队文物管理混乱和在安全保卫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盗窃案虽已破获,但至今还有一个武士俑头没有追回来,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局整顿检查组于6 月29  日进驻秦陵考古队,进行调查和停工整顿。责令副队长王学理、干部刘占成停职检查。经过近两个月认真地调查,查清了将军俑头和武士俑头被盗案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现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如下:
  一、秦陵考古队临时工简七一,无组织无纪律,乱拉关系,不经领导批准,私自将外单位人员王更地先后两次领进放有贵重文物的队部秦俑头颜色保护室内。简给王说“秦俑头价值很高,里根总统来了,我国才送了个复制品。”同时取出一张彩色俑头照片请王更地看,并告诉王隔壁一排房子是秦俑修复室等。简七一在客观上为罪犯王更地到考古队踩点和盗窃将军俑头提供了重要情况。简七一对这次被盗案件负有直接责任,其错误所造成的危害很大,影响很坏,简已不宜继续留队工作,立即解雇。
  二、省考古研究所秦汉研究室主任、秦陵考古队副队长王学理同志,1985  年7 月主持该队工作以来,做过有益的工作,但忽视文物安全。他主持队务工作时间不长,就将原考古队部院内经常性昼夜值班制度取消,撤销了值班人员;省文物局针对秦陵考古队文物管理混乱、文物安全有漏洞,去年12  月22  日专门发了陕文物发(86) 97 号紧急通令,提出加强该队文物安全工作的要求。但该队没有认真落实;文物管理依然混乱,该移交的不移交,将军俑头被盗后,又在绘图室、修复室发现了俑头和箭头;该队内部纪律松弛,无章可循,漏洞很多;对临时工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教育。临时工简七一向罪犯王更地泄露了内部情况,在客观上为其作案提供了条件,是造成这次将军俑头被盗的重要原因。这次将军俑头被盗时,王学理同志虽不在考古队,但在去北京出差前没有具体明确指定干部暂时负责队里工作。王学理同志工作严重失职,对连续发生的俑头被盗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兹决定撤消其省考古研究所秦汉研究室主任、秦陵考古队副队长职务,取消考古队领队资格两年。同时根据省考古研究所党总支的意见,局直属临时机关党委决定:
  撤消王学理同志省考古研究所第二党支部委员职务。
  三、省考古研究所秦陵考古队干部屈鸿钧同志,身为老文物工作者,去年七月发现队部杂品库内有两个俑头后,本应及时告诉队领导或将俑头存放到正式库房。特别是去年12  月向秦俑馆正式移交一号大厅前五方文物时,明知杂品库有两个俑头属于应交之列而未交,同时也没有明确向队领导报告,仍放在杂品库内。对这次将军俑头被盗负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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