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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活的军团-秦始皇陵兵马俑发现之谜-第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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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回事?!”郑安庆自被擒获后第一次质问。
  “你回去就清楚了。”对方说着,打开铐子把郑安庆手腕上的表橹下;衣兜里的钱搜出,重新钳上自己从临潼带来的手铐,之后收起郑安庆签字的拘传证,押往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关了起来。
  5 月10  日,郑安庆被带上北京开往西安的列车,押往临潼。为渲泄心中的愤懑与不平,在列车上,郑安庆将公安人员罩住手铐的衣服用嘴挪开,将手铐高高地举了起来,乘客见状,无不哗然,纷纷拥上前来观摩这一奇景。
  “谁叫你把衣服扔掉的?”身旁的公安人员大怒,立即喝斥,并将衣服再度盖住郑安庆手腕。
  “我都不怕,你们怕什么?我到底犯了什么罪,你们随便无故地抓人?”郑安庆颇有些电影上英雄人物的慷慨悲壮之举。
  “你犯的什么法现在不是解释的时候,回去后你就清楚了。”公安人员并不想和他说明或解释什么,事实上这些问题也不由他来回答,只要是将郑安庆抓获并安全地押回临潼,作为他的任务就算圆满完成。至于荣立二等功还是三等功就看上级的批示了,也不由自己作主、说明或解释。
  5 月11  日,郑安庆被押回临潼并由临潼县公安局派人突审。
  “你怎么和日本人认识的?给他刻了多少印章?写了多少封信?你所刻的石头是从哪里弄来的……? ”提审员一一追问,郑安庆如实回答。
  时间已近黄昏,问答双方都疲惫不堪,一天的提审即将结束。
  “你们弄了这一天,我到底犯了啥罪?触犯了《刑法》哪一条哪一款?”郑安庆强打精神问。
  提审人员收拾着讯问笔录:“你的问题暂时在《刑法》上还找不出来,但我们怀疑你犯了法!”“要是别人怀疑你犯了法,是不是也把你关进监狱里?”郑安庆显然抓住了提审人并没有慎重考虑的语言,予以反击。
  提审人并未发火和显出异样的难堪表情,他仍旧收拾着桌上的东西,顺势抓起即将要装入纸袋的拘传证冲郑安庆亮亮:“拘留你是经过公安局长批准并办过合法手续的,拘得对不对,你现在问还有点为时过早。我们只是奉命执行公务,退一步说,即使抓错了,也会有人给你负责。”“你们这是违法行为!”郑安庆突然从椅子上站起来,高声叫喊,大有和提审员作一番殊死搏斗的势头。
  提审员本来已经迈动的脚步又停下来,以惊异的目光打量着郑安庆,刚才的温和气度一扫全无,极为愤怒地说道:“郑安庆,你不要太猖狂了,你有无问题我们正在审查,像你这样的人,即使最后审查没事,也要给你找个事。”提审人说完扬长而去,身边的人员将郑安庆押进看守所。
  7 月5 日,郑安庆在看守所向临潼县检察院发出了呼吁:
  我的申诉与控告
  临潼县检察院检察长:
  我叫郑安庆,男,现年40  岁,是秦俑馆陈列部美工。今年5 月被骊山分局拘留于县看守所。在已监禁的两个月内,由×××和我馆的×××提审过5 次。时间是5 月11  日、14  日、15  日、27  日及6 月23  日。
  ……我曾多次向监所提出要给您写信,但遭拒绝。在6 月23  日的提审时,我向×××又提这个要求,回答是,“不管,你向监所提。”为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在这里就得不到保障?我不明其因,在终于得到获准后,我向您的申诉和控告兹述如下:
  一、案情简述(略——作者)
  二、拘留是×××馆长对我由眼红、嫉妒而产生的迫害(略——作者)
  三、是功还是罪:我跟原野茂和白霞洋的交往是在我国法律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增进中日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而建立起的同行朋友。我指导他学刻印,他指导我学日语,并交流各自的书法篆刻作品,有益于提高学识水平。他二人的学生中有好多人喜欢我的篆刻,国外有我的知音,作为一个从事艺术的人来说,自然感到欣慰。我给他们刻的印章,都刻有较长边款,介绍西安的名胜古迹。“金石不朽”,它将成为宣传中国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这是益事而不是坏事。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篆刻是艺术的一种,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合。我从事篆刻并给日本人治几方印,不能是犯法作为。他们给我汇的款中,除了印料、邮费和代买“文房四宝”的钱外,自然还有我的艺术创造劳动价值。且他们的汇款是外汇,我能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国家的外汇收入增砖添瓦,同样是益事而不是坏事。而国家给我兑换的人民币我几乎全部存入银行,正是“踊跃参加爱国储蓄、积极支援社会主义建设”,这又是益事而不是坏事。
  我虽然有了这些收入,但我全家人的生活是清苦简朴的,家里没有时髦的现代式家具,甚至连一般家庭中都已有的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都没有,更无其它高档家俱。日本人赠我的电视机,我考虑到当时全馆没有一户有黑白电视机,我用上彩电,会脱离群众,于是便原价加关税低于国家同等产品160 多元处理了,并把钱存入银行,从没有胡花乱用,肆意挥霍。我爱国有何罪?劳动换来报酬又何罪之有?
  四、我的控告与要求:1。骊山分局对我的拘留不合《刑事诉讼法》41  条及列举的七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而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12  条,被告要求追究责任。2。老×和老×在几次提审中都问及我在哪些银行存有钱?存折用了哪些名字?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3。老×(对提审人尊称——作者)未持任何手续闯入我家,拿走了我的笔记本、抄走了我的存折号码(这是我根据提审时所听所见判断的)。4。我已被关押达两个月,人身权利遭到侵犯,并且还在继续遭受侵犯。
  骊山分局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8  条办理。我要求对我立即释放,并要求追究诬告人的责任。
  郑安庆
  1982  年7 月5 日
  8 月20  日,郑安庆被从看守所监狱带到公安局预审室。他在心中暗想,也许是自己的申诉书起了作用,三个多月的监禁生活就要结束了。然而,令他再度震惊的是一张逮捕证摆到自己的面前。
  “今天我正式宣布,你被逮捕了。”提审员声调缓慢地说。
  郑安庆懵了。他大瞪着眼睛,脸上无任何表情,呆坐着没有动,似是什么也没有听见。
  “请签字吧。”提审员望着显然有些痴呆的郑安庆予以提醒。
  郑安庆轻轻地“呵”了一声,看着眼前的逮捕证和提审员,才恍若梦醒地回到了严酷的现实之中。
  逮捕证醒目地填着郑安庆的姓名、籍贯等文字,而唯独“因什么罪”一栏没有填写,尚为空缺。
  郑安庆停住了握笔的手,抬头问道:“我坐了3 个月的监,到底是犯了啥罪你们又要逮捕人?”“犯什么罪不是我们回答的问题。我们只是根据事实把材料和证据移交有关法律部门,他们看给你戴什么样的帽子合适,就给你戴什么帽子。”提审员依旧心平气和地回答,像在和老朋友拉家常一样地坦荡自然。
  “我不能签。”郑安庆放下笔,呆板的脸充满了血色与怒气。
  “你要不签,将来开庭审判时这关押期间的认罪悔改态度是要考虑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党的一贯政策你是知道的。”提审员柔中带刚地进行劝导。
  但是,任凭提审员以何种方法相劝,郑安庆依然顽固地坚持自己的观点:
  “我没有罪,我不签。”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郑安庆被送进监狱,带上背铐,套上脚镣,以促使其悔过反省。
  郑安庆自感出狱无望,不再喊冤叫屈。让探监的家属将日语自学课本悄悄带进监室,头枕墙壁,脚踩镣铐,像电影上被捕入狱的地下革命者一样,偷偷学起了日语。
  纸里毕竟包不住火。三个月后,在看守所所长亲自带人查监时,郑安庆的四册日语课本从被子里翻出。
  “你还学日语,你吃的就是学日语的亏。”看守所长没有过多地责难和予以严惩,只是略带叹息地将书拿回办公室。所幸的是,这时的郑安庆已基本将四册日语课本全部学完。
  1982  年古历腊月二十八日,临潼县检察院派人来到看守所将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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